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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布2022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2022年09月20日 15:02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fdt/202209/382758.html

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给商家敲警钟,给市民维权指路。

13个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1:渝北区匡某恬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渝北区匡某恬经营添加西布曲明(国家禁用化学物质:C17H26CIN)的食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重庆市某中学校涉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案

经查,当事人系民办全日制初级中学校,其学生公寓用电类别为居民其他类(10KV),依据相关规定收费标准为0.53元/度。而当事人自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按0.85元/度的标准向学生收取了住宿电费,共多收取电费23.1万元,且无法退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铜梁区某健身器材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经查,铜梁区某健身器材经营部宣称产品具有强身健体、排毒、调理疾病等功能以及知名艺人为其代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经查,当事人在彭水县磨寨乌江特大桥施工现场使用的3台塔式起重机,均未经检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彭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案

经查,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南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吊销重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案

经查,当事人在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后,未进行有效的整改,依然生产了多批次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7:江津区某食品经营部销售混装月饼、月饼礼盒搭售水果礼盒

经查,江津区某食品经营部销售混装月饼、月饼礼盒搭售水果礼盒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关于遏制“天价”月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告》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作出行政指导。

案例8:重庆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经查,当事人在对某大型普通客车车辆底盘部件检查时,未使用底盘间隙仪进行检测,并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车辆底盘部件项目判定为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9:重庆市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0:重庆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的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情况下,销售在我国禁止销售的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责令当事人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1:大渡口区拉某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假药案

经查,当事人拉某销售非法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壮阳药”,经检验确认,含有“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因涉嫌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移送大渡口区公安分局立案处理。

案例12:重庆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收取费用案

经查,当事人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五)项的规定。

石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责令限期10日内退还违法收取的自来水入户安装服务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3:璧山区黄某食品经营店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向消费者虚假宣传山西老陈醋具有十大养生益处,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向消费者推销产品,误导消费者消费获取利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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