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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2022年08月03日 09:01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fdt/202208/380875.html

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安徽省宣城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履职尽责,持续发力,紧紧围绕民生领域突出问题,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热点问题,集中力量,重拳出击,狠抓案件查办,着重社会效果,切实打出震慑和声势。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郎溪县某小吃店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3月8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对郎溪县某生煎包子店销售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结论为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要求。经查明,涉案油条由当事人加工销售,抽检当日共加工50根油条,货值金额为68.5元,违法所得31元。涉案油条经检定铝的残留量为775mg/kg,已严重超出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中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标准,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二、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交易文书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案

2022年4月13日,根据商标权利人的举报线索,宣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侵犯“鑫博奥”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徽采商城网络交易平台向宣城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6个标称“鑫博奥”商标的办公桌(1601#柚木色),交易金额4188元。实际上涉案办公桌为当事人从淘宝网店铺购进,非“鑫博奥”办公桌。当事人未经许可将他人注册商标使用在公司网络交易展示店铺及交易文书中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燃气有限公司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案

2022年3月30日,根据其他部门移送线索,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行为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送气工王*强从浙江省临安市购回118型液化石油气气瓶空瓶共计46瓶,到当事人处进行液化气充装后,再自行运回当事人位于中溪镇狮桥村石牌的销售网点进行销售,销售对象为当地的工商业企业。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泾县某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20日,泾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的纯花生酥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霉菌项目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涉案食品10斤,已全部销售,销售单价为7.50元/斤,货值金额75元,违法所得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21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来信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公司网站发布的《客户案例》中有“吴某琴……中风住院……口角歪斜……生活不能自理,……使用了黄山毫喝芝翠牌灵芝孢子粉和灵芝切片进行辅助调理……现在可以出去帮别人干活,全家非常开心”、“张玉华爱人……因患重症肌无力……购买了芝翠牌野生椴木灵芝孢子粉和灵芝果半年用量……病人自述全身自我感觉良好”等内容,是对其产品性能、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汽车修理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4月8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使用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提供的防伪查询功能扫码当事人销售的嘉实多系列机油瓶盖上的防伪二维码时,提示框显示“上述产品查询结果需进一步确认”等内容。后涉案商品经商标权利人辨认确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销售嘉实多系列机油的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606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嘉实多系列机油12瓶、罚款人民币65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旌德县某食品店无证销售药品案

根据12315投诉线索,2022年4月18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货柜里发现腰椎、颈椎药材(净含量:260克)数量2袋及相关产品标签和宣传材料若干。经查明,当事人将自挖的虎杖、络石藤、八月炸藤、杜仲、金荞麦及金刚刺炮制切片并包装,自2019年7月份起,在自己申请的店名为健康之源康复馆拼多多平台商铺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涉案药材的货值金额为23830.4元,违法所得23830.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腰椎、颈椎药材2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830.4元、罚款人民币35745.6元的行政处罚。

八、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和广告违法案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2021年9月3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在中梁江山誉景小区项目宣传册上使用“王府”、“御”等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词句,并有“江山御景雄踞城市发展红利板块,未来势必坐享资产上升的财富前景”含升值内容的承诺,同时当事人销售人员通过微信向业主宣传商品房为“一梯一户”,且在宣传“电梯”时有提及“私密性强”“入户门口空间相对独立”等内容,引起消费者误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合计201500元的行政处罚。

九、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批发部经营超过使用限期的化妆品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案

2022年1月11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潘婷丝质顺滑(去屑)洗发露、清扬头皮滋养护理男士去屑洗发露已超过使用期限。且无法提供其销售的的300毫升海飞丝恬雅清新去屑洗发露、190毫升飘柔芦荟长效止痒滋润洗发露、750克潘婷乳液修护洗发露产品购进票据和出厂检验报告。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辨认,5毫升潘婷丝质顺滑(去屑)洗发露为侵权商品。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210元,违法所得30元。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清扬头皮滋养护理男士去屑洗发露460袋、没收侵权潘婷丝质顺滑(去屑)洗发露130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1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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