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2022年以来,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围绕“铁拳”行动的12项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严查生产销售假劣农资、假酒和各类养老诈骗行为,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乱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王某某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2年6月21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李某某、王某某等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现场查扣侵权白酒42720瓶,涉案金额2100万元,因李某某、王某某等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2月28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投诉线索,发现多起销售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牛栏山陈酿白酒”。3月上旬,执法人员先后对8起涉嫌销售侵权“牛栏山陈酿白酒”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法将2名涉嫌犯罪的经营者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该局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在湖北武汉、河南信阳两地捣毁制假窝点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查扣侵权“牛栏山陈酿白酒”42720瓶,灌装设备、压盖机等制假设备41件,酒精原料3000公斤,酒瓶、瓶盖、标签等包材87450件。该制假售假团伙产、供、销产业链完整,在淘宝注册网店13个,通过物流发货,案件涉及20个省市157个地市,涉案金额达2100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李某某、王某某等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被捣毁的2处白酒制假窝点均设在偏远郊区的废弃仓库中,当事人未办理任何证照,生产环境恶劣。此种制假售假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和正规厂家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到正规商店购买商品并认真查看外包装上的标识,发现问题及时拨打12315举报投诉。
二、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方某某等人使用“调包计”向老年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2年7月5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对方某某等人使用“调包计”向老年人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7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黄山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对位于黄山市屯溪区天盈财富广场的展销会摊位进行检查,发现方某某等人经营的2个摊位涉嫌存在采用“调包”方式销售中药材的行为。经查,方某某等人在展销会现场以“老年托”假装购买石斛骗取老年人信任,诱导现场老年人购买石斛等中草药材后进行免费代加工。在加工打粉过程中,方某某等人使用改装过的机器将事先准备好的廉价粉末替换掉老年人购买的中药材。经初步调查,方某某等人违法销售额达14.8万余元。因方某某等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老年人防范意识薄弱,识骗防骗能力不足,往往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获取非法利益的突破口。这些不法分子以老年群体为重点对象,借免费打粉、以次充好、虚假交易等方式,向老年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入推进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谯城区三好田地百货超市“神药”虚假广告案
2022年5月6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谯城区三好田地百货超市在销售保健食品时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谯城区三好田地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销售保健食品时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从山东某生物科技公司以240元/盒的价格购进保健食品“金能量”牌龙心口服液42盒,然后采取会销的方式,多次组织周边群众在其经营处听取“健康课”。当事人在介绍“金能量”牌龙心口服液时,宣传该口服液可以治疗心脑血管疾病和血糖、血压各种病痛,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将该产品以367.5元/盒的价格售出20盒,货值金额735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法商家利用人民群众对身体健康的焦虑,将其产品宣传成包治百病的“神药”,不仅给人民群众带来财产损失,而且侵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相关产品时要认准产品编号、执行文号等标识,不要迷信“神医”“神药”,谨防上当受骗。
四、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铜官区福气多家居用品经营部铜陵商城店虚假宣传“玉石床”案
2022年7月6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铜官区福气多家居用品经营部铜陵商城店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7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铜官区福气多家居用品经营部铜陵商城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现场有多位老年人躺在电加热的玉石床上体验,店内播放的影像视频宣称通过长期使用玉石床、佩戴玉石挂件等玉石制品,能够起到预防疾病、治疗疾病等作用,玉石床的销售价格从2.18万元至4.98万元不等。经查,当事人以每日赠送鸡蛋、不定期赠送玉石小挂件的形式取得老年人信任。吸引老年人到店后,当事人采用听讲座、放视频、现场体验等方式宣传使用玉石床有预防疾病、治疗疾病效果,但却无法提供相关医学证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玉石床18张,销售金额达36万余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铜陵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一些不法商家打着养生、保健、治疗疾病的幌子,以赠送小礼品等形式赢得老人好感后,再通过举办养生旅游、开办讲座等活动,宣传其销售的治病“神器”以攫取高额利润。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类似“玉石床”之类保健器材所谓的治疗疾病功效,并无科学依据,广大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人一定要增强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安庆市太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叶某某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4日,安庆市太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叶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3月22日,太湖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人称其在叶某某经营的店铺购买的2盒“金钻伟哥”可能存在非法添加,该局初步核实后遂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叶某某经营的店铺进行检查,现场查封扣押“金钻伟哥”等6种食品,并将部分案涉产品送检。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送检产品均含有“西地那非”。因当事人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太湖县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西地那非为处方药,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潮红、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此类违法行为有隐蔽性增强、非法添加物质不断翻新的趋势,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对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和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严惩重处,严处违法犯罪分子。
六、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市万德化工经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气瓶检查案
2022年5月30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淮南市万德化工经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5日,淮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淮南市万德化工经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充装平台发现2022年2月23日的二氧化碳气瓶充装记录表未填写充装记录。经查,当事人2022年2月23日充装二氧化碳气瓶9只,充装人员在气瓶充装前后未按规定进行检查,且填写气瓶充装记录不完整。针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该局已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是存储、运输各类工业气体、可重复充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具有潜在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如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将带来极大的安全风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气瓶充装、运输、检验从业者,时刻做到警钟长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
七、马鞍山市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含山县含城液化气供应站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案
2022年5月17日,马鞍山市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含城液化气供应站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8日,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与县住建局在联合检查中,发现含山县环峰中韩便利店内有6个已充满的非自有产权非智能气瓶。经查,上述气瓶由含城液化气供应站充装。2022年1月5日,含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含城液化气供应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充装2个非自有产权非智能气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存在安全隐患,就像一颗“隐形炸弹”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强化与有关部门的联合检查,进一步规范和净化气瓶充装市场,从源头上打击非法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九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2年4月15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九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罚款5.3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3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食品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原料库房内的14袋燕麦米和食品添加剂库房内3袋复配增稠剂、1袋碳酸氢钠(小苏打)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未使用,2022年4月13日生产的优味®鑫阿里山燕麦牛奶饮品使用了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燕麦米,共生产20933瓶,货值2.67万元,尚未出厂销售。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使用超过保质期原料生产食品,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食品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九、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钧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8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钧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0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低速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通过车行(电动车经营部)墙面、墙体灯箱以及店内销售的电动车附带使用说明书,宣传“哈啰超4亿粉丝推荐”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将使用“哈啰出行”APP用户人数认定为推荐人数并在特定场合进行宣传,误导购买哈啰电动车的消费者,使其误认为哈啰电动车有超4亿人购买、使用并推荐。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捏造并发布产品用户、推荐人数等重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低速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促使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022年以来,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围绕“铁拳”行动的12项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严查生产销售假劣农资、假酒和各类养老诈骗行为,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乱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王某某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2年6月21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李某某、王某某等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现场查扣侵权白酒42720瓶,涉案金额2100万元,因李某某、王某某等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2月28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投诉线索,发现多起销售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牛栏山陈酿白酒”。3月上旬,执法人员先后对8起涉嫌销售侵权“牛栏山陈酿白酒”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法将2名涉嫌犯罪的经营者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该局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在湖北武汉、河南信阳两地捣毁制假窝点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查扣侵权“牛栏山陈酿白酒”42720瓶,灌装设备、压盖机等制假设备41件,酒精原料3000公斤,酒瓶、瓶盖、标签等包材87450件。该制假售假团伙产、供、销产业链完整,在淘宝注册网店13个,通过物流发货,案件涉及20个省市157个地市,涉案金额达2100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李某某、王某某等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被捣毁的2处白酒制假窝点均设在偏远郊区的废弃仓库中,当事人未办理任何证照,生产环境恶劣。此种制假售假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和正规厂家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到正规商店购买商品并认真查看外包装上的标识,发现问题及时拨打12315举报投诉。
二、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方某某等人使用“调包计”向老年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2年7月5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对方某某等人使用“调包计”向老年人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7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黄山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对位于黄山市屯溪区天盈财富广场的展销会摊位进行检查,发现方某某等人经营的2个摊位涉嫌存在采用“调包”方式销售中药材的行为。经查,方某某等人在展销会现场以“老年托”假装购买石斛骗取老年人信任,诱导现场老年人购买石斛等中草药材后进行免费代加工。在加工打粉过程中,方某某等人使用改装过的机器将事先准备好的廉价粉末替换掉老年人购买的中药材。经初步调查,方某某等人违法销售额达14.8万余元。因方某某等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老年人防范意识薄弱,识骗防骗能力不足,往往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获取非法利益的突破口。这些不法分子以老年群体为重点对象,借免费打粉、以次充好、虚假交易等方式,向老年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入推进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谯城区三好田地百货超市“神药”虚假广告案
2022年5月6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谯城区三好田地百货超市在销售保健食品时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谯城区三好田地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销售保健食品时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从山东某生物科技公司以240元/盒的价格购进保健食品“金能量”牌龙心口服液42盒,然后采取会销的方式,多次组织周边群众在其经营处听取“健康课”。当事人在介绍“金能量”牌龙心口服液时,宣传该口服液可以治疗心脑血管疾病和血糖、血压各种病痛,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将该产品以367.5元/盒的价格售出20盒,货值金额735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法商家利用人民群众对身体健康的焦虑,将其产品宣传成包治百病的“神药”,不仅给人民群众带来财产损失,而且侵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相关产品时要认准产品编号、执行文号等标识,不要迷信“神医”“神药”,谨防上当受骗。
四、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铜官区福气多家居用品经营部铜陵商城店虚假宣传“玉石床”案
2022年7月6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铜官区福气多家居用品经营部铜陵商城店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7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铜官区福气多家居用品经营部铜陵商城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现场有多位老年人躺在电加热的玉石床上体验,店内播放的影像视频宣称通过长期使用玉石床、佩戴玉石挂件等玉石制品,能够起到预防疾病、治疗疾病等作用,玉石床的销售价格从2.18万元至4.98万元不等。经查,当事人以每日赠送鸡蛋、不定期赠送玉石小挂件的形式取得老年人信任。吸引老年人到店后,当事人采用听讲座、放视频、现场体验等方式宣传使用玉石床有预防疾病、治疗疾病效果,但却无法提供相关医学证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玉石床18张,销售金额达36万余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铜陵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一些不法商家打着养生、保健、治疗疾病的幌子,以赠送小礼品等形式赢得老人好感后,再通过举办养生旅游、开办讲座等活动,宣传其销售的治病“神器”以攫取高额利润。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类似“玉石床”之类保健器材所谓的治疗疾病功效,并无科学依据,广大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人一定要增强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安庆市太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叶某某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4日,安庆市太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叶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3月22日,太湖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人称其在叶某某经营的店铺购买的2盒“金钻伟哥”可能存在非法添加,该局初步核实后遂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叶某某经营的店铺进行检查,现场查封扣押“金钻伟哥”等6种食品,并将部分案涉产品送检。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送检产品均含有“西地那非”。因当事人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太湖县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西地那非为处方药,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潮红、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此类违法行为有隐蔽性增强、非法添加物质不断翻新的趋势,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对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和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严惩重处,严处违法犯罪分子。
六、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市万德化工经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气瓶检查案
2022年5月30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淮南市万德化工经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5日,淮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淮南市万德化工经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充装平台发现2022年2月23日的二氧化碳气瓶充装记录表未填写充装记录。经查,当事人2022年2月23日充装二氧化碳气瓶9只,充装人员在气瓶充装前后未按规定进行检查,且填写气瓶充装记录不完整。针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该局已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是存储、运输各类工业气体、可重复充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具有潜在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如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将带来极大的安全风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气瓶充装、运输、检验从业者,时刻做到警钟长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
七、马鞍山市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含山县含城液化气供应站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案
2022年5月17日,马鞍山市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含城液化气供应站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8日,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与县住建局在联合检查中,发现含山县环峰中韩便利店内有6个已充满的非自有产权非智能气瓶。经查,上述气瓶由含城液化气供应站充装。2022年1月5日,含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含城液化气供应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充装2个非自有产权非智能气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存在安全隐患,就像一颗“隐形炸弹”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强化与有关部门的联合检查,进一步规范和净化气瓶充装市场,从源头上打击非法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九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2年4月15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九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罚款5.3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3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食品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原料库房内的14袋燕麦米和食品添加剂库房内3袋复配增稠剂、1袋碳酸氢钠(小苏打)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未使用,2022年4月13日生产的优味®鑫阿里山燕麦牛奶饮品使用了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燕麦米,共生产20933瓶,货值2.67万元,尚未出厂销售。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使用超过保质期原料生产食品,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食品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九、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钧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8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钧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0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低速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通过车行(电动车经营部)墙面、墙体灯箱以及店内销售的电动车附带使用说明书,宣传“哈啰超4亿粉丝推荐”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将使用“哈啰出行”APP用户人数认定为推荐人数并在特定场合进行宣传,误导购买哈啰电动车的消费者,使其误认为哈啰电动车有超4亿人购买、使用并推荐。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捏造并发布产品用户、推荐人数等重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低速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促使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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