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重惩虚假广告 经营者发布者或“连坐”

2013年12月12日 12:13:38 信息来源: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被虚假广告蒙骗,怎么办?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通过加重发布虚假广告责任、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提高行政罚款上限,重典惩治违法经营,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重惩治虚假广告

【案例】

一些消费者反映,某电视台2套晚上10时左右有个关于治风湿的奇骨胶囊的广告,查看该产品,只有食准字号,却在宣传疗效功能。经查,该广告中的奇骨胶囊并非药品,属保健品,关于治疗风湿病的疗效属虚假宣传。

广告是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对其消费意向有着重要影响。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但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问题屡见不鲜。

记者从中消协获悉,201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保健品投诉2318件,其中涉及虚假宣传的占22.5%,远远高于虚假宣传在总投诉中所占的比重。一些通过媒体购物、流动讲座购买的保健品投诉,由于跨地域、涉及环节多、经营者身份不明等原因,往往难以解决。有些老年人经受不住一些保健品违规疗效宣传的误导,购买食用或使用后无法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甚至耽误了治疗时机。

【解读】

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作出相应规制。一是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从3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包括消费者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的权利;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承担赔偿责任;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规定虚假荐言者的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是新消法的一个亮点。同时,根据新消法,不论是明知还是不知,只要设计、制作和发布了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就要承担相应责任。”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说,这会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更加注重事先的审核义务,更加注重自身的信誉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如果不能提供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的相关信息,需要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有关负责人强调说,连带责任是非常严厉的责任,最严厉的情形之一与商品和服务的实际提供者同等。

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

【案例】

南昌市消费者黎某在某电视台购物广告中看到,上海市某网络公司宣传的具有瑞士进口机芯、天然钻石、鳄鱼表带的某品牌手表套表(每套5块手表),非常心动。于是,黎某与该网络公司联系并定购了两套金钻手表,拆箱后发现表带并非鳄鱼皮质,而箱内也未发现购物发票。之后,黎某来到某品牌钟表店咨询,店中技术人员告知该套表不是瑞士进口机芯。黎某遂投诉到消协,经查看该商品外包装及说明书后,未发现厂名、厂址、规格、型号等标识,属“三无产品”。经调解,对方退回黎某货款2万余元,并做加倍赔偿。

传统立法观念中,主张有损害才有赔偿,是填平损害原则,即有一赔一,有二赔二。但是,相比个人的损失,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损害,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更大,付出的社会成本更高。为此,我国借鉴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在1994年制定《消法》时,创造性地将惩罚性赔偿规定在该法第49条之中。《消法》颁布20年来,这一最为闪光的条款对于唤起消费者维权意识、遏制欺诈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解读】

新消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作出了很大调整,一是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的增加赔偿一倍的商品、服务价款,提升到现在的增加赔偿3倍的商品、服务价款;二是规定了最低赔偿金,解决了一些商品和服务价款过低,惩罚性赔偿没有力度,不利于动员消费者维权,使不法经营者得不到应有惩戒的问题;三是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除可视情况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消协有关负责人称,以造成消费者死亡为例,所受损失可能包括人身伤害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计算惩罚性赔偿时要将所有损失合计后再乘以“2”。这一规定大大提升了惩罚性赔偿额度,有助于对不法经营者形成有效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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