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或本公司”霸王条款无效

2013年11月13日 13:36:52 信息来源:http://news.jwb.com.cn/art/2013/11/13/art_183_3761843.html

“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或本公司”等字眼曾令很多消费者在维权时感到无奈,日前新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霸王条款”内容无效,今后消费者不必再为其困扰。

消费者周先生办了一张游泳卡,《游泳卡说明须知》中规定:“本游泳馆有权随时终止使用此卡”。周先生很无奈,他说,无论是商场还是电信和金融行业,经常可以遇到类似的“霸王条款”,作为消费者,除了接受没有别的办法。法律界人士认为,在航空、金融、电信、房地产、保险、旅游等众多领域,商家往往用格式条款让消费者不得不“自愿”掉入消费“陷阱”。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主任郑晓云表示,新消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也就是说,今后消费者若再遇到此类问题,就可依据新消法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郑晓云律师认为,新消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消费者是一个保障,商家不能再以任何格式条款或是不平等商业条款来侵犯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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