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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检办发[2007]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质检师的专业技术水平,适应岗位工作的需要,有效地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现印发执行。具体内容可登陆中国质量网(www.291732.com)查询。

附件: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人事司、监督司、科技司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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