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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为什么不调整不动产和初级产品?

2008年08月29日 00:00 信息来源:http://www.aqsiq.gov.cn/ztlm/zlts/

答:《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这条规定,明确了本法不调整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主要原因是:

一、初级农产品,如未经加工的玉米、小麦、稻谷等原粮,属于天然产品。这些天然产品的质量一般不以人的意志和要求所决定的。

二、不动产主要是指房层、桥梁、建设工程等不可移动的产品。不动产有其特殊的质量要求,难以与经过加工、制作的工业产品共用同一种要求,建设工程由《建筑法》予以调整。

三、由于本法的内容包括产品侵权责任的民事赔偿。这方面的问题,本法吸收和借鉴了国外产品责任法的理论和规范,以便于与国际交往。在国外的产品责任法中,基本上均不调整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为了兼顾屋涉外产品责任的民事赔偿问题与国际产品责任法保持一致,加之上述两点原因,为此,本法不调整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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