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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释义(三)

2008年07月23日 00:00 信息来源:http://www.aqsiq.gov.cn/ztlm/zlts/

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是什么?

答:《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根据以上规定,《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范围包括:

一、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农产品。未经过加工制作的矿产品(台煤、铁矿石、石油等)、初级农产品(如小麦、蔬菜、水果等)、初级畜产品、水产品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二、用于销售的产品

未投入流通的自用的产品、赠予的产品、试用的产品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使用的产品

建设工程产品,如工业、民用建筑物,虽然也是经过加工制作,有些也是用于销售的,但不适用于《产品质量法》;但建筑工程材料,特别是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于《产品质量法》;军工产品包括武器、弹药及其他军事装备,有特殊性,又不用于销售,也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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