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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政府出台质量工作考核规定

2014年09月04日 13:44 信息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闽政[2011]7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4]74号),促进泉州市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泉州市质量工作考核规定。

泉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考核工作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由市质监局牵头,会同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市直单位和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采取目标备案、自我评价、实地核查、综合考核和报批与通报等五个步骤。通过质量工作考核,将进一步加快泉州二次创业,推动提质增效升级、打造泉州经济升级版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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