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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开展质量强区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4年06月04日 14:26 信息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开展质量强区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开展质量强区活动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5日

关于加强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开展质量强区活动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质量安全工作,强化各区县政府质量安全的属地责任,提升全市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现就加强区县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开展质量强区活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质量是上海的生命”的方针,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为主要抓手,将质量安全作为本市城市运行的根本安全保障,将质量发展作为本市“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举措,完善质量工作机制,落实质量责任,构建质量文化,努力把上海打造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质量高地。

二、工作目标

(一)各区县政府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目标纳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的质量安全事故。

(二)通过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共同推动,在2015年前在本市全面开展“质量强区”活动,并创建一批“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

三、职责分工

市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区县政府的质量工作考核,指导各区县开展“质量强区”创建活动。

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健全质量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区县政府质量工作责任,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并推动本区县开展“质量强区”活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共同促进区域总体质量水平提升。

四、考核依据

依据DB31/T788-2014《区(县)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评价指南》上海市地方标准要求,落实区县政府质量责任,开展“质量强区”活动。

五、推进安排

(一)制定计划。各区县政府要制定本区域质量强区相关文件,每年提出相应的质量工作目标和行动计划,报市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动员部署。各区县政府要积极争取区县人大、政协支持,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发动辖区内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民群众共同参与。

(三)督查考核。各区县政府每年要对年度备案目标完成情况和本地区质量强区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报市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市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选择若干区县进行督查,并依据其当年度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强区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考核。

六、结果应用

(一)市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各区县当年度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送交有关部门纳入区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二)对当年度开展“质量强区”活动成效显著的区县政府,由市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并推荐其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

(三)对未完成当年度质量目标的区县政府,由市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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