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进一步规范撤销经营主体虚假登记工作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发出《关于做好撤销经营主体虚假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撤销经营主体虚假登记工作。
《通知》要求,山西省各市、县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机构)负责撤销经营主体虚假登记申请的受理。受理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转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通知》明确,该省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主体虚假登记的调查核实。收到转交函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推送至同级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机构)。
《通知》要求,该省各市、县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机构)依据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作出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撤销登记决定自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抄送市场监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业务系统相关数据操作,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通知》明确,该省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档案移交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撤销虚假登记形成的调查材料以及相关证据,参照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立卷,归入行政案件档案进行管理;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调查报告和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归入经营主体登记档案。
《通知》强调,该省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结合山西省“相对集中许可权”“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实际,建立健全登管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登记管理秩序,强化登记行为监管,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发出《关于做好撤销经营主体虚假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撤销经营主体虚假登记工作。
《通知》要求,山西省各市、县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机构)负责撤销经营主体虚假登记申请的受理。受理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转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通知》明确,该省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主体虚假登记的调查核实。收到转交函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推送至同级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机构)。
《通知》要求,该省各市、县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机构)依据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作出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撤销登记决定自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抄送市场监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业务系统相关数据操作,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通知》明确,该省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档案移交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撤销虚假登记形成的调查材料以及相关证据,参照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立卷,归入行政案件档案进行管理;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调查报告和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归入经营主体登记档案。
《通知》强调,该省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结合山西省“相对集中许可权”“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实际,建立健全登管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登记管理秩序,强化登记行为监管,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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