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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 在深圳试点企业除名制度

2020年07月08日 08:10 信息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从完善企业注销退出制度、加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做好市场主体退出预警及风险防控4个方面提出改革措施,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9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13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退出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根据文件精神特别是涉及地方政府职责的9项工作任务,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实施方案》,提出贯彻落实意见,明确了任务分工。2019年11月,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了《实施方案》。2019年12月,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方案》。

针对企业注销流程繁、手续多等问题,《实施方案》提出简化企业普通注销程序。市场主体可以依托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一门通办”,统一规范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相关单位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以及材料规范,实现“一门受理、信息共享、并行办理、全程监督”。

《实施方案》提出,简化调查取证程序,明确企业吊销条件。根据《实施方案》,公司及个人独资企业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最近6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或因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或者自行停业导致的经营收入为零(已向税务机关报告停业的除外)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为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之情形,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为加大支持国有“僵尸企业”退出力度,《实施方案》明确,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企业注销时免于提交清税证明。同时,国有“僵尸企业”的股东为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且股东由于注销、被吊销等原因无法签署有关注销登记文件,导致表决权达不到2/3以上的,可由该股东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代表其履行股东权利。

在强化信用约束方面,《实施方案》提出,建立直接责任人员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调动清算义务人的积极性,解决企业应退“懒于退”的问题。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满3年后,仍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相关单位可以参照《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方案》还探索在深圳试点开展企业除名制度,积极对接港澳规则,发挥深圳先行示范区作用。商事登记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失联企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僵尸企业”,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将其予以除名。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注销中的痛点、堵点,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与司法部门联动,畅通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率,为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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