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 让企业“退得出退得快退得好”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
为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广东省政府同意,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等9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部门对地方政府职责的有关工作部署,从完善企业注销退出制度、加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做好市场主体退出预警及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了改革的具体安排与要求,并针对市场主体退不出、懒于退和行政部门清不掉等堵点现象,立足先行先试,提出改革措施。
明确吊销条件,规范操作程序,依法清除失联、“死亡”“僵尸”企业,同时拓宽企业退出渠道,引导公司债权人等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清算,解决政府部门想清“清不掉”的问题。
统一规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等,实现“一门通办”“阳光操作”,平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解决企业想退“退不出”的问题。
强化信用约束,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有关人员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增强清算义务人的积极性,解决企业应退“懒于退”的问题。
加大支持国有“僵尸企业”退出力度,将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企业注销时免于提交清税证明的政策,由省属国有“僵尸企业”扩展到全省所有的国有“僵尸企业”,更体现合理公平。
探索在深圳试点开展企业除名制度,积极对接港澳规则,发挥深圳先行示范区作用。
据悉,广东此次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遵循3个基本原则:坚持放管并重,宽严相济——发挥政府部门及司法部门的职能优势,推进注销便利化,加快市场出清;坚持守正创新,积极稳妥——依法改革,遵从立法本意,规范自愿退出,推进强制退出,落实企业、投资人的法定清算义务;坚持公平合理,兼顾效率——平衡保护企业职工、各类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畅通退出权利救济途径,切实防范逃废债风险。
《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注销中的痛点、堵点,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同时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与司法部门联动,畅通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率,进一步加快出清失联、“僵尸”“死亡”企业,促进优胜劣汰,结构优化,去除无效供给,更大限度释放创业创新活力,为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提供有力支撑。
为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广东省政府同意,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等9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部门对地方政府职责的有关工作部署,从完善企业注销退出制度、加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做好市场主体退出预警及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了改革的具体安排与要求,并针对市场主体退不出、懒于退和行政部门清不掉等堵点现象,立足先行先试,提出改革措施。
明确吊销条件,规范操作程序,依法清除失联、“死亡”“僵尸”企业,同时拓宽企业退出渠道,引导公司债权人等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清算,解决政府部门想清“清不掉”的问题。
统一规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等,实现“一门通办”“阳光操作”,平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解决企业想退“退不出”的问题。
强化信用约束,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有关人员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增强清算义务人的积极性,解决企业应退“懒于退”的问题。
加大支持国有“僵尸企业”退出力度,将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企业注销时免于提交清税证明的政策,由省属国有“僵尸企业”扩展到全省所有的国有“僵尸企业”,更体现合理公平。
探索在深圳试点开展企业除名制度,积极对接港澳规则,发挥深圳先行示范区作用。
据悉,广东此次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遵循3个基本原则:坚持放管并重,宽严相济——发挥政府部门及司法部门的职能优势,推进注销便利化,加快市场出清;坚持守正创新,积极稳妥——依法改革,遵从立法本意,规范自愿退出,推进强制退出,落实企业、投资人的法定清算义务;坚持公平合理,兼顾效率——平衡保护企业职工、各类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畅通退出权利救济途径,切实防范逃废债风险。
《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注销中的痛点、堵点,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同时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与司法部门联动,畅通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率,进一步加快出清失联、“僵尸”“死亡”企业,促进优胜劣汰,结构优化,去除无效供给,更大限度释放创业创新活力,为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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