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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

2020年06月10日 11:04 信息来源:http://www.samr.gov.cn/xw/df/202006/t20200609_316311.html

近日,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印发《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和车载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及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等3类产品为重点,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根据《通知》,吉林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入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通过压实各层级各环节责任,增强风险管控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排查到位、整治到位,坚决防范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守住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通知》明确,本次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和车载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任务是督促企业自查。各地要梳理排查相关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情况,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责任义务,组织企业制定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清单,以原材料进货检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为重点环节,以生产设备、检验设施等为重点对象,逐一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做好详细记录。

实施企业检查。各地参照实施方案明确的排查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照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检查企业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条件,必要时采取监管人员+技术专家等方式进行检查,并对产品进行抽检。

严格依法查处。各地对排查中发现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获证企业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未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违法企业,报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督促企业整改。各地把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作为重点,督促企业根据自查和排查情况,建立质量安全隐患详细台账,逐一制定消除隐患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并按时进行整改。要立足本地实际,积极组织专业人员向企业宣传生产许可有关政策要求、标准和技术规范。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组织协同第三方技术机构帮助企业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指导督促企业优化生产流程和质量管理,促进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强化风险监测。各地要通过排查,充分掌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等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多渠道收集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及时上报,为省市场监管厅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研判提供有关信息,并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处置工作。

吉林省市场监管厅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本次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部署,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注意加强部门沟通协作,互通监管和执法信息,积极推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已部署开展的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细致对照进行查缺补漏,补充完善各项工作措施,确保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位。同时参照明确的重点任务和要求,积极拓展延伸,将其他重点工业产品纳入质量安全隐患排查范围,坚决筑牢质量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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