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四批疫情防控期间违法案例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江苏省扬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迅速行动、主动出击,从严从快查办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用品违法案件,严厉打击了部分经营者的不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一
1月29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仪征市真州众生堂药房销售假冒“飘安”口罩。仪征局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有被举报的“飘安”牌口罩在销售。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在2020年1月24日以每袋25元的价格向举报人销售过“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每袋20片),共计20袋。经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网上声明比对,涉案一次性使用口罩涉嫌假冒。仪征局已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案例二
1月29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曲江分局接12315转举报,反映1月25日在汇康大药房购买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外观、规格与平常售卖的都不一样,涉嫌假冒伪劣。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口罩。目前,曲江分局已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三
1月25日至2月3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真州分局连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仪征市春天中西药房哄抬口罩价格、销售假冒“飘安”牌口罩。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2月3日,该局对当事人涉嫌哄抬口罩价格和销售假冒“飘安”牌一次性口罩行为正式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案例四
1月30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举报,称在江苏健康家园医疗连锁有限公司门店购买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疑似假冒产品。江都局执法人员前往其某门店检查,未发现相关产品,前往其公司,在总部办公室内发现“一次性使用口罩”(生产厂家: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产品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19214044)42包。参考飘安控股河南有限公司向消费者发布的声明函,初步判断上述产品系假冒产品,对现场查获的涉案产品进行了扣押。当日,江都局以江苏健康家园医疗连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案由予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案例五
2月4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管局的协查件,请求协查辖区内某防护用品厂涉嫌生产、销售假“3M”口罩,该厂向宁波市镇海区某医药企业销售了26000只涉假“3M”口罩,货值达3万余元。当日,江都局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联合对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生产车间存放有少量涉假“3M”成品,在其负责人各种理由搪塞下,执法人员未放松警惕,在其后院仓库内发现数千计半成品材料和大量产品零部件。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查获产品予以扣押,当事人在事实面前供认不讳,承认其私下生产了一批标示为“3M”的口罩,该厂未取得“3M”商标的使用授权,已涉嫌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目前,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该案件正在调查中。
案例六
1月29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买到的大量“一次性医用口罩”均为“三无产品”。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刻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现场核查。经查验,这批从安徽天长张某处购进的口罩近5万只,价值9万元,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识,无法识别口罩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且口罩仅有薄薄的两层,很有可能是伪劣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这批口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抽样后于1月31日送检。经检测认定,这批口罩的过滤效率最高值只能达到20.5%,而国家标准中,防护口罩的过滤效率最低要求为≥90%,医用防护口罩过滤效率要≥95%,这批“三无”口罩系不合格产品,张某销售伪劣口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2月5日,邗江区市监局依法将案件及扣押的不合格口罩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七
1月31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高邮市供销星商店销售假冒“飘安”口罩。高邮市局城南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标称“河南省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7日购进标称“河南省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2000只,并于当日以1.5元/只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完毕。经与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提供的协查回函及飘安集团的声明函对比,涉案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涉嫌假冒。高邮局已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八
2月1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高邮华同药店销售假冒“飘安”口罩。高邮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标称“河南省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2日购进100袋,每袋20只的标称“河南省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并以1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完毕。经与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提供的协查回函及飘安集团的声明函对比,涉案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涉嫌假冒。高邮局已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九
2月4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扬州市普瑞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飘安”口罩。高邮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标称“河南省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27日购进1000袋,每袋20只的标称“河南省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并以1.6元—2.6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完毕。经与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提供的协查回函及飘安集团的声明函对比,涉案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涉嫌假冒。高邮局已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江苏省扬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迅速行动、主动出击,从严从快查办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用品违法案件,严厉打击了部分经营者的不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一
1月29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仪征市真州众生堂药房销售假冒“飘安”口罩。仪征局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有被举报的“飘安”牌口罩在销售。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在2020年1月24日以每袋25元的价格向举报人销售过“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每袋20片),共计20袋。经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网上声明比对,涉案一次性使用口罩涉嫌假冒。仪征局已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案例二
1月29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曲江分局接12315转举报,反映1月25日在汇康大药房购买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外观、规格与平常售卖的都不一样,涉嫌假冒伪劣。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口罩。目前,曲江分局已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三
1月25日至2月3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真州分局连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仪征市春天中西药房哄抬口罩价格、销售假冒“飘安”牌口罩。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2月3日,该局对当事人涉嫌哄抬口罩价格和销售假冒“飘安”牌一次性口罩行为正式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案例四
1月30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举报,称在江苏健康家园医疗连锁有限公司门店购买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疑似假冒产品。江都局执法人员前往其某门店检查,未发现相关产品,前往其公司,在总部办公室内发现“一次性使用口罩”(生产厂家: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产品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19214044)42包。参考飘安控股河南有限公司向消费者发布的声明函,初步判断上述产品系假冒产品,对现场查获的涉案产品进行了扣押。当日,江都局以江苏健康家园医疗连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案由予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案例五
2月4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管局的协查件,请求协查辖区内某防护用品厂涉嫌生产、销售假“3M”口罩,该厂向宁波市镇海区某医药企业销售了26000只涉假“3M”口罩,货值达3万余元。当日,江都局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联合对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生产车间存放有少量涉假“3M”成品,在其负责人各种理由搪塞下,执法人员未放松警惕,在其后院仓库内发现数千计半成品材料和大量产品零部件。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查获产品予以扣押,当事人在事实面前供认不讳,承认其私下生产了一批标示为“3M”的口罩,该厂未取得“3M”商标的使用授权,已涉嫌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目前,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该案件正在调查中。
案例六
1月29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买到的大量“一次性医用口罩”均为“三无产品”。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刻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现场核查。经查验,这批从安徽天长张某处购进的口罩近5万只,价值9万元,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识,无法识别口罩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且口罩仅有薄薄的两层,很有可能是伪劣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这批口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抽样后于1月31日送检。经检测认定,这批口罩的过滤效率最高值只能达到20.5%,而国家标准中,防护口罩的过滤效率最低要求为≥90%,医用防护口罩过滤效率要≥95%,这批“三无”口罩系不合格产品,张某销售伪劣口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2月5日,邗江区市监局依法将案件及扣押的不合格口罩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七
1月31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高邮市供销星商店销售假冒“飘安”口罩。高邮市局城南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标称“河南省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7日购进标称“河南省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2000只,并于当日以1.5元/只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完毕。经与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提供的协查回函及飘安集团的声明函对比,涉案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涉嫌假冒。高邮局已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八
2月1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高邮华同药店销售假冒“飘安”口罩。高邮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标称“河南省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2日购进100袋,每袋20只的标称“河南省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并以1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完毕。经与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提供的协查回函及飘安集团的声明函对比,涉案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涉嫌假冒。高邮局已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九
2月4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扬州市普瑞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飘安”口罩。高邮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标称“河南省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27日购进1000袋,每袋20只的标称“河南省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并以1.6元—2.6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完毕。经与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提供的协查回函及飘安集团的声明函对比,涉案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涉嫌假冒。高邮局已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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