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开展2013年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的通知

2013年03月28日 13:58 信息来源:http://zlgls.aqsiq.gov.cn/zlgl/ppjs/201303/t20130328_349268.ht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形成“质量、品牌、技术、服务”竞争新优势精神,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关于“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的要求,科学评估我国品牌建设情况和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安排,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我国从事制造业的企业所拥有的自主品牌。参评企业须连续三年盈利,且年净利润平均值达到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以企业集团为单位申报数据。

二、评价方式

按照自愿参与、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原则,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本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评价工作。质检总局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对有关品牌开展货币价值测算和评价,测算和评价方法采用依据国际标准《品牌评价-品牌货币价值评价要求》(ISO10668)研究制定的品牌价值评价国家标准《品牌评价 多周期超额收益法》(GB/T29188-2012)。根据测算结果,由评价机构向有关企业出具评价报告,质检总局协调中央电视台、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等有关单位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

三、工作程序

(一)企业填报信息数据。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并组织有关企业,按照本通知附件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品牌价值评价相关数据信息,并保证各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可登陆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下载有关表格。

(二)省局组织审查把关。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日常管理工作中掌握的企业信息和数据,结合质量监督管理业务工作,对企业填报的品牌价值评价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对于存在较大误差的,应退回企业重新填报。

(三)上报企业数据信息。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本省参加品牌评价的企业数据信息和有关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版),于7月1日前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名义正式报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四)技术机构汇总测算。由承担测算和评价工作的技术机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对报送的各品牌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并根据相关品牌价值评价国家标准,对每个品牌开展价值测算评价,向企业出具品牌货币价值评价报告,并以货币价值形式发布评价结果。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品牌价值评价工作。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品牌建设、提升自主品牌国际竞争力的高度,认真做好本次品牌价值评价工作。要将本次评价作为探索“推动名牌发展战略”新抓手的重要契机,加强协调,动员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评价。要加强对评价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进度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审核把关和汇总等工作。

(二)认真做好评价工作的宣传动员。一是做好企业的确定。按照自愿原则,动员符合条件的龙头和骨干企业积极参与评价工作。二是做好对企业的培训。向企业明确本次评价的意义和重要性,积极争取企业的配合。三是做好对企业的宣传。要向参加的企业明确,品牌价值评价工作既是新时期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的新举措,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对于总结我国名牌战略实施成果、提高自主品牌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组织做好数据填报和审核汇总。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企业做好评价数据信息填报工作。要加强与承担评价的技术机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及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等)的沟通和联系,确保填报的信息和数据符合评价要求。要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数据信息,确保数据信息的准确可靠。做好企业填报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向社会泄露企业信息和数据。

五、联系方式

单 位: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电 话:010-82260622、82262042

传 真:010-82260120

邮 编:100088

单 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电 话:010-58811730、58811575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传 真:010-58811746

邮 编:100088

邮 箱:wufang@cnis.gov.cn

附件:品牌价值评价数据信息填报表

质检总局

2013年3月19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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