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我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适用范围及样式、机构职责、使用人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办法》规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办法》还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我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适用范围及样式、机构职责、使用人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办法》规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办法》还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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