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六条措施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监管工作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监管工作,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防止交叉感染,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6条措施,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监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一是拓展“零见面”审批范围。要求各地对现有业务进行梳理,对能纳入“零见面”审批的业务做到应纳尽纳,并向社会公示办理事项、申请材料指南等。
二是拓宽业务办理渠道。要求各地通过门户网站、电视、报纸、广播等多种方式,公布业务办理的电话、收件地址、电子邮箱等,积极引导其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三是提高审核效率。对于申请人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予以受理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做出审核通过的决定,并邮寄相关文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四是开通业务预约办理通道。对于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零见面”审批的,开通预约办理通道,提供分时段办理服务,对办事人员进行有效分流,并提示申请人服从疫情防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五是开通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对涉及医疗、药品、群众生活资料供给保障等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原则上实行即时受理、即时审查,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容缺后补等受理审核方式,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即时做出审核通过的决定。
六是严厉惩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失信企业。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护用品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向社会公示。并将企业及其关联投资企业纳入双随机抽查重点对象,对其公示信息进行核查,对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向社会公示。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监管工作,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防止交叉感染,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6条措施,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监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一是拓展“零见面”审批范围。要求各地对现有业务进行梳理,对能纳入“零见面”审批的业务做到应纳尽纳,并向社会公示办理事项、申请材料指南等。
二是拓宽业务办理渠道。要求各地通过门户网站、电视、报纸、广播等多种方式,公布业务办理的电话、收件地址、电子邮箱等,积极引导其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三是提高审核效率。对于申请人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予以受理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做出审核通过的决定,并邮寄相关文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四是开通业务预约办理通道。对于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零见面”审批的,开通预约办理通道,提供分时段办理服务,对办事人员进行有效分流,并提示申请人服从疫情防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五是开通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对涉及医疗、药品、群众生活资料供给保障等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原则上实行即时受理、即时审查,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容缺后补等受理审核方式,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即时做出审核通过的决定。
六是严厉惩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失信企业。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护用品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向社会公示。并将企业及其关联投资企业纳入双随机抽查重点对象,对其公示信息进行核查,对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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