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思考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来,一些经营者哄抬价格引起社会关注。严厉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事关疫情防控大局,事关市场秩序的稳定,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严格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要有明确依据,需要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提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价格监管的法治化水平。
一、执法依据
(一)法律依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如下。一是《价格法》相关条款。第十四条第三款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作为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之一。可以看出,《价格法》给予政府在非常时期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行为受《价格法》相关条款的规制。二是《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第二款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第六十二条规定该法未对药品价格作出规定的适用《价格法》。可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药品价格行为在《药品管理法》也能找到依据。三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条款。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属于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行为受《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条款的规制。(二)法规政策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对规制哄抬价格行为作了规定,明确三类哄抬物价行为,分别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并且对经营者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同时还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哄抬物价行为处罚作出了规定。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及其解释,对疫情期间经营者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界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中捏造涨价信息、散布涨价信息明确了认定标准。对“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中的囤积行为明确了认定标准。对“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中的其他手段进行了细化,并对“大幅度提高价格”作出了“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的界定。对哄抬违法行为中的“无违法所得” 进行了认定,并对“无违法所得”中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以及“违法所得能够明确计算的”的从重处罚进行了明确。明确“违反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关于限定差价率、利润率或者限价相关规定的,构成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不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可以看出,《突发应对法》《价格法》《药品管理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是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治理哄抬价格的法律法规依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治理哄抬价格行为的重要参考,是疫情防控期间维护物价稳定的重要指南。
二、执法情况
为确保疫情期间防护用品价格平稳、供应有序,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疫情期间防护用品价格违法案件,并在全国范围内曝光了典型案例。截至2月7日,全国市场监管一线执法人员共出动巡查170多万人次,口罩等防疫用品价格违法案件立案3600多件,已处罚720多件。主要情况梳理如下:
一是涉嫌价格违法的行为涉及全国28个省级行政区域。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局官网的信息显示,除青海、西藏、新疆等地尚未公布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典型案例,其他省级市场监管局在其官方网站皆公布了近期查办的违法典型案例。二是各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类型基本相同。主要有(1)哄抬疫情防护产品价格或未明码标价,如口罩、酒精、棉球等。其中,哄抬口罩价格的行为最为突出,如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KN95口罩的提价幅度近十倍。(2)哄抬粮油、白菜、大米等生活用品价格,如海南儋州市木棠东新大米加工厂和北盛大米店发布“大米及其他物资将供应不足”的虚假信息以推高价格。(3)捆绑销售,如广东韶关曲江区精心大药房城南店要求购买板蓝根、感冒用口服液才能换购口罩。(4)销售三无产品,特别是与防疫有关的产品,如河北省行唐县上碑大药房无法提供所销售口罩的进货凭证,系三无产品。(5)虚假广告,如宁波市海曙区雅戈尔大道大药房店门口张贴的“新型冠状病毒 ...VC+板蓝根+抗病毒口服液 增强抵抗力 提高免疫力 预防大于治疗”的广告宣传,涉嫌危害社会公众利益。三是各地出台查处哄抬价格相关规定,指导从重从快严肃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总局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印发了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以及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各地普遍能按照总局要求,及时依法严格查处疫情期间经营者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等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第一时间保障群众利益不受损害,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形成对违法分子的有力震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发起“拒绝违法涨价、拒绝售假”的公开承诺倡议,数以万计的药店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联合支持倡议并庄严承诺: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
三、相关思考
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机构改革后取得突出成效。在本次疫情防控中,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疫情防控物资市场价格总体平稳。在看到工作成效的同时,有必要思考和分析此次市场监管系统战“疫”经验,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和能力。一是查处哄抬物价行为要与其他措施协同才能发挥应有作用。价格归根到底是受供给与需求调节,由市场机制调节,而查处哄抬物价行为属于行政手段。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规制哄抬价格行为不仅需要强化行政查处力度,也需要从供给端入手,实现查处哄抬价格行为与扩大供给协同发力。如,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售防疫用品、民生用品方面做好监管和服务,财政税收部门在财政支持和税收减免方面提供支持,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防疫用品产能过剩应对工作以保护经营者利益等。二是哄抬价格认定标准和程序需要结合实际来认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出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以及依法简化相关执法程序的细化措施”,还规定疫情期间经营者大幅度提高价格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属于局部爆发疫情,给予地方哄抬价格认定标准和程序的自由裁量权,符合疫情防控需要和实际。特别是在认定“大幅度提高价格”时,不能仅靠“上涨率”的简单做法,而要综合考虑各地经营者主观恶性、行为本身和危害后果等因素,在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间做好平衡。三是提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价格监管的法治化水平。目前,在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查处哄抬物价行为虽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但有些细化措施还没有通过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监管执法面临一定风险。要依据《价格法》《突发应对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在总结《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实践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价格监管方面的专门性行政法规,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过程中价格监管提供法制化保障。(作者: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 李秀玉 王山)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来,一些经营者哄抬价格引起社会关注。严厉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事关疫情防控大局,事关市场秩序的稳定,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严格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要有明确依据,需要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提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价格监管的法治化水平。
一、执法依据
(一)法律依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如下。一是《价格法》相关条款。第十四条第三款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作为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之一。可以看出,《价格法》给予政府在非常时期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行为受《价格法》相关条款的规制。二是《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第二款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第六十二条规定该法未对药品价格作出规定的适用《价格法》。可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药品价格行为在《药品管理法》也能找到依据。三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条款。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属于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行为受《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条款的规制。(二)法规政策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对规制哄抬价格行为作了规定,明确三类哄抬物价行为,分别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并且对经营者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同时还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哄抬物价行为处罚作出了规定。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及其解释,对疫情期间经营者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界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中捏造涨价信息、散布涨价信息明确了认定标准。对“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中的囤积行为明确了认定标准。对“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中的其他手段进行了细化,并对“大幅度提高价格”作出了“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的界定。对哄抬违法行为中的“无违法所得” 进行了认定,并对“无违法所得”中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以及“违法所得能够明确计算的”的从重处罚进行了明确。明确“违反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关于限定差价率、利润率或者限价相关规定的,构成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不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可以看出,《突发应对法》《价格法》《药品管理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是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治理哄抬价格的法律法规依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治理哄抬价格行为的重要参考,是疫情防控期间维护物价稳定的重要指南。
二、执法情况
为确保疫情期间防护用品价格平稳、供应有序,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疫情期间防护用品价格违法案件,并在全国范围内曝光了典型案例。截至2月7日,全国市场监管一线执法人员共出动巡查170多万人次,口罩等防疫用品价格违法案件立案3600多件,已处罚720多件。主要情况梳理如下:
一是涉嫌价格违法的行为涉及全国28个省级行政区域。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局官网的信息显示,除青海、西藏、新疆等地尚未公布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典型案例,其他省级市场监管局在其官方网站皆公布了近期查办的违法典型案例。二是各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类型基本相同。主要有(1)哄抬疫情防护产品价格或未明码标价,如口罩、酒精、棉球等。其中,哄抬口罩价格的行为最为突出,如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KN95口罩的提价幅度近十倍。(2)哄抬粮油、白菜、大米等生活用品价格,如海南儋州市木棠东新大米加工厂和北盛大米店发布“大米及其他物资将供应不足”的虚假信息以推高价格。(3)捆绑销售,如广东韶关曲江区精心大药房城南店要求购买板蓝根、感冒用口服液才能换购口罩。(4)销售三无产品,特别是与防疫有关的产品,如河北省行唐县上碑大药房无法提供所销售口罩的进货凭证,系三无产品。(5)虚假广告,如宁波市海曙区雅戈尔大道大药房店门口张贴的“新型冠状病毒 ...VC+板蓝根+抗病毒口服液 增强抵抗力 提高免疫力 预防大于治疗”的广告宣传,涉嫌危害社会公众利益。三是各地出台查处哄抬价格相关规定,指导从重从快严肃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总局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印发了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以及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各地普遍能按照总局要求,及时依法严格查处疫情期间经营者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等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第一时间保障群众利益不受损害,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形成对违法分子的有力震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发起“拒绝违法涨价、拒绝售假”的公开承诺倡议,数以万计的药店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联合支持倡议并庄严承诺: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
三、相关思考
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机构改革后取得突出成效。在本次疫情防控中,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疫情防控物资市场价格总体平稳。在看到工作成效的同时,有必要思考和分析此次市场监管系统战“疫”经验,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和能力。一是查处哄抬物价行为要与其他措施协同才能发挥应有作用。价格归根到底是受供给与需求调节,由市场机制调节,而查处哄抬物价行为属于行政手段。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规制哄抬价格行为不仅需要强化行政查处力度,也需要从供给端入手,实现查处哄抬价格行为与扩大供给协同发力。如,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售防疫用品、民生用品方面做好监管和服务,财政税收部门在财政支持和税收减免方面提供支持,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防疫用品产能过剩应对工作以保护经营者利益等。二是哄抬价格认定标准和程序需要结合实际来认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出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以及依法简化相关执法程序的细化措施”,还规定疫情期间经营者大幅度提高价格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属于局部爆发疫情,给予地方哄抬价格认定标准和程序的自由裁量权,符合疫情防控需要和实际。特别是在认定“大幅度提高价格”时,不能仅靠“上涨率”的简单做法,而要综合考虑各地经营者主观恶性、行为本身和危害后果等因素,在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间做好平衡。三是提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价格监管的法治化水平。目前,在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查处哄抬物价行为虽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但有些细化措施还没有通过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监管执法面临一定风险。要依据《价格法》《突发应对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在总结《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实践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价格监管方面的专门性行政法规,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过程中价格监管提供法制化保障。(作者: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 李秀玉 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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