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疫情防控期间第二批价格违法案件
2020年02月10日 17:48 信息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2月10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官网公布疫情防控期间第二批价格违法案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要求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切实把防控疫情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突出抓好市场价格监管,持续加大对防疫用品、民生用品等重要商品的价格监管力度,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特别是1月30日,省发改委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0﹞48号),各地从严从快查处防疫物资领域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坚决刹住涨价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在已公开报道的价格典型案件基础上,省市场监管局将陆续推出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现将第二批案件公布如下。
湖南省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案件(第二批)
序号
查办单位
当事人名称
定性
案情简述
处罚情况
1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管局
吉首市世纪健康大药房
哄抬价格
疫情防控期间,吉首市世纪健康大药房将进价0.2元/个、疫情发生前0.5元/个的一次性口罩,加价至1.5元/个销售;将进价为6.5元/盒的儿童立体KN95口罩、医用隔离面罩,由疫情前12元/盒,两天内连续分别加价至20元/盒、25元/盒;将防尘面罩以28元/个的价格销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和销售记录。以上行为涉嫌哄抬价格。
已立案调查,拟处罚款50万元
2
张家界市市场监管局
张家界六味堂大药房
哄抬价格
疫情防控期间,张家界六味堂大药房销售标示为“FACE MASK SURGICAL DISPOSABLE”口罩(无中文标示),进价1.6元/个,售价3.00元/个。经专家翻译,确认上述口罩为一次性外科医用口罩。2月3日,该药房以3.00元/个的价格将被顾客退回的上述口罩再次售出。涉嫌哄抬价格和经营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已立案调查,拟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经营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罚款125250元,共计225250元。
3
常德市市场监管局
常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价格欺诈
1月27日,常德大润发超市在销售大白菜、白萝卜时,超市专柜标示价格为2.98元/斤,销售时按出清蔬菜4元/斤结算,涉嫌低标高结的价格欺诈行为。
已立案调查,拟处罚款20万元
4
邵东市市场监管局
邵东县廉桥百分百药店
哄抬价格
疫情防控期间,邵东县廉桥百分百药店对进价16.5元的“CM朝美新2002型防N-亚硝基化合物防尘口罩”,以每个20-25元的价格销售,涉嫌哄抬价格。
已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10万元
5
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桃江县大栗港延丹大药房
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疫情防控期间,桃江县大栗港延丹大药房以1.15元/个的价格购进外一次性口罩1000个,以2元/个的价格销售了100个,因质量不好,消费者退回50个,未明码标价,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该口罩的合法进货单据、凭证。涉嫌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且逾期不改正等违法行为。
已立案调查,拟处罚款5.5万元
6
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
丰沃达老百姓健康大药房斑马湖店
哄抬价格
2月3日,丰沃达老百姓健康大药房斑马湖店对进价为1.7元/个的一次性口罩,以4元/个的价格销售,涉嫌哄抬价格。
已立案调查,拟处罚款5万元
7
湘潭市市场监管局
湘潭市岳塘区建鑫诺舟大药房
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疫情防控期间,湘潭市岳塘区建鑫诺舟大药房以误导性语言口头告知消费者,出售普通雾霾口罩和N95口罩,涉嫌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已立案调查,拟处罚款5万元
8
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管局
娄底市娄星区楚济堂大药房洞新店
哄抬价格
疫情防控期间,娄星区楚济堂大药房洞新店以17.5元/个的价格购进KN90型(保为康)口罩80个(没有进货凭证),以25元/个的价格出售,购销差价额为43%,且未进行明码标价,涉嫌哄抬价格。
已立案调查,拟处罚款5万元
9
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管局
岳阳市君山区宝鑫宜康大药房
哄抬价格
1月25日,岳阳市君山区宝鑫宜康大药房将某医药经销商配送药品时无偿赠送的N95型口罩以35/只的价格对外销售6只。经当事人确认,同时期该款口罩市场价格为10元/只,涉嫌哄抬价格。君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退还消费者多收价款150元。
已立案调查,拟处罚款2万元
10
临武县市场监管局
临武县家惠多超市有限公司东云店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疫情防控期间,临武县家惠多超市有限公司东云店从1月26日开始,未明码标价销售排骨、特级精肉,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已立案调查,责令退还多收价款890.69元,并处罚款2000元。
2月10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官网公布疫情防控期间第二批价格违法案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要求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切实把防控疫情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突出抓好市场价格监管,持续加大对防疫用品、民生用品等重要商品的价格监管力度,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特别是1月30日,省发改委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0﹞48号),各地从严从快查处防疫物资领域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坚决刹住涨价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在已公开报道的价格典型案件基础上,省市场监管局将陆续推出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现将第二批案件公布如下。
湖南省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案件(第二批)
序号 | 查办单位 | 当事人名称 | 定性 | 案情简述 | 处罚情况 |
1 |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管局 | 吉首市世纪健康大药房 | 哄抬价格 | 疫情防控期间,吉首市世纪健康大药房将进价0.2元/个、疫情发生前0.5元/个的一次性口罩,加价至1.5元/个销售;将进价为6.5元/盒的儿童立体KN95口罩、医用隔离面罩,由疫情前12元/盒,两天内连续分别加价至20元/盒、25元/盒;将防尘面罩以28元/个的价格销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和销售记录。以上行为涉嫌哄抬价格。 | 已立案调查,拟处罚款50万元 |
2 | 张家界市市场监管局 | 张家界六味堂大药房 | 哄抬价格 | 疫情防控期间,张家界六味堂大药房销售标示为“FACE MASK SURGICAL DISPOSABLE”口罩(无中文标示),进价1.6元/个,售价3.00元/个。经专家翻译,确认上述口罩为一次性外科医用口罩。2月3日,该药房以3.00元/个的价格将被顾客退回的上述口罩再次售出。涉嫌哄抬价格和经营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 已立案调查,拟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经营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罚款125250元,共计225250元。 |
3 | 常德市市场监管局 | 常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 价格欺诈 | 1月27日,常德大润发超市在销售大白菜、白萝卜时,超市专柜标示价格为2.98元/斤,销售时按出清蔬菜4元/斤结算,涉嫌低标高结的价格欺诈行为。 | 已立案调查,拟处罚款20万元 |
4 | 邵东市市场监管局 | 邵东县廉桥百分百药店 | 哄抬价格 | 疫情防控期间,邵东县廉桥百分百药店对进价16.5元的“CM朝美新2002型防N-亚硝基化合物防尘口罩”,以每个20-25元的价格销售,涉嫌哄抬价格。 | 已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10万元 |
5 | 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桃江县大栗港延丹大药房 | 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 疫情防控期间,桃江县大栗港延丹大药房以1.15元/个的价格购进外一次性口罩1000个,以2元/个的价格销售了100个,因质量不好,消费者退回50个,未明码标价,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该口罩的合法进货单据、凭证。涉嫌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且逾期不改正等违法行为。 | 已立案调查,拟处罚款5.5万元 |
6 | 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 | 丰沃达老百姓健康大药房斑马湖店 | 哄抬价格 | 2月3日,丰沃达老百姓健康大药房斑马湖店对进价为1.7元/个的一次性口罩,以4元/个的价格销售,涉嫌哄抬价格。 | 已立案调查,拟处罚款5万元 |
7 | 湘潭市市场监管局 | 湘潭市岳塘区建鑫诺舟大药房 | 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 疫情防控期间,湘潭市岳塘区建鑫诺舟大药房以误导性语言口头告知消费者,出售普通雾霾口罩和N95口罩,涉嫌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 已立案调查,拟处罚款5万元 |
8 | 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管局 | 娄底市娄星区楚济堂大药房洞新店 | 哄抬价格 | 疫情防控期间,娄星区楚济堂大药房洞新店以17.5元/个的价格购进KN90型(保为康)口罩80个(没有进货凭证),以25元/个的价格出售,购销差价额为43%,且未进行明码标价,涉嫌哄抬价格。 | 已立案调查,拟处罚款5万元 |
9 | 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管局 | 岳阳市君山区宝鑫宜康大药房 | 哄抬价格 | 1月25日,岳阳市君山区宝鑫宜康大药房将某医药经销商配送药品时无偿赠送的N95型口罩以35/只的价格对外销售6只。经当事人确认,同时期该款口罩市场价格为10元/只,涉嫌哄抬价格。君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退还消费者多收价款150元。 | 已立案调查,拟处罚款2万元 |
10 | 临武县市场监管局 | 临武县家惠多超市有限公司东云店 |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 疫情防控期间,临武县家惠多超市有限公司东云店从1月26日开始,未明码标价销售排骨、特级精肉,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 已立案调查,责令退还多收价款890.69元,并处罚款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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