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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士”祸害高粱 正道药业被判退赔170余万元

2016年04月25日 14:51 信息来源:http://xiaofei.nen.com.cn/system/2016/04/25/019047106.shtml

2015年7月1日,《中国消费者报》以《“猛士”祸害数万亩高粱后百般推责》为题,报道了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界首市等县市的数十户种植高粱的农民疑似使用了青岛正道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道药业公司)生产的猛士牌问题农药,导致庄稼不同程度减产。2015年6月,代理销售该农药的陈奇农药门市部先行赔付农民损失后,将正道药业公司和山东浩成化工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追偿。

今年3月,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正道药业公司返还陈奇农药门市部农药款30万元,并支付赔偿款146万余元。

原告陈奇农药门市部诉称,2014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正道药业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销售正道药业公司的农药。2014年7月 12日,原告受阜阳市临泉县、界首市和蚌埠市几个种粮大户的委托,在正道药业公司购买了30万元的猛士牌苏云金杆菌农药,并且按照约定支付了30万元货款。被告把农药运输到原告处时,恰逢虫害盛行期,农药随即被抢购一空。后经证实被告的农药不能治虫害,种粮户不得不另购其他农药补救。因治虫黄金期已过,造成农民种植的高梁不同程度减产,并且造成农民不能履行其与收购商的高梁种植收购合同,导致其赔偿收购商违约金等损失。

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委托西安国联检测公司对被告的农药进行鉴定,苏云金杆菌含量为3840IU/毫克,远低于农药包装盒上注明的 8000IU/毫克。临泉县农委委托广东省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对该农药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不合格。原告上网查询发现,被告销售的猛士牌农药的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均系被告山东浩成化工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已赔偿了农民的各项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正道药业公司退还农药款30 万元;赔偿原告因销售被告的假农药而承担农户的种粮减产损失、误工费、重复购买农药款、农民不能履行合同的赔偿损失等,合计1468280元。被告山东浩成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正道药业公司辩称,原告要求其退还农药款30万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告对农民所谓的种粮损失没有法律上的请求权,原告提出的巨额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是种植高粱的农民与原告的民事关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不欠原告的货款,相反原告尚欠被告货款23730元,被告依法向原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偿还货款2373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山东浩成化工有限公司向法院递交了书面答辩状,辫称其从未将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授权他人使用过,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被他人盗用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因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原告要求被告浩成化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明浩成化工公司在此次纠纷中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3月8日,颖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正道药业公司返还原告农药款30万元,并赔偿原告1468280元。

目前,被告正道药业公司已经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关注事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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