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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约定时间内提货 却被告知“货已提完”

2016年02月22日 13:09 信息来源:http://xiaofei.nen.com.cn/system/2016/02/22/018884962.shtml

商家:券不会作废,可于下半年新货到时再提

有关提货券的纠纷屡见不鲜,其中大多是因为店关了,而俞先生遇到的这次,却是因为“货提完了”。

近日,俞先生致电与联动的12345市长热线反映:“我手上有一张价值1288元的周氏水产海鲜大礼包提货券,券上写着提货时间为:2015年海鲜上市-2016年2月22日,可我致电门店,却被告知礼包已经被‘提完了’。”俞先生希望能够尽快凭券拿到这一大礼包。

听消费者说:

既然1288元礼包被提完、1888元礼包还有

能否替换部分产品后再提货?

记者:请描述一下事情发生的经过。

俞先生:我手头有一张周氏水产的海鲜大礼包提货券,价值1288元,是朋友送的,券上写明了具体可以提货的内容,并注明提货时间为:2015年海鲜上市-2016年2月22日。考虑到提货截止时间快到,我想去提货,就在2月18日致电给建国中路61号的周氏水产门店。对方说,这个提货券是不会过期的,但券上对应的海鲜大礼包已经没货了,且不保证以后是否还会生产。

记者:商家是否给出了相应的对策?

俞先生:有。对方建议我换阳澄湖大闸蟹,但我不能接受,因为家里人并不爱吃这个;对方也提议加钱更换1888元的海鲜大礼包,这点我也不能接受。我的疑问是,既然你还有1888元的海鲜大礼包,那能否把其中的一部分产品拿走,给我1288元价值的产品?如果是海鲜大礼包里面的部分商品没了,能否把卖完的商品替换成其他同等价位的商品?这就和一般饭店排菜一样,部分菜品卖完了,也可以进行部分替换。此外,如果真的没有货了,能否保证以后把货给我?

听商家说:

礼包整包配货出售,无法进行部分产品替换

提货整体已接近尾声,消费者可下半年再提货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周氏水产建国中路门店的负责人薛先生。

记者:消费者所反映的“货已提完”,是否属实?

薛先生:的确如此。我们为每个礼包的单品均配了六七百箱的货,到现在为止,礼包提货已经接近尾声。俞先生的1288元大礼包套餐,已经被提完了,部分其他价值的礼包,也已经被提完了。目前(记者联系时是2月19日下午2点),1888元的大礼包还有3箱(昨天清点的时候还有6箱,2月19日上午又被提掉3箱),2888元的还有四五箱,3888元的还有七八箱。春节期间,杭州周氏水产的门店,仅建国中路店还开着,也就是说,全杭州周氏水产的海鲜礼包,就只有十几箱可供提货了。因为随时有人前来提货,即使有消费者打电话来的时候“显示有货”,后续也很难说。

虽然券上显示提货时间为2015年海鲜上市-2016年2月22日,但这仅为大概时间,产品需要速冻冷藏,受天气影响,再加上出于减少损耗的出发点,我们不可能向厂家一次性订购过多产品。

这一提货券是不会过期的,虽然并没有写明“提货时间内保证有货”“货被提完,就要到下一批新货到后才能提货”等提醒,但消费者前来咨询,我们都会说清楚的。

记者:那针对俞先生所提的“部分换货”,是否可行?

薛先生:这个不可行。一方面,不同的提货券对应的海鲜大礼包,折扣有所不同;另一方面,海鲜大礼包我们只做整包销售,并不作零售,所以拿掉部分商品或者部分换货,也不可行。

另外,在门店里,我们也不做单品的销售,只有在大闸蟹上市之时,才会有大闸蟹的零售。

在客户要求的礼包没有到达一定数量(至少一两百箱)的情况下,现阶段,我们不会考虑再度向厂家订货,希望客户也能够理解通融。

记者:那消费者最快什么时候能提到货?

薛先生:如果消费者可以接受“加价换货”的提议,那么可以立刻前来提货,但其他价位的货也很紧缺,不确保前来提货之时一定有货。

如果消费者并不着急提货,我们建议他可以等到今年中秋节的时候,前来提货阳澄湖大闸蟹,或者到年前一个半月左右的时间,再来提海鲜大礼包。

记者:到时候可以确保提到券上所标明的那些产品吗?

薛先生:我们会尽可能保证给消费者提供券上所标明的产品,但不排除因为市场行情、厂家货源的变化,产品有所更新调整。但我们会确保之前购买提货券的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即使产品有变动,也会提供更好的、价值更高的产品进行替换。

对于周氏水产薛先生提出的方案,俞先生表示“没问题,那就等到下半年新货上来再说吧”。

听律师说:

从法律上来说仍可界定“违约行为”

延后提货造成的损失应由商家承担

虽然消费者和商家已经达成约定,但商家的这一做法到底是否妥当?记者咨询了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的陈磊律师。

记者:这一纠纷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陈律师:既然提货券上注明了提货的时间,说明消费者在购买提货券之时,双方已经形成合同关系,商家在约定时间内应该履约。

考虑到海鲜商品的特殊性,商家的这一处理方法情有可原,但从法律上来说,消费者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货,却因商家“货已提完”为由延迟提货,那么商家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如果消费者因为延后提货造成损失,则商家应该承担这一损失。但这过程中,消费者往往会遇到“主张损失比较困难”的尴尬。

遇到这种无法及时提货的情况,消费者也可以提出退券的要求。但实际情况是,当下很多消费者在购买提货券的时候,往往享受了一定的折扣,商家往往会提出“提供当时实际支付金额凭证、才能完成退款退券事宜”的要求,但一些消费者的提货券,往往是由朋友所赠,故持券人无法提供实际支付金额凭证,也会为退券退款事宜带来一定的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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