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龙华佳多利商行销售侵权白酒被工商没收 并罚1万元
记者从海口市工商局了解到,12月8日,海口市工商局龙华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工商龙处字[2015] 26号),海口龙华佳多利商行因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被罚款人民币1万元,没收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浓酱兼香型白酒20瓶。
据了解,今年10月13日,海口市工商局龙华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白云边”商标注册许可使用人,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依法对海口市龙华区金地路8号金地佳苑102号铺面王某某经营的海口龙华佳多利商行进行检查,发现王某某正在涉嫌销售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于当日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经工商部门查明,海口龙华佳多利商行10月13日正在销售的白云边白酒,商行货架上有3瓶42度(500ML)十五年浓酱兼香型白酒,每瓶标销售价180元;除此之外,还有42度十二年浓酱兼香型白酒( 500ML ) 17瓶放在商行货仓内,每瓶销售价150元。
经“白云边”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人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鉴定:王某某销售的“白云边”(十二年、十五年)42度(500ML)浓酱兼香型白酒外包装及酒瓶上使用的商标防伪标识,深色揭膜不能留下“白云边”字样(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的防伪标识深色揭膜能留下“白云边”字样),属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据工商执法人员介绍,经营者虽然能说明店内20瓶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提供人,但无法提供能证明所销售的以上“白云边”白酒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证明材料。
经工商人员查明,当事人销售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经营额为3090元。今年11月18日,海口工商龙华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工商龙处听告字[2015] 3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被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目前,工商部门作出了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2度( 500ML )十五年浓酱兼香型白酒3瓶、 42度(500ML)十二年浓酱兼香型白酒17瓶,罚款人民币1万元决定。
记者从海口市工商局了解到,12月8日,海口市工商局龙华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工商龙处字[2015] 26号),海口龙华佳多利商行因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被罚款人民币1万元,没收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浓酱兼香型白酒20瓶。
据了解,今年10月13日,海口市工商局龙华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白云边”商标注册许可使用人,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依法对海口市龙华区金地路8号金地佳苑102号铺面王某某经营的海口龙华佳多利商行进行检查,发现王某某正在涉嫌销售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于当日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经工商部门查明,海口龙华佳多利商行10月13日正在销售的白云边白酒,商行货架上有3瓶42度(500ML)十五年浓酱兼香型白酒,每瓶标销售价180元;除此之外,还有42度十二年浓酱兼香型白酒( 500ML ) 17瓶放在商行货仓内,每瓶销售价150元。
经“白云边”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人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鉴定:王某某销售的“白云边”(十二年、十五年)42度(500ML)浓酱兼香型白酒外包装及酒瓶上使用的商标防伪标识,深色揭膜不能留下“白云边”字样(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的防伪标识深色揭膜能留下“白云边”字样),属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据工商执法人员介绍,经营者虽然能说明店内20瓶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提供人,但无法提供能证明所销售的以上“白云边”白酒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证明材料。
经工商人员查明,当事人销售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经营额为3090元。今年11月18日,海口工商龙华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工商龙处听告字[2015] 3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被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目前,工商部门作出了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2度( 500ML )十五年浓酱兼香型白酒3瓶、 42度(500ML)十二年浓酱兼香型白酒17瓶,罚款人民币1万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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