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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预约订购商品或服务时小心商家文字游戏

2014年11月12日 00:00 信息来源:http://www.zj315.org/detail.cgi?id=37132&nav=%CF%FB%B1%A3%CE%AF%B6%AF%CC%AC&subnav=%B8%F7%B5%D8%CF%FB%B1%A3%CE%AF%B6%AF%CC%AC

商家为了保证自己的经济利益,对于一些非当场交易、预约定购的商品或服务,往往采取收一定的“订金”或“定金”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一般消费者对于“订金”及“定金”并不能厘清概念。

今年乐清消保委虹桥消保分会接连受理了关于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出现支付“定金”或“订金”而引发的多起纠纷,有购买汽车、有订购家具、有预约结婚照等。比如一起汽车订购纠纷是消费者支付“订金”,提车时间到期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能够提到车,消费者要求商家赔偿,而商家则要求消费者继续等待,最终交易破裂,消费者却没有能够得到双倍赔偿;而一起订购家具投诉,商家收取消费者“定金”,因消费者后来只想要床,不想沙发、茶几等其他家具,要求商家只给床或者退还定金,不提家具了,商家认为要么全部家具都提走,要么不退还定金;还有一起关于拍摄婚纱照服务,影楼收取消费者的“定金”,而消费者后来不想拍摄照片,消费者想退还定金,影楼方不同意退还。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准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要充分认识到自己购买或接受服务的意愿是否非常强烈且确定。在自己不违约的情况下,消费者要看明白合同或收据等上面所写的是“订金”(包括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还是“定金”,选择能确保自己权利的方式,在合同或收据上注明。

法律知识普及:“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是一字只差,而且读音相近,却法律意义截然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担保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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