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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的待遇

2010年02月02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养老保险的待遇的内容因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的原因分为退休、离休和退职而有所不同。  

1、退休待遇一般包括  

(1)退休金。从退休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每月按规定标准发给退休金,直至去世为止。  

(2)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3)按规定享受其它待遇,如意的安家补助费与车旅费、住房补贴等。  

2、离休待遇遵循“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从优”的原则。离休待遇主要包括:  

(1)基本政治待遇与在职位时相同。  

(2)原工资照发,并享受规定标准的生活补助费和补贴。  

(3)享受公费医疗和司局级以上干部的保健医疗。  

(4)按规定标准发给安置补助费和护理费。  

(5)其它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相同。  

3、 退职待遇主要包括:  

(1)按月发给相当于本职工退休之前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职生活费,其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2)医疗待遇、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退休金的标准  

根据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退休待遇的职工的月退休金标准为:建国后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享受退职待遇的职工的月生活费标准为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40%。此外,离休待遇中的月退休金标准为本人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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