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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消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的行为有哪些

2009年07月15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主要是有关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以及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等。处罚的方式有:责令改正,是指命令经营者纠正其违法行为;警告,是指向经营者作出其行为违法并不得继续从事访项行为的训戒;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收缴经营者的非法获利上交国库;罚款,是指强制违法的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责令停业整顿,是指命令违法的经营者在一定的期限内停止经营,改正错误;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取消违法经营者的经营资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各有关行政机关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行政责任的追究,即可依受害消费者的申诉进行,也可以依自己的行政监督管理职权主动为之。对数额较小的违法行为,还可作出即时处罚。这使得通过行政责任手段实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了积极主动和便捷高效的特点。此外,行政机关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追究其行政责任,不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对消费者来说也是一个十分有利的条件。

经营者有义务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为其设置障碍。对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定处罚。这也是关于经营者行政责任的规定。

为了保护经营者不受行政机关违法的行政制裁,保护其合法利益,并实现对行政机关执法的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对有关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事项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诉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存在着区别与联系。区别在于它们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即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联系在于它们可能产生于同一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往往只以侵害的程度等界限划分。情节比较轻微,没有触犯刑律的,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应由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相反,如果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则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就不应进行行政处罚,而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实践当中,必须对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予以特别的注意,这样才能正确地适用于法律,恰当地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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