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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城市私房需注意哪些问题

2008年09月29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卖方拟出售的城市私房,应符合下列要求:1、房屋所有权证件齐全;2、该房屋符合城建部门规定,不属于拆迁范围,不属于违章建筑;3、若系出租房屋,卖方应持有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书;4、若是共有房屋,卖方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声明书。

买方经了解确认房屋符合上述出售条件的,就可以和卖方一同到当地房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当然,买方应携带购房证明和身份证明,卖方则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以及相关证明书。在办理手续时,买卖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平等协商房屋买卖价格。双方所议的价格须经当地房管机关审查同意。买卖价格经审查同意后,双方应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可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等身份情况,房屋坐落地址、结构、间数、面积、有无连墙等,买卖价格、交屋期限、付款方式,其他涉及房屋产权的问题。最后由双方签名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明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经房屋交易管理机关审查后,接着应办理契税交讫手续。上述手续齐全后,房管机关即可给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核发新的产权证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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