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展销会举办者与参展单位的赔偿责任
2008年11月01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将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权益受损的索赔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展销会主办期间,消费者可直接就所受损害向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而不能直接向展销会举办者要求赔偿。二是在展销会结束后,在可以找到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就其所受损失直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如果找不到销售者或服务者,或者虽能找到但困难较大,消费者可以向展销会的主办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主办者无论对销售者或服务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否负有直接责任,均应先予赔偿。展销会的主办者在先予赔偿后,即取得了向有责任的销售者或服务者的追偿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将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权益受损的索赔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展销会主办期间,消费者可直接就所受损害向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而不能直接向展销会举办者要求赔偿。二是在展销会结束后,在可以找到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就其所受损失直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如果找不到销售者或服务者,或者虽能找到但困难较大,消费者可以向展销会的主办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主办者无论对销售者或服务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否负有直接责任,均应先予赔偿。展销会的主办者在先予赔偿后,即取得了向有责任的销售者或服务者的追偿权。
相关阅读:
- 聚焦“双11”•提品质促消费 | 警惕“买买买”消费陷阱 江苏省消保委发布“避坑”指…(2024-11-01)
- “免费领养宠物”涉嫌捆绑消费(2024-10-29)
- 选购具有应急开启功能的电子门锁(2024-10-10)
- 书包:提质升级大有可为——开学季·学生用品质量观察系列报道之一(2024-09-04)
- 茶饮甜品频现跨界营销 江苏省消保委提醒:要“流量”更要“留量”(202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