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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认证不能“一认了之”

2021年01月08日 10:28 信息来源:http://zxb.ccn.com.cn/shtml/zgxfzb/20210108/164298.shtml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发布通告称,对有机产品认证领域的25家认证机构涉及的320批次产品实施了认证有效性抽查,发现18批次抽样产品(涉及8家认证机构)不符合认证要求,总体不符合率为5.63%。

随着人们越来越注重生活品质,一些有机产品也应运而生。尽管有机商品价格比普遍产品价格高出不少,但依然受到消费者的追捧。

然而,近年来,在有机产品认证领域也出现一些问题,例如有机证书花钱就能办、产品检测环节存在漏洞、伪“有机”挤占真“有机”市场空间等。

有机产品的种种乱象,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涉嫌不正当竞争,也敲响了认证机构在认证管理方面的警钟。

我国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有着严格的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显然,认证机构颁发证书后,对相关认证产品还有跟踪检查的义务,发现相关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应要求企业改正,甚至取消其认证资格。这是法律赋予认证机构的权利,也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所以认证机构不能“一认了之”。

如果认证机构不能履行好其义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还可以对机构和责任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希望监管部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让认证机构不敢轻易触碰法律“红线”,才能使有机产品名副其实,成为真正的放心食品。(中国消费者报 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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