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捆绑销售“捆住”自己手脚
有媒体调查发现,现在不少影院在放映3D电影时,要求观众购买或租用3D眼镜。这种做法一直广受消费者吐槽。就像喝奶茶配吸管、吃桶面配叉子,吸管、叉子没见过另收费的一样,3D眼镜也该如此。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微博就“看3D电影要自费购买3D眼镜”问题发声,认为该行为是影院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负担,违背公平诚信,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连一些3D眼镜生产商也支持中消协的观点,认为谁受益谁就应承担成本,国外都是由电影发行方来承担,因此无论是共享出租还是直接售卖3D眼镜,都有强制消费之嫌。
事实上,影院对3D眼镜收费,从其市场属性看,与电商平台默认搭售、汽车经销商捆绑金融服务、电信运营商推送套餐等做法类似,都可归为捆绑销售范畴。在营销学上,捆绑销售是一种运用较为广泛的营销手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间在促销过程中进行跨行业或跨品牌的营销合作,将两种或多种商品或服务捆绑在一起销售,以求得1+1>2的效果,这是典型的共生营销。当然,一个企业也可以将自家不同产品或服务捆绑在一起销售。这种营销方式用好了,可以降低销售成本,提高服务层次,还有利于提升品牌形象。
不过,捆绑销售并非总是那么好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出现运用不当或者被不当运用的情况,比如前文提及几个行业领域存在的捆绑销售行为多引起消费者不满。这种“不当”首先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体验。捆绑的商品或服务若不符合其购买意愿,就会徒增开支,造成浪费。就企业而言,捆绑销售不当不仅不会促进销售,反而还会限制销售,拉低销量,还要承担更多的售后成本,损害企业或品牌形象。
捆绑销售不当运用最严重的负面结果,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现实中不少商家进行捆绑销售往往设定一些附带条件或者故意隐匿一些问题,迫使或诱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状态下接受某种有损其利益的协议。如汽车销售过程中捆绑金融服务,就涉嫌强制搭售。这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拒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其实,汽车销售商捆绑销售保险等金融服务项目,是与金融服务公司唱着双簧的,两者“穿一条腿的裤子”。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有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和险种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有鉴于此,现在政府监管部门已经开始关注汽车捆绑销售现象,一些地方已经出台措施。
捆绑销售不是不可以搞,但商家千万不要因“不当”运用而将其搞成强制消费。一旦涉嫌违法,不但消费者权益受损,商家也会因此付出巨大代价。目前我国政府已经开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捆绑销售行为的管控力度。而且,随着消费者日益成熟理性,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像强行捆绑销售这种不合理的市场行为将愈发难行。如果企业商家看不清这种趋势而依然故我,在捆绑销售上玩花活,终会捆住自己的手脚,遭消费者用脚投票。
有媒体调查发现,现在不少影院在放映3D电影时,要求观众购买或租用3D眼镜。这种做法一直广受消费者吐槽。就像喝奶茶配吸管、吃桶面配叉子,吸管、叉子没见过另收费的一样,3D眼镜也该如此。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微博就“看3D电影要自费购买3D眼镜”问题发声,认为该行为是影院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负担,违背公平诚信,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连一些3D眼镜生产商也支持中消协的观点,认为谁受益谁就应承担成本,国外都是由电影发行方来承担,因此无论是共享出租还是直接售卖3D眼镜,都有强制消费之嫌。
事实上,影院对3D眼镜收费,从其市场属性看,与电商平台默认搭售、汽车经销商捆绑金融服务、电信运营商推送套餐等做法类似,都可归为捆绑销售范畴。在营销学上,捆绑销售是一种运用较为广泛的营销手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间在促销过程中进行跨行业或跨品牌的营销合作,将两种或多种商品或服务捆绑在一起销售,以求得1+1>2的效果,这是典型的共生营销。当然,一个企业也可以将自家不同产品或服务捆绑在一起销售。这种营销方式用好了,可以降低销售成本,提高服务层次,还有利于提升品牌形象。
不过,捆绑销售并非总是那么好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出现运用不当或者被不当运用的情况,比如前文提及几个行业领域存在的捆绑销售行为多引起消费者不满。这种“不当”首先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体验。捆绑的商品或服务若不符合其购买意愿,就会徒增开支,造成浪费。就企业而言,捆绑销售不当不仅不会促进销售,反而还会限制销售,拉低销量,还要承担更多的售后成本,损害企业或品牌形象。
捆绑销售不当运用最严重的负面结果,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现实中不少商家进行捆绑销售往往设定一些附带条件或者故意隐匿一些问题,迫使或诱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状态下接受某种有损其利益的协议。如汽车销售过程中捆绑金融服务,就涉嫌强制搭售。这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拒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其实,汽车销售商捆绑销售保险等金融服务项目,是与金融服务公司唱着双簧的,两者“穿一条腿的裤子”。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有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和险种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有鉴于此,现在政府监管部门已经开始关注汽车捆绑销售现象,一些地方已经出台措施。
捆绑销售不是不可以搞,但商家千万不要因“不当”运用而将其搞成强制消费。一旦涉嫌违法,不但消费者权益受损,商家也会因此付出巨大代价。目前我国政府已经开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捆绑销售行为的管控力度。而且,随着消费者日益成熟理性,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像强行捆绑销售这种不合理的市场行为将愈发难行。如果企业商家看不清这种趋势而依然故我,在捆绑销售上玩花活,终会捆住自己的手脚,遭消费者用脚投票。
- 眼部按摩仪效果到底怎么样?浙江省消保委发布眼部按摩仪比较试验结果(2024-09-25)
- 遇台风列车停运、车祸受伤没去成演唱会,猫眼平台不退费合理吗?(2024-08-21)
- 消费者不该成为网络博主直播引流的工具(2024-04-19)
- 上海市消保委测评显示文胸安全性能较好(2024-03-11)
- 新能源车退役电池何处去?(2024-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