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中国的“柠檬法”更完善更有用
1970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经济学家乔治·阿克罗夫教授发表了一篇论文《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主要讨论了信息不对称理论对二手车市场的影响,文中把质量糟糕的二手车比喻为柠檬车,因为买到此类车的消费者心情难免会很酸涩。后来这一比喻得到了扩大,有质量问题的新车也被称为柠檬车,保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因此被称为柠檬法。该论文的发表催生并加速了美国质量担保法律和各州柠檬法的出台与实施。
我国汽车三包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出台,一度也被外界称为中国的“柠檬法”。该规定于2012年12月29日由质检总局颁布,并于2013年10月1日实施。汽车三包规定确定了2年或5万公里三包期、3年6万公里包修期的强制要求,明确了生产经营者在质量保证期内的责任和义务。
从汽车三包规定颁布实施5年来的情况来看,它确实无愧于中国的“柠檬法”。汽车三包规定诞生的这5年恰恰也是中国汽车产业和市场突飞猛进的5年,伴随着小汽车“飞入寻常百姓家”,汽车三包规定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包括汽车产品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得到增强、消费者获得了切实的权益保障。
长期以来,质检总局十分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5年制定实施以来,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制定发布6个部门规章,不断健全和完善产品质量担保(俗称三包)制度,将移动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汽车等25类重点产品陆续纳入三包调整范围,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提升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任何一项制度都应当与时俱进。相比于5年前,我国汽车产业和市场消费早已今非昔比,那么在发挥作用的同时,我国的汽车三包规定也应当不断完善自己,从而使之适应我国汽车产业和市场的发展与变化,比如新能源汽车早已从5年前市场的“配角”逐渐成为市场的“主角”,那么对于与传统能源汽车具有不同特点的新能源汽车,我国的汽车三包规定就需要有所补充和完善,从而能够更好地发挥“柠檬法”的作用。
更重要的,我国还应当根据汽车三包规定实施以来积累的经验与做法,推动建立汽车产品质量担保制度。产品质量担保制度同样是欧美发达国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质量方面的制度,他们主要是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欧美国家纷纷在消费品买卖领域制定了特别的产品质量担保制度,甚至通过立法推动实现这一目标,由国家推动对消费者的保护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我们知道,在日常的消费与买卖中,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面对在资金、人力、技术、信息等方面均占有绝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和生产者,一旦购买到的产品不具有应当具有的性能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往往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产品瑕疵担保则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产品瑕疵担保是指通过明确销售者、生产者产品质量担保义务,从而对经营者产品质量的违约行为,为消费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的担保。如此一来,卖方在法理上就具有了应担保“出售的产品应符合买方的需要,或者符合约定、具有应该有的性能”,一旦违反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就是产品质量担保制度的理念与核心。
现在,我国已经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并具有全球最大的消费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必然注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生产者)之间对于产品质量的瑕疵具有不同的理解,也会导致质量维权的成本偏高。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担保制度无论在法理研究还是在实务领域,与发达国家都存在明显差距,不妨借助对汽车三包规定不断完善的契机,一方面借鉴美国柠檬法、欧盟消费者优先等理念和做法,另一方面结合中国实际,早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汽车产品质量担保制度,从而更好地发挥中国“柠檬法”的作用。
1970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经济学家乔治·阿克罗夫教授发表了一篇论文《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主要讨论了信息不对称理论对二手车市场的影响,文中把质量糟糕的二手车比喻为柠檬车,因为买到此类车的消费者心情难免会很酸涩。后来这一比喻得到了扩大,有质量问题的新车也被称为柠檬车,保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因此被称为柠檬法。该论文的发表催生并加速了美国质量担保法律和各州柠檬法的出台与实施。
我国汽车三包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出台,一度也被外界称为中国的“柠檬法”。该规定于2012年12月29日由质检总局颁布,并于2013年10月1日实施。汽车三包规定确定了2年或5万公里三包期、3年6万公里包修期的强制要求,明确了生产经营者在质量保证期内的责任和义务。
从汽车三包规定颁布实施5年来的情况来看,它确实无愧于中国的“柠檬法”。汽车三包规定诞生的这5年恰恰也是中国汽车产业和市场突飞猛进的5年,伴随着小汽车“飞入寻常百姓家”,汽车三包规定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包括汽车产品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得到增强、消费者获得了切实的权益保障。
长期以来,质检总局十分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5年制定实施以来,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制定发布6个部门规章,不断健全和完善产品质量担保(俗称三包)制度,将移动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汽车等25类重点产品陆续纳入三包调整范围,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提升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任何一项制度都应当与时俱进。相比于5年前,我国汽车产业和市场消费早已今非昔比,那么在发挥作用的同时,我国的汽车三包规定也应当不断完善自己,从而使之适应我国汽车产业和市场的发展与变化,比如新能源汽车早已从5年前市场的“配角”逐渐成为市场的“主角”,那么对于与传统能源汽车具有不同特点的新能源汽车,我国的汽车三包规定就需要有所补充和完善,从而能够更好地发挥“柠檬法”的作用。
更重要的,我国还应当根据汽车三包规定实施以来积累的经验与做法,推动建立汽车产品质量担保制度。产品质量担保制度同样是欧美发达国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质量方面的制度,他们主要是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欧美国家纷纷在消费品买卖领域制定了特别的产品质量担保制度,甚至通过立法推动实现这一目标,由国家推动对消费者的保护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我们知道,在日常的消费与买卖中,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面对在资金、人力、技术、信息等方面均占有绝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和生产者,一旦购买到的产品不具有应当具有的性能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往往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产品瑕疵担保则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产品瑕疵担保是指通过明确销售者、生产者产品质量担保义务,从而对经营者产品质量的违约行为,为消费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的担保。如此一来,卖方在法理上就具有了应担保“出售的产品应符合买方的需要,或者符合约定、具有应该有的性能”,一旦违反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就是产品质量担保制度的理念与核心。
现在,我国已经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并具有全球最大的消费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必然注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生产者)之间对于产品质量的瑕疵具有不同的理解,也会导致质量维权的成本偏高。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担保制度无论在法理研究还是在实务领域,与发达国家都存在明显差距,不妨借助对汽车三包规定不断完善的契机,一方面借鉴美国柠檬法、欧盟消费者优先等理念和做法,另一方面结合中国实际,早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汽车产品质量担保制度,从而更好地发挥中国“柠檬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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