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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行业潜规则需要创新监管模式

2017年09月26日 09:51 信息来源:http://epaper.cqn.com.cn/html/2017-09/26/content_94794.htm?div=-1

建立质量潜规则行业协会责任连坐制度

对于质量违法行业潜规则,除了业内人士以外,行业协会往往也是清楚的。行业协会有责任对协会会员企业的自律和他律负责。有的行业协会甚至因为利益关系,成了行业企业质量违法潜规则的保护伞。

建立质量潜规则行业协会连坐制度,让行业协会对不能及时制止会员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必将大大制约行业潜规则的盛行。因为,能够作为一个行业潜规则盛行,往往有行业的大型企业参与其中,而这些大型企业往往是行业协会的会员甚至领导者。

建立质量监督跨地区、异地处罚制度

在质量违法的处罚实践中,往往出现归属地的问题。即处罚权往往要移交到生产者所在地,异地没有处罚权,或者违法者因为在本地有“关系网”和地方保护,会通过“公关”免于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执法中也经常出现。这不仅影响了监管执法地区的执法积极性,也不利于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理。

建立跨地区、异地处罚制度,把发现问题的监管者作为质量违法问题的“第一监管者”,赋予异地监管者查处质量违法行为的“先行处罚权”,对质量违法者是一种震慑。

建立质量巡回督察制度

借鉴中纪委反腐败的经验,建立质量监管巡回督察制度,由质检总局联合相关监管部门联合组成质量巡回督察组,接受消费者和企业对重大质量问题、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建立监管部门执法媒体参与机制

马云提出,要像抓酒驾一样打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反响。其实,抓酒驾除了处罚力度加大以外,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加大了媒体曝光的力度。各地交警与媒体联合上路查酒驾,几乎成了中央和各地主流媒体的常态新闻,每天都可以在媒体上看到查酒驾的各种情况和酒驾者的“百态”。这对酒驾者是一个“献丑”“丢人现眼”的声誉打击,其威慑效力是非常强大的。

建立监管部门执法新闻媒体参与制度,对于遏制质量违法潜规则和重大质量违法行为,会起到更大的效果。

建立法院与行政监管部门信息通报机制

在现实中,消费者及合法企业对质量违法企业的胜诉案件越来越多,其中很多是行业潜规则。但是,目前在法院胜诉的案件所反映出的质量违法问题,质量监管部门并不知晓,也没有因为法院对违法者的惩罚判决而对行业潜规则形成威慑。违法企业赔偿了消费者,但是其违法行为仍在继续。

因此,建立法院与行政监管部门信息通报机制,把质量违法案件通报给质量监管部门,把个案所反映出的行业问题及时交由质量监管部门,大大有利于对行业潜规则的清理。

建立质量安全情报系统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质量违法问题,特别是假冒伪劣所产生的质量安全问题,是广大消费者、合法企业与质量违法企业之间的一场长期的斗争和博弈。特别是部分假冒伪劣产品也在“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制假手段和工艺不断提高,有的造假甚至超出了常规的检验标准和技术设备能力,这就需要知己知彼。

为此,需要建立质量安全情报系统,通过消费者投诉举报、业内人士举报、媒体信息、舆情监测、企业调研、专家调研等,建立质量安全情报系统,把质量监管工作从产品的“质量检验监管”提前到制假者的“制造行为监管”,特别是对质量安全的异常值保持高度的敏感,从源头上进行掌控,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才能切实实现质量安全的风险预警,把质量安全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避免拓展为行业潜规则,使监管部门摆脱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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