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诉讼费莫成公益诉讼“拦路虎”
引发社会关注的环保诉讼案“常州毒地”案一审判决有两个想不到:一个是想不到事实清楚、污染后果没有得到修复和作为污染者的企业也有明显过错的案件竟然会败诉;另一个想不到就是败诉之后,作为原告的两家公益组织竟要承担189万余元的天价诉讼费。
有人认为,天价诉讼费就是为了让公益诉讼知难而退。显然,这“天价诉讼费”就成了公益诉讼的“拦路虎”。
当地法院认为,涉案地的环境污染修复工作已经由政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原告目的实现,便对污染企业消除危险或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样的说法看似有理,实则不合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判决已经确认被告污染环境并造成损害,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该说法还有偷换概念的嫌疑,将因果曲解为并列,把治理与问责混为一谈。这就意味着治理后得“好果”,“因”就不究了,就不问责了。这样的逻辑很有问题。
显然,“天价诉讼费”有地方保护之嫌。可能出于政绩的考量、GDP增长的需要和对严重污染企业的过分依赖等方面的考量,当地有关部门在骨子里形成了打压民间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维权的习惯性思维。
“天价诉讼费”真的能成为公益诉讼的“拦路虎”吗?我们从这一案例中原告这两个公益组织的态度里就能找到答案。原告在提交免交诉讼费的合理申请被当地法院拒绝后,依然选择继续上诉,并直言若再败诉将坚持打到最高院。还通过公开募捐交“天价诉讼费”,让更多公民参与进来,扩大公众参与环保诉讼的热情。原告不仅没有被吓跑,还与公众一起直面难题,这样的态度确实值得肯定。之所以有如此坚决的态度,是因为其背后站着的是热爱环境并致力保护环境的社会公众,代表的是公共利益,而与其相对抗的是地方私利,孰优孰劣,一目了然,所谓的拦路虎自然也就成不了气候。
虽然“天价诉讼费”在热爱环境并致力保护环境的社会公众面前,显得十分渺小。但毕竟“天价诉讼费”本身不合理,地方相关的司法行政化仍存在不少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在现实中也步履维艰,这就需要国家层面在立法、司法上进行顶层设计,并给以相应的明确与完善。最高法院应推出相关的司法解释来明晰现有争议,并摸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由上及下的规范,让“天价诉讼费”这样的与环境保护不相容之物早日去除,让环境公益诉讼能拥有明天。
引发社会关注的环保诉讼案“常州毒地”案一审判决有两个想不到:一个是想不到事实清楚、污染后果没有得到修复和作为污染者的企业也有明显过错的案件竟然会败诉;另一个想不到就是败诉之后,作为原告的两家公益组织竟要承担189万余元的天价诉讼费。
有人认为,天价诉讼费就是为了让公益诉讼知难而退。显然,这“天价诉讼费”就成了公益诉讼的“拦路虎”。
当地法院认为,涉案地的环境污染修复工作已经由政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原告目的实现,便对污染企业消除危险或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样的说法看似有理,实则不合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判决已经确认被告污染环境并造成损害,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该说法还有偷换概念的嫌疑,将因果曲解为并列,把治理与问责混为一谈。这就意味着治理后得“好果”,“因”就不究了,就不问责了。这样的逻辑很有问题。
显然,“天价诉讼费”有地方保护之嫌。可能出于政绩的考量、GDP增长的需要和对严重污染企业的过分依赖等方面的考量,当地有关部门在骨子里形成了打压民间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维权的习惯性思维。
“天价诉讼费”真的能成为公益诉讼的“拦路虎”吗?我们从这一案例中原告这两个公益组织的态度里就能找到答案。原告在提交免交诉讼费的合理申请被当地法院拒绝后,依然选择继续上诉,并直言若再败诉将坚持打到最高院。还通过公开募捐交“天价诉讼费”,让更多公民参与进来,扩大公众参与环保诉讼的热情。原告不仅没有被吓跑,还与公众一起直面难题,这样的态度确实值得肯定。之所以有如此坚决的态度,是因为其背后站着的是热爱环境并致力保护环境的社会公众,代表的是公共利益,而与其相对抗的是地方私利,孰优孰劣,一目了然,所谓的拦路虎自然也就成不了气候。
虽然“天价诉讼费”在热爱环境并致力保护环境的社会公众面前,显得十分渺小。但毕竟“天价诉讼费”本身不合理,地方相关的司法行政化仍存在不少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在现实中也步履维艰,这就需要国家层面在立法、司法上进行顶层设计,并给以相应的明确与完善。最高法院应推出相关的司法解释来明晰现有争议,并摸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由上及下的规范,让“天价诉讼费”这样的与环境保护不相容之物早日去除,让环境公益诉讼能拥有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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