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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该不该收选座费?

2014年08月21日 10:33 信息来源:http://gz315.gd315.gov.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8&id=7387

继6月推出100元“选座费”后,近日中国国航则是推出了“升级版”的选座服务,将经济舱座位分成三档,其中经济舱右侧第一排、紧急出口位等大空间座位要多付600元,有消费者抱怨这一标准收费贵、服务少。你认为经济舱该不该收“选座费”?

【甲方】

“选座费”无非是经济学“价格歧视”原理的进一步深化。所谓“价格歧视”,即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定价模式,以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当然前提是不同层级消费者可识别,此前航空按照时间、市场行情动态调整机票价格,即属此列。为什么此前动态价格调整广为接受,“选座费”反倒引起轩然大波?

原因有二。一是“选座费”是更为直观的竞价模式,且相比于头等舱看得见的服务差异,选座服务多少有些名不符实。其次,航空公司呼吁宽容市场探索,但问题是航空公司不能一边声称与市场化接轨,一边又却躲在行政的庇佑之下。想让“选座费”变得名正言顺,首先就应该清理早已落伍于时代、成了某些机构禁脔的机场建设费,其次必须引入充分的市场竞争。否则,原本有理有据的市场化改革,难免也会变得底气不足。

【乙方】

“选座费”创始于廉价航空公司,这是在保证票价低廉的前提下,为满足旅客的额外需求而收取的费用。然而,国航国际航线票价相对较高,如果还在此基础上收“选座费”,就是明显的变相涨价。

从商品价格来说,同样是经济舱,享受同样的服务,就应支付一样的费用。在服务和整体环境不变的情况下,加收其他费用,对消费者来说并不公平。就如在影院看电影,我们不能说坐在中间的观众享受了最好的视角,而要对其加收“选座费”。

从合法性角度看,国航单方面变更了“自由选座”的行业惯例,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该行为既不符合价格法规定,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涉嫌实体和程序双重违法,所以“变相涨价”在合法性上也是有待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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