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O”牌,更要“清零”特权意识
据报道,日前贵州公安部门宣布,“贵O”号牌将全部停用;而武汉市公安局也宣布,“鄂O”公安专段号牌将被“鄂A”普通号牌取代。至此,全国22个省份已取消或宣布取消“O”牌,5个省份将其变为公安专用或转为普通民用号牌,尚未取消或变更的省份还有4个。
取消“O”牌,不乏善意初衷:长期以来,“O”牌尽管在方便公安机关执勤执法、打击犯罪、抢险救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可因享有道路优先权等,且被有些地方、部门超范围使用,而成为刺眼的特权“招牌”,并饱受诟玻
在此情境下,将其取消,至少意味着,从明面规则上,削减了附着在“O”牌上的特权,也能遏制特权车“横行”,避免它对干群关系的外在割裂。正因如此,取消“O”牌,成了不少地方的例行动作,虽说形式各异,但都内含着“去特权化”的意义指向。
但也应看到,让“O”牌“下岗”,不等于让特权“下课”。要知道,“O”牌终究是特权的“载体”,而非特权本身,将它取消,未必能铲除特权衍生的土壤。揆诸舆论,公众担心的就是,取消“O”牌只是割除“脓疱”,却没有改变“病在腠理”的局面。
从报道看,这番担忧不是多虑:有些地方虽取消了“O”牌,但具体执行过程中,仍留下“后路”:如采取“尾号识别”或划分号段的做法,以新特权号码替代“O”牌;有的不挂特殊号段,而是跟民用车“穿着”一样,可特权照用,还增加了监督难度;还有的搞“里应外合”,交警掌握特权车名单,执法时“看人下菜碟”,或是给某些机关发通行证……到头来,“O”牌是不见了,特权车却换个马甲继续上阵。
这也证明,享受特权惯性,很难随着“O”牌的取消而消失。仅是取消“O”牌,还只是半程改革,离剔除特权仍有距离,若无后续发力--给特权戴上紧箍咒,将其置于长效制衡的框架下,那很可能前功尽弃,甚至陷入“治理悖论”:取消“O”牌,本是为了约束特权;可取消后,反而让公车出入娱乐场所等更难察觉,给了特权腾挪余地,只不过,是从堂皇面目转入“潜伏状态”。
事实上,为遏制公车私用、违规驾驶等“特权病”发作,不少地方也采取了应对举措,比如说,给公务用车喷涂标识、颜色,以“亮明身份”;完善举报渠道和及时受理机制……它们起到的震慑作用不容小觑。
问题是,前端设计需要与末梢执行结合,而执行,终须落脚于“人”。就拿上述举措来说,如果某些“有身份的人”乱停车、闯红灯,交警现场执法时会否网开一面?又如何避免他们凭借内部关系,轻易消除违法记录?
基于此,要剔除特权,须突破“浅层次治理”的桎梏,将釜底抽薪作为制度设计的立意支架。给公车涂标识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将公车治理嵌入改革作业面和透明政务链中。既应厉行公车改革,遵循“取消一般公务用车”的思路,对超配公车进行拍卖等,也要收紧公车支出预算,将其费用晾在公众眼皮底下,将“特权车牌”上网,实行派车登记。
与此同时,对“车轮上的特权”,实行“一事数罚”:既要根据道交法,对驾车人从重进行处罚,也要按党纪政纪,对涉事公务人员进行处理;既要对“选择性执法”的交警予以处罚,也要问责“集体纵容”的单位……让循迹溯责,覆盖到公车违规使用链上的每个人。
说到底,限牌更要限权,取消“O”牌,更须割掉“特权尾巴”。若不对特权意识“清零”,没了“O”牌,特权车穿上新的“隐身衣”,只会是必然。
据报道,日前贵州公安部门宣布,“贵O”号牌将全部停用;而武汉市公安局也宣布,“鄂O”公安专段号牌将被“鄂A”普通号牌取代。至此,全国22个省份已取消或宣布取消“O”牌,5个省份将其变为公安专用或转为普通民用号牌,尚未取消或变更的省份还有4个。
取消“O”牌,不乏善意初衷:长期以来,“O”牌尽管在方便公安机关执勤执法、打击犯罪、抢险救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可因享有道路优先权等,且被有些地方、部门超范围使用,而成为刺眼的特权“招牌”,并饱受诟玻
在此情境下,将其取消,至少意味着,从明面规则上,削减了附着在“O”牌上的特权,也能遏制特权车“横行”,避免它对干群关系的外在割裂。正因如此,取消“O”牌,成了不少地方的例行动作,虽说形式各异,但都内含着“去特权化”的意义指向。
但也应看到,让“O”牌“下岗”,不等于让特权“下课”。要知道,“O”牌终究是特权的“载体”,而非特权本身,将它取消,未必能铲除特权衍生的土壤。揆诸舆论,公众担心的就是,取消“O”牌只是割除“脓疱”,却没有改变“病在腠理”的局面。
从报道看,这番担忧不是多虑:有些地方虽取消了“O”牌,但具体执行过程中,仍留下“后路”:如采取“尾号识别”或划分号段的做法,以新特权号码替代“O”牌;有的不挂特殊号段,而是跟民用车“穿着”一样,可特权照用,还增加了监督难度;还有的搞“里应外合”,交警掌握特权车名单,执法时“看人下菜碟”,或是给某些机关发通行证……到头来,“O”牌是不见了,特权车却换个马甲继续上阵。
这也证明,享受特权惯性,很难随着“O”牌的取消而消失。仅是取消“O”牌,还只是半程改革,离剔除特权仍有距离,若无后续发力--给特权戴上紧箍咒,将其置于长效制衡的框架下,那很可能前功尽弃,甚至陷入“治理悖论”:取消“O”牌,本是为了约束特权;可取消后,反而让公车出入娱乐场所等更难察觉,给了特权腾挪余地,只不过,是从堂皇面目转入“潜伏状态”。
事实上,为遏制公车私用、违规驾驶等“特权病”发作,不少地方也采取了应对举措,比如说,给公务用车喷涂标识、颜色,以“亮明身份”;完善举报渠道和及时受理机制……它们起到的震慑作用不容小觑。
问题是,前端设计需要与末梢执行结合,而执行,终须落脚于“人”。就拿上述举措来说,如果某些“有身份的人”乱停车、闯红灯,交警现场执法时会否网开一面?又如何避免他们凭借内部关系,轻易消除违法记录?
基于此,要剔除特权,须突破“浅层次治理”的桎梏,将釜底抽薪作为制度设计的立意支架。给公车涂标识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将公车治理嵌入改革作业面和透明政务链中。既应厉行公车改革,遵循“取消一般公务用车”的思路,对超配公车进行拍卖等,也要收紧公车支出预算,将其费用晾在公众眼皮底下,将“特权车牌”上网,实行派车登记。
与此同时,对“车轮上的特权”,实行“一事数罚”:既要根据道交法,对驾车人从重进行处罚,也要按党纪政纪,对涉事公务人员进行处理;既要对“选择性执法”的交警予以处罚,也要问责“集体纵容”的单位……让循迹溯责,覆盖到公车违规使用链上的每个人。
说到底,限牌更要限权,取消“O”牌,更须割掉“特权尾巴”。若不对特权意识“清零”,没了“O”牌,特权车穿上新的“隐身衣”,只会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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