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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支持职业打假

2014年02月14日 11:41 信息来源:http://www.sczl315.com/xfgd/xfpl/2014/0214/103729.html

最高人民法院1月9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该司法解释的亮点之一是在第3条明文保护消费者疑假买假打假、知假买假打假的维权义举:“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文对20多年以来知假买假消费者是否是消费者的争议一锤定音。可以预言,由于惩罚性赔偿力度的加大,将来会有更多的消费者加入疑假买假打假甚至知假买假打假的行列。

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请求人不是刁民,而是法治社会中睿智理性的新公民,是受害者维权的开路先锋,是侵权者的啄木鸟,是失信者的克星,是违法者的天敌,是执法机关的得力助手,法院要满腔热忱地予以鼓励与支持。

消费者疑假买假打假、知假买假打假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倘若职业打假人以自然人或者消费者的身份疑假买假,就可以消费者的身份行使新《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但不能以公司名义开展商事打假活动;否则,就构成无照经营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职业打假人实施的打假行为只能是民事行为,行使的权利只能是民事权利。因此,“打假”一词并不意味着疑假买假者享有行政处罚权,而强调遏制制假售假行为的社会效果。因为这种社会效果是包括专门打假机关、合法经营商家、消费者、打假商事主体、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公众力量团结奋斗的结果。

有人说疑假买假打假现象是以毒攻毒,严格说来并不准确。因为,疑假买假者索赔成功的自益与公益是一致的,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制假售假者的自益与公益相互冲突,会破坏诚信秩序。

当然,疑假买假者也要学会依法、理性、科学、文明维权,不要把维权行为变成侵权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包括损害商业信誉。例如,倘若买假者向法院提起天价索赔的巨额请求,未获法院支持,则消费者预付的巨额案件受理费亦由作茧自缚的原告自己承担。

但只要疑假买假打假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准确定位法律角色,严格恪守法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与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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