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新规被指有利违法企业“金蝉脱壳”
修订后的交通部规章《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今日对外公布,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修订后,给市场监管带来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如果员工非法提供用户信息,企业将不再担心受到处罚。而修订前的规定是:一旦员工违法,企业也要受罚。
面对快递业泄露用户信息事件层出不穷的现状,人们对上述减轻企业责任的新规难免有些失望。甚至有人担心,那些违法泄露用户信息的快递企业,很容易利用这一规定把责任推到员工身上,自己金蝉脱壳,逃避处罚。
修订前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从业人员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不仅个人要受到处罚,邮政管理部门还要“对快递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但办法修订后,只剩下了对直接责任人员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处罚企业的规定被删除了。
事实上,对快递企业“利好”的规定还不止于此。修订前要求快递企业及员工对用户信息不得“违法泄露”,修订后改为不得“违法提供”。很显然,“泄露”包括主观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而“提供”只能是主观故意。这又为违法者提供了一个辩护角度:一旦落网,便会努力辩解不是“故意”而是“过失”。
对于这些变化,人们也许会怀疑快递企业是否做了“游说”工作。其实这种怀疑大可不必。因为只要查阅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就会发现,该规章修订前后的上述变化,都是为了与邮政法的规定实现一致。在邮政法中,就没有规定一旦员工违法企业需要“连坐”。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处罚,那么,作为下位法的部门规章是没有权力设定处罚的。
邮政法出台(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恰好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实施之后(2008年7月12日起施行)、修订之前(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修订当然要和邮政法规定一致。
因此,从立法权限和技术上讲,交通部规章作出对快递企业“利好”的修订是无可厚非的。但并不意味着,这种规定就有利于保护用户信息。有法学界专家认为,将来修改邮政法,还是应该把企业的“连带责任”写进去。
修订后的交通部规章《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今日对外公布,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修订后,给市场监管带来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如果员工非法提供用户信息,企业将不再担心受到处罚。而修订前的规定是:一旦员工违法,企业也要受罚。
面对快递业泄露用户信息事件层出不穷的现状,人们对上述减轻企业责任的新规难免有些失望。甚至有人担心,那些违法泄露用户信息的快递企业,很容易利用这一规定把责任推到员工身上,自己金蝉脱壳,逃避处罚。
修订前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从业人员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不仅个人要受到处罚,邮政管理部门还要“对快递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但办法修订后,只剩下了对直接责任人员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处罚企业的规定被删除了。
事实上,对快递企业“利好”的规定还不止于此。修订前要求快递企业及员工对用户信息不得“违法泄露”,修订后改为不得“违法提供”。很显然,“泄露”包括主观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而“提供”只能是主观故意。这又为违法者提供了一个辩护角度:一旦落网,便会努力辩解不是“故意”而是“过失”。
对于这些变化,人们也许会怀疑快递企业是否做了“游说”工作。其实这种怀疑大可不必。因为只要查阅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就会发现,该规章修订前后的上述变化,都是为了与邮政法的规定实现一致。在邮政法中,就没有规定一旦员工违法企业需要“连坐”。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处罚,那么,作为下位法的部门规章是没有权力设定处罚的。
邮政法出台(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恰好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实施之后(2008年7月12日起施行)、修订之前(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修订当然要和邮政法规定一致。
因此,从立法权限和技术上讲,交通部规章作出对快递企业“利好”的修订是无可厚非的。但并不意味着,这种规定就有利于保护用户信息。有法学界专家认为,将来修改邮政法,还是应该把企业的“连带责任”写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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