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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专家:快递赔偿将不限于三倍运费

2013年01月31日 14:07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xiaofeipinglun/2013/0131/467346.html

1月24日,国家邮政局发布通知,修订后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公布,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新规定明确,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即赔偿额度不受“资费三倍”的限制,而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

消费维权热线曾接到多起快递内件损毁的案例,消费者普遍质疑快递企业“最高三倍运费赔偿”的不合理规定。2010年2月份,滨海新区一位居民投诉,从深圳购买了三幅国画,通过快递公司送货,结果送到他手中时发现其中两幅画作已损毁,共计损失14万多元,而快递公司表示可以赔偿,但赔偿额度是运费的三倍,当时计算后为98元。

在多起有关快递内件损毁给消费者造成极大损失的案例中,快递企业最高只愿意赔付三倍运费,而且均声称这是有依据的。他们依据的是《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据了解,此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损毁,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天津商业大学经济法专家吴春雷指出,《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显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实施后,快递的赔偿将按《合同法》损失赔偿进行解决,而赔偿额度将不限于三倍运费,消费者权益可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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