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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霸王条款”几时休

2012年11月15日 13:33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xiaofeipinglun/2012/1116/451968.html

银行:全额罚息是银行业惯例

今年7月,陕西省西安市户县居民王某因涉嫌恶意透支高达44万余元,被警方刑事拘留。经查,王某于2007年5月17日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截至2012年7月26日,因逾期1607天(将近4年零5个月)未还欠款,共拖欠银行178000余元。审讯中,王某又交代他还分别在工商、交通、招商、中信等四家银行办理了另外4张信用卡,而且都有长时间逾期不还欠款的情况。办案民警说:5张信用卡的本金是10余万元,2012年7月份立案这5张信用卡的透支金额已经达到了44万余元,其余30余万元都是逾期未还欠款而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等费用。

这一案件的发生,引发了全社会对信用卡全额罚息这一银行业“潜规则”的热议。银行方面表示,信用卡合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的有关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银行监督部门的要求;而且全额罚息目前是惯例,是银行业用以减少和遏制恶意透支和套现的一种风险防范手段。不同银行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不同的信用卡产品,对免息期、年费、利息、手续费等很多方面的规定都是有差异的,持卡人应根据自己的接受程度来选择相关产品。

律师:“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

“透支1万元,还款9999元,哪怕是剩1块钱没还,银行也按照1万元计息,太不公平了。” 王新亮告诉记者,他在查阅各大银行关于信用卡还款计息规定时,发现除了中国工商银行明确表示不全额计息外,其他大部分银行都是全额计息。

王新亮认为,信用卡之所以出现高额滞纳金,是与信用卡行业全额罚息的“霸王条款”分不开的,而该条款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第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本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并没有被明确告知信用卡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计收办法,尤其是没有被明确告知部分还款却按全部应还款数额计收利息。而众多银行的网上申请信用卡业务中,在领用合约(或协议)中也没有明确详细的告知计收办法。

第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无意间或无力还款时,已还款部分属于已经履行的义务,不应当将已还款部分还计入全部款项内计收利息,此行为是一种明显的显失公平的行为,属于霸王条款。

第三,违背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还款计息的强制性规定。

王新亮说,“全额罚息”这种情况已经存在了好多年,作为银行业的监管单位,银监会有义务责令银行整改,不能让银行再理直气壮地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1月5日晚,王新亮在个人博客、微博以及大众论坛等平台公开发表了这封公开信。11月6日上午,王新亮已通过快递和电子邮箱两种途径将公开信寄给银监会主席尚福林。

记者注意到,公开信在网络渠道发布后,不少网友纷纷转发、留言表示支持废除“霸王条款。而在众多网友的留言中,不乏经过微博实名认证的公职人员和机关单位,其中,“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明确留言表明支持公开信中的内容。

专家:按未偿还部分计息更合理

对于银行信用卡的有关规定,法律专家认为,银行按全额计息不符合消费者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基本法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消费者有义务就自己迟延还本付息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消费者消费了5万块钱,还了49999块,只差1元钱没有及时还款的话,那么银行只能基于1元钱追究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基于整个消费额度。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法律和金融专家普遍认为,信用卡按照未偿还部分计息比全额计息更为合理。专家表示,滞纳金属于违约金的一种,有督促持卡人按时足额还款的作用。如果收取的滞纳金超过本金,就明显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银行应该采取更加合理的收费形式以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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