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饿了么”因诱骗交易等行为被罚款50万元
5月18日,中国质量新闻网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上海拉扎斯公司”)新增1条行政处罚信息(罚款50万元),违法原因包括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处罚机关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
中国质量新闻网在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了解到,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上海拉扎斯公司在平台上开展促销活动,通过其自行开发的产品工具,将“饿了么”平台内符合活动条件的抵用券/商品集合在“1 折囤券”/“五折专区”页面内,用户点击后,活动专区内容页内的抵用券/商品明示价格和折扣促销幅度,但展示的抵用券/商品并非全部符合1折优惠/5折优惠,与宣称的折扣促销幅度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该局对此罚款30万元。
此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拉扎斯公司因对冰之优作雪域慕斯蛋糕、吉道煎饼、张记早点、粉之屋螺蛳粉、川百味餐厅、郭记过桥米线等62户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入网审核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的规定,该局对此罚款20万元。
上海拉扎斯公司主要从事外卖订餐和跑腿代购平台“饿了么”【包括网站(www.ele.me)以及移动应用 APP“饿了么”】的运营管理,为各类入网经营者提供线上外卖订餐、跑腿代购服务。
天眼查数据显示,上海拉扎斯公司有21条行政处罚信息(2016年至2020年),处罚事由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的有效证照,未将申请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提供的证照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核对,导致无证食品经营单位得以在“饿了么”网络订餐平台上线,从事餐饮外卖活动等,处罚总金额近93万元。从以上处罚事由来看,“饿了么”本次出现的问题已是“再犯”。
截至目前,“饿了么”尚未对被罚款一事给出回应。
5月18日,中国质量新闻网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上海拉扎斯公司”)新增1条行政处罚信息(罚款50万元),违法原因包括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处罚机关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
中国质量新闻网在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了解到,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上海拉扎斯公司在平台上开展促销活动,通过其自行开发的产品工具,将“饿了么”平台内符合活动条件的抵用券/商品集合在“1 折囤券”/“五折专区”页面内,用户点击后,活动专区内容页内的抵用券/商品明示价格和折扣促销幅度,但展示的抵用券/商品并非全部符合1折优惠/5折优惠,与宣称的折扣促销幅度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该局对此罚款30万元。
此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拉扎斯公司因对冰之优作雪域慕斯蛋糕、吉道煎饼、张记早点、粉之屋螺蛳粉、川百味餐厅、郭记过桥米线等62户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入网审核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的规定,该局对此罚款20万元。
上海拉扎斯公司主要从事外卖订餐和跑腿代购平台“饿了么”【包括网站(www.ele.me)以及移动应用 APP“饿了么”】的运营管理,为各类入网经营者提供线上外卖订餐、跑腿代购服务。
天眼查数据显示,上海拉扎斯公司有21条行政处罚信息(2016年至2020年),处罚事由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的有效证照,未将申请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提供的证照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核对,导致无证食品经营单位得以在“饿了么”网络订餐平台上线,从事餐饮外卖活动等,处罚总金额近93万元。从以上处罚事由来看,“饿了么”本次出现的问题已是“再犯”。
截至目前,“饿了么”尚未对被罚款一事给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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