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诉驾校易址致学习不便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退费
在预付式消费中,因经营者转让或更换经营场地导致消费者维权难的情况屡见不鲜;当消费者提出退费时,经营者往往会拿出此前签订的格式合同予以拒绝,而这种格式合同包含不利于消费者退费的种种约束性条款,退费难亦成为预付式消费的顽疾。对此,湖南长沙一名消费者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与经营者对簿公堂,长沙两级法院均支持了消费者的退费请求。
驾校易址惹官司
2022年初,家住长沙市天心区的李宛如(化名)想考取驾照,经过一番考察,准备在离家不远的长沙壹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号驾培公司)参加培训。同年2月13日,李宛如与壹号驾培公司签订驾考培训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提供驾考培训服务。当日,李宛如支付培训费3280元,壹号驾培公司为其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进行了注册,注册信息显示其为该公司学员。
之后,由于工作繁忙,李宛如暂未接受培训。2022年10月,壹号驾培公司电话联系李宛如,告知该公司已不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履行地天心区运营,并要求她到雨花区场地参加培训。李宛如当即表示路程太远,不同意前往。
2023年2月初,李宛如向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管局提起网上投诉,内容为壹号驾培公司拒不履行合同约定,擅自变更合同履行地,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培训费用。几天后,天心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结案反馈:经现场核实,目前无法联系到该驾校经营者,且驾校现场无人办公,拟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
2023年2月16日,壹号驾培公司向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管局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现管理人员于2022年11月收购壹号驾培公司相关资质,并将训练场地由长沙市天心区迁至雨花区世达工业园。因驾校训练场工程量大以及疫情等因素,部分学员的责任归属出现纠纷,该公司有明确要求学员到驾校报备协商沟通,大部分学员已和公司达成协议;希望学员能够正面沟通,并前往新址接受培训等。
因新址距离太远,李宛如不同意前往培训,遂多次向公司提出退费申请,均遭到拒绝。2023年5月,李宛如将壹号驾培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解除和壹号培训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并退还培训费。
格式合同欲作“挡箭牌”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壹号驾培公司对收取李宛如培训费3280元的情况无异议,但对不予退费提出两点主要“理由”。
其一,2022年11月,张某(转让方)与沈某(受让方)签订《股权出售协议》,其中载明张某将其持有的壹号驾培公司72%的股权转让给沈某。壹号驾培公司据此主张其实际控制人沈某系在案涉服务合同签订后才接手该公司业务,即李宛如的培训费系前任法定代表人收取,现公司没有义务退款。
其二,壹号驾培公司辩称,即便退款,也要按照此前签订的合同扣除2500元,只能退780元。此前,公司与学员签订《壹号学车学员培训合同》,其中第六条“退学、退费”载明,因学员自身原因中途申请提出退学的,退费标准为:未在交警管理部门注册的,扣除甲方已产生的推广运营费、介绍费、管理费等共计1500元后,剩余费用无息退还。已在交警管理部门注册的,扣除已发生的各项代收、代缴费用、教材费和理论培训费、管理费等共计2500元后,剩余费用无息退还。李宛如属于后者,故即便退费,也只能退 780元。
李宛如则坚称是因为壹号驾培公司易址违约在先,导致其无法参加驾考培训,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费用。
法院判决退还培训费
法院审理认为,李宛如与壹号驾培公司的驾考培训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李宛如尚未接受培训服务,壹号驾培公司即告知李宛如该公司已不在签订合同时的地点经营、要求其前往另一场地参加培训,此系履行地点的变化,属于合同重大条款,直接影响当事人作出缔约决定,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壹号驾培公司虽称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但李宛如明确拒绝,故应当认定案涉合同已无法履行。李宛如要求解除双方服务合同关系,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壹号培训公司未实际提供培训服务,亦无证据显示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支出了费用,且该公司对培训场地变更,进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存在主要过错,故李宛如要求退还全部培训费用3280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壹号驾培公司抗辩称现实际控制人系在案涉合同签订后才受让股权,培训费由前任法定代表人收取,故其无义务退款。但壹号驾培公司系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收取培训费等,股权的变更并不影响该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对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壹号驾培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即便退款也要扣除部分费用。但该合同为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非经合理提示说明,不得作为合同内容。故对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
据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李宛如与壹号驾培公司之间的培训服务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壹号驾培公司向李宛如全额退还培训费3280元。
壹号驾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书面合同约定要具体
承办上述案件一审的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法官李石江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在驾考培训合同等一方预先支付款项,且合同履行内容具有持续性、长期性的服务合同纠纷中,消费者易买难退是普遍现象。该案中,学员为方便培训,选择住所地周边的驾校合乎情理,因此,驾校搬迁培训场地属于对合同的重大变更,构成违约,法院基于实际情况判令其全额退款,有利于公平维护缔约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遏制驾考培训行业内因挂靠、转让等导致的乱象。
同时,李石江对驾培公司和学员作出提醒:驾培公司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善意地确定双方义务,对履约风险进行全面告知;学员在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时,应通过书面方式对合同价款、计费项目、退费标准、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并留存好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各项证据,从而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预付式消费中,因经营者转让或更换经营场地导致消费者维权难的情况屡见不鲜;当消费者提出退费时,经营者往往会拿出此前签订的格式合同予以拒绝,而这种格式合同包含不利于消费者退费的种种约束性条款,退费难亦成为预付式消费的顽疾。对此,湖南长沙一名消费者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与经营者对簿公堂,长沙两级法院均支持了消费者的退费请求。
驾校易址惹官司
2022年初,家住长沙市天心区的李宛如(化名)想考取驾照,经过一番考察,准备在离家不远的长沙壹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号驾培公司)参加培训。同年2月13日,李宛如与壹号驾培公司签订驾考培训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提供驾考培训服务。当日,李宛如支付培训费3280元,壹号驾培公司为其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进行了注册,注册信息显示其为该公司学员。
之后,由于工作繁忙,李宛如暂未接受培训。2022年10月,壹号驾培公司电话联系李宛如,告知该公司已不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履行地天心区运营,并要求她到雨花区场地参加培训。李宛如当即表示路程太远,不同意前往。
2023年2月初,李宛如向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管局提起网上投诉,内容为壹号驾培公司拒不履行合同约定,擅自变更合同履行地,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培训费用。几天后,天心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结案反馈:经现场核实,目前无法联系到该驾校经营者,且驾校现场无人办公,拟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
2023年2月16日,壹号驾培公司向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管局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现管理人员于2022年11月收购壹号驾培公司相关资质,并将训练场地由长沙市天心区迁至雨花区世达工业园。因驾校训练场工程量大以及疫情等因素,部分学员的责任归属出现纠纷,该公司有明确要求学员到驾校报备协商沟通,大部分学员已和公司达成协议;希望学员能够正面沟通,并前往新址接受培训等。
因新址距离太远,李宛如不同意前往培训,遂多次向公司提出退费申请,均遭到拒绝。2023年5月,李宛如将壹号驾培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解除和壹号培训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并退还培训费。
格式合同欲作“挡箭牌”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壹号驾培公司对收取李宛如培训费3280元的情况无异议,但对不予退费提出两点主要“理由”。
其一,2022年11月,张某(转让方)与沈某(受让方)签订《股权出售协议》,其中载明张某将其持有的壹号驾培公司72%的股权转让给沈某。壹号驾培公司据此主张其实际控制人沈某系在案涉服务合同签订后才接手该公司业务,即李宛如的培训费系前任法定代表人收取,现公司没有义务退款。
其二,壹号驾培公司辩称,即便退款,也要按照此前签订的合同扣除2500元,只能退780元。此前,公司与学员签订《壹号学车学员培训合同》,其中第六条“退学、退费”载明,因学员自身原因中途申请提出退学的,退费标准为:未在交警管理部门注册的,扣除甲方已产生的推广运营费、介绍费、管理费等共计1500元后,剩余费用无息退还。已在交警管理部门注册的,扣除已发生的各项代收、代缴费用、教材费和理论培训费、管理费等共计2500元后,剩余费用无息退还。李宛如属于后者,故即便退费,也只能退 780元。
李宛如则坚称是因为壹号驾培公司易址违约在先,导致其无法参加驾考培训,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费用。
法院判决退还培训费
法院审理认为,李宛如与壹号驾培公司的驾考培训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李宛如尚未接受培训服务,壹号驾培公司即告知李宛如该公司已不在签订合同时的地点经营、要求其前往另一场地参加培训,此系履行地点的变化,属于合同重大条款,直接影响当事人作出缔约决定,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壹号驾培公司虽称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但李宛如明确拒绝,故应当认定案涉合同已无法履行。李宛如要求解除双方服务合同关系,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壹号培训公司未实际提供培训服务,亦无证据显示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支出了费用,且该公司对培训场地变更,进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存在主要过错,故李宛如要求退还全部培训费用3280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壹号驾培公司抗辩称现实际控制人系在案涉合同签订后才受让股权,培训费由前任法定代表人收取,故其无义务退款。但壹号驾培公司系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收取培训费等,股权的变更并不影响该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对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壹号驾培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即便退款也要扣除部分费用。但该合同为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非经合理提示说明,不得作为合同内容。故对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
据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李宛如与壹号驾培公司之间的培训服务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壹号驾培公司向李宛如全额退还培训费3280元。
壹号驾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书面合同约定要具体
承办上述案件一审的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法官李石江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在驾考培训合同等一方预先支付款项,且合同履行内容具有持续性、长期性的服务合同纠纷中,消费者易买难退是普遍现象。该案中,学员为方便培训,选择住所地周边的驾校合乎情理,因此,驾校搬迁培训场地属于对合同的重大变更,构成违约,法院基于实际情况判令其全额退款,有利于公平维护缔约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遏制驾考培训行业内因挂靠、转让等导致的乱象。
同时,李石江对驾培公司和学员作出提醒:驾培公司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善意地确定双方义务,对履约风险进行全面告知;学员在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时,应通过书面方式对合同价款、计费项目、退费标准、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并留存好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各项证据,从而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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