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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贵行李箱因托运摔坏 航空公司到底该怎么赔?

2018年04月02日 10:24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80330/t20180330_524182240.shtml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消费者张先生乘坐山东航空飞机前往青岛,并托运了价值15000元的行李箱。到达后,发现行李箱被摔破了皮,心疼之余立刻在到达厅找到山航的服务人员进行沟通,被告知最多只能赔400元,还说这是民航总局的规定。张先生想不明白,为什么只能赔400元,不能照价赔偿?

张先生介绍:“1月31日我乘坐山东航空公司SC4650航班从北京到青岛,带了一个德国产的rimowa铝制旅行箱,到青岛机场时取行李,发现旅行箱已经被磕坏。除了一个大伤以外,还有一些小伤,比如凹陷等。在乘客服务中心外面,一个工作人员知道情况后表示,箱子是德国的,价格很贵。这名工作人员把每个配件的价格告诉我,并说赔一千二百元左右。”

随后张先生随这位工作人员进到客服中心办公室,另外一位工作人员说最多只能赔400元,且态度坚决,并说是民航总局的规定。

张先生表示,由于自己着急赶接下来的行程,此事一直搁置。之后近两个月的时间,没有接到航空公司方面有关此事的任何回应。张先生说,自己对于这只箱子的维修费用到底有多少没底,但400元的维修费用明显不够。“箱子破损比较严重,平常换一个轮子可能要两三百,但箱子已经破损到这种程度,到底能不能修不知道。”

这只行李箱由于是德国品牌,如果国内修不了,还需要返厂回德国维修,那么由此带来的费用,航空公司方面是否应该赔付?

张先生表示:“(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说如果在国内维修他们原则上负责,但德国的事得他们领导说了算,回来以后再具体协商。到底在哪儿维修、维修多少、怎么负责(航空公司)都没有讲,只说要是现在能同意解决,就赔偿400元。在这种情况,我选择回北京后再跟他们讨论到底应该怎么解决。”

对于这只受了伤的行李箱,张先生认为自己应该有权要求航空公司方面维修好,400元的赔偿自己接受不了,“如果按照实际维修价格赔偿,我可以选择国内修,也可以选择拿到德国厂里机构去修,这个费用它要负责。赔偿至少得10%以上的额度,一万五六跟四百悬殊太大。”

令张先生想不通的是,航空公司照价赔偿乘客旅行箱为什么还要有规定上限的做法?

张先生认为,乘客和山东航空公司在乘坐飞机时已经形成一种经济合同关系,航空公司把乘客的行李箱损坏了,作为山东航空公司来讲,赔偿要根据顾客实际损失额来确定,而不是只能赔偿多少钱,这样太蛮横。

根据张先生向《天天315》栏目反映的情况,记者随后致电国航客服了解情况。客服人员表示,由于张先生到达地是青岛,应该和青岛方面协商解决,即便国航和山东航空是一家,但国行也做不了处理。“看行李破损的情况才能据此跟旅客沟通赔偿问题,虽然山东和国航是一家,但行李问题是旅客目的站是哪里,哪里后续跟旅客协商行李破损赔偿问题,好多航空公司都对于行李破损情况有自己的处理方式,得根据旅客行李破损的状态,现场给出赔偿。每个航空公司,山东和国航或者川航的赔偿规定互相之间都不一样。”

在记者告知《天天315》栏目正对此事进行采访报道时,客服人员表示,可以协助反馈跟进有关张先生行李箱赔偿的进展,随后青岛方面会和张先生取得联系,并沟通解决。

截止到记者发稿前,张先生反馈《天天315》栏目,有关行李箱赔偿事宜有了最新进展,山东航空公司方面答应一次性赔付自己2000元,并解释了有关规定。

张先生表示,“航空公司客服朴先生跟我详细了解了有关情况,并对航空公司的规定以及民航总局的规定做了进一步解释,我们当时达成了一些一致意见。从目前情况来看,双方沟通的情况及赔偿额、处理问题的时效,还比较满意。”

昂贵的行李箱因托运摔坏,如果航空公司按照一般行李箱进行赔付,消费者方面不能接受,那么航空公司到底该怎么赔?案例中15000元的行李箱损坏,2000元的赔付合不合适?为何在此之前航空公司方面给出的赔偿标准为400元?

对此,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解释,赔偿金额是否合适要根据箱子的价值、损坏的程度和进行维修可能发生的费用来综合判断,若旅客认为2000元能够满足维修需要,就证明是合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要求,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因此赔偿金额要看在限额标准之内行李箱的重量。即使旅客实际损失超过限额,也要按照限额标准进行赔偿。在李斌律师看来,航空公司最后承诺赔付2000元,超出目前限额规定,值得赞赏,同时这也是消费者维权一个很好的结果。

然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客携带的物品价值越来越高,有些旅客可能会选择奢侈品作为行李托运的工具,这种情况下以前的赔偿标准是否需要更新?在李斌律师看来,这实际上是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一方面,之所以要对航空运输这种高度危险作业规定赔偿责任限额,是考虑到这种作业对于生产生活具有重要价值,若完全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付,容易使航空公司承担过重责任,导致无人再愿意开办航空公司,造成航空运输业发展停滞。但另一方面,如今旅客有很多高价值的行李要进行托运,一旦损失发生,若按照限额标准进行赔付,旅客无法得到全额赔付。不过我国也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旅客在交付行李之前特别声明于目的地交付时托运行李的利益,并支付由此可能产生的附加费,且航空公司接受,那么一旦出现损失,通常情况下航空公司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中,在未就400元的赔付费用与张先生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里并没有对此事拿出方案并进行跟进。对此,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裘叶认为,首先,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积极主动与消费者沟通,不能因为消费者不主张或因某些事情耽搁了,就也因此耽搁;第二,目前航空法律法规对很多消费者而言相对陌生,旅客在托运行李出现损坏时没有主张权益,即使主张,就赔偿责任限额来看,也显得费时费力,由此导致航空公司对于这种情况往往不了了之,这种态度无法让消费者满意。

另外,本案的行李箱是德国品牌,如果涉及返回德国进行维修,所带来的费用由航空公司单方面承担是否合适?对此,李斌律师分析,要探讨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相关法律依据,而目前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是不包括这些所谓的“物流费用”的。第二,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运人违约造成托运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前提是应当适用限额规定。退一步讲,按照合同法的可预见规则,如果违约方在缔约当时不能预见会发生如此高的损失,也不对这部分损失承担责任。

有网友说,“如果携带昂贵行李箱会带来那么多麻烦的话,宁愿带个普通箱子”。但问题是,普通箱子摔坏了就不用赔了?裘叶指出,航空业和普通行业相比有一些区别,风险会比较大,因此在法律规定中,如果涉及损失行李等问题,其采用的是一种责任限额赔偿,无论行李物品有多贵重,只按重物计价,在承运人的责任限额里,最高只规定了上限,具体赔偿额双方可以协商,但不能突破上限。这是国际上航空业内的通行做法。国内的《民用航空法》以及《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也有相应依据。但此为2006年出台的标准,距现在已经有十几年,与当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可能不太相适应,因此目前正在进行相应地修改。对于消费者而言,如果行李物品非常贵重,则可以考虑购买保险,这样一来,如果后续出现问题,赔付金额会相对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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