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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增设“非法放贷罪”

2018年03月05日 10:13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80303/t20180303_524151067.shtml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有媒体报道,鉴于“变味”的校园贷、裸贷等事件频现,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准备向全国两会提交关于增设“非法放贷罪”的建议,以期治理因民间借贷所衍生出的暴力催收、侵犯个人隐私等乱象,进而有效打击逃避金融监管的放贷行为。

厉莉表示,对于这类发放贷款的行为应该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放贷罪”,建议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放贷行为致使他人死亡、重伤或与黑恶势力相勾结,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非法放贷”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发放贷款的行为。近年来,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经营性放贷业务快速发展,诸如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事件频现公众视野。

作为一名基层法官,厉莉有多年从事涉金融类犯罪审判经验。厉莉说,据她观察,民间资本放贷获利,是长期存在的一种客观社会现象。古今中外都通过立法对该类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以扬长避短。德国、韩国、日本等多个国家均通过刑事手段对民间资本放贷获利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予以打击制裁。

厉莉谈到,以刑事手段打击的目的,是要将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放贷行为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内,通过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以防范因放贷而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鉴于这一点,厉莉建议将“非法放贷”作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通过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放贷罪”,以防范金融风险,稳定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

厉莉还认为,“非法放贷”之所以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根本原因在于其隐藏于国家监管视线之外,这种“地下性”给其从事不法行为提供了机会和土壤,刑事手段要打击的恰恰是这种“地下性”。

不过,通过现行的《刑法》治理“非法放贷”还存在着困境。厉莉介绍,由于“非法放贷”主体具有债权人身份,对债务人实施的又多是威胁恐吓滋扰等软暴力,这些软暴力游走于现行法律的边缘,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面对“非法放贷”过程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时,往往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即便其暴力程度触犯了现行法律,法律惩治的也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敲诈勒索等“非法放贷”的衍生行为。

基于这一点,厉莉建议将“非法放贷罪”置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四节,也就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这一项的下面。

关于这一话题,中消协专家委员会专家、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和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对于这个建议,作为专业律师有什么看法?是否建议增设“非法放贷罪”?

邱宝昌:“如果要修改,制定法律、增加条款或罪名需要一个过程。但现在校园贷违法犯罪造成了很多隐私曝光、自杀等情况,所以到了须依法严格监管的地步。如果能很快立法或者出台司法解释,对违法放贷行为制定相应的刑事责任,会更有震慑力。校园贷是一个现象,应更多地引导民事监管,可通过对平台和出借人责任的规范,培养正确的消费观和加大承担的责任。学校、消费者、保护组织、公安机关要建立一个及时便捷的举报平台,从开始违法放贷时就开始举报,可以给予奖励和及时查处。要加强民事、行政立法,如果越演越烈,刑事立法也刻不容缓。

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的补充,现在搞双创,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需要完全依赖银行贷款,很多企业的资金链断了才出现民间闲散资金,以盈利为目的专门做放贷,放贷之后能够缓解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同时也能给资金所有人带来收益。对于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和个人,放贷行为本身不能完全认为是非法。而最高法院从民事审判的角度也出台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非金融企业本身没有放贷的职权。如果用自有资金缓解其他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急需问题,通常被认定是有效的,也是司法对这种现象的认可。”

经济之声:关于暴力催收,厉莉法官表示如果放贷行为致使他人死亡、重伤或者与黑恶势力相勾结,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即加大刑事方面的责任。对此怎么看?

邱宝昌:“如果暴力催收引发故意伤害罪或者其他罪名,不仅仅是十年或十年以上的问题,可能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校园贷方面,民间借贷是允许的,因为它的利率受到限制,在什么情况下法律支持、什么情况下法律不支持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而现在暴露出诸多问题的是校园贷平台,所以要规定网贷平台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告知义务、审核义务,是否有连带责任,是否需要提供网贷的示合同?该合同是否能让网站自己做?借贷合同要规范好,不能让平台或出借人自行规定利率等。借款若没有担保,涉及到能不能放贷的问题,如果责任自负,也需要监管。一切都要通过法律的途径,不能私力救济,更不能用黑恶的势力催收。电子数据现在已经作为民事诉讼法的有效审计证据形式之一,通过这些方式能够让贷款合同阳光化。要遏制暴力催收,打击裸照抵押的行为,情况严重时可以考虑启动刑法立法,但一定要慎重,注意其他罪名有没有重叠交叉。现有的刑事法律能不能归置并有效震慑?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立法调研。”

经济之声:厉莉法官还谈到,由于非法放贷主体具有债权人的身份,对于债务人又经常实施威胁恐吓、滋扰等一些软暴力,游走于现行法律的边缘,很受困扰。还有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问题还有很多完善的空间,有什么建议?

李斌:“借钱要慎重;如果还不了钱,要坦然面对。学生的心智要更成熟是特别重要的一个问题。对于放贷行为本身的监管,问题在于很多地方的文本是表面的,文本合法、行为违法,这就需要监管部门能够跟上,刑法打击是最后一道防线。如果现行刑法有规定的直接用;如果有必要增设相关罪名的,要先理清相关的金融法规、金融行政监管,把合法非法的标准界定清楚,司法机关才能对严重的侵权和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刑法不能完全独立自主决定问题,首先要判断是否行政违法,达到一定层次后再上升为刑事违法,立法调研和论证是必不可少的。”

经济之声: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各自都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邱宝昌:“债权人是一种债权关系,可以依法获得债权、数额等。如果是债务,一般借款人有偿还的义务,如果是出借人,有要求他归还、获得利息和其他补偿的权利。关于校园贷,要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学校有义务和责任引导学生理性消费、科学消费;相关部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及时出手,保护学生;违法企业虽然有债权,但是不能随意公示债务人的隐私,《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个人信息的真实公布有严格的程序,所以债权人的权利要依法维权,不能私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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