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摄像头为直播还是监控? 专家:避免侵犯他人隐私权
观察一下我们周围,不难发现,摄像头几乎遍布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而且,网速的提高、摄像头以及智能终端的普及,极大地刺激了直播行业的发展。我们来看一个例子: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迅家里,有一个90岁的老母亲,一个人生活,他安装了一个直播摄像头,就对着客厅。徐老师家有兄妹三人,通过手机上的“水滴直播”APP,他们就可以实时看到母亲的生活状况。只有他们自己有视频直播观看权限,老母亲的视频虽然通过网络上传、直播,但并没有公开。
但是在我们身边,大街上、楼梯间、办公室、游泳馆、公交车乃至寝室、卧室、换衣间……除了个人家庭需求之外,我们怎么才能知道这些摄像头哪些是在网上直播的,哪些只是监控用的?
北京市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星艳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对此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直播行为可以分为哪几类?是否侵犯隐私权,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
张星艳:“简单分为三种:一种是把自己的行为直播出去;一种是对别的被监护人进行直播;还有一种涉及到第三人,包括未经知情同意的、闯入的第三人,以及同一个空间有人同意有人不同意的情况,都需要分别处理。
非常简单而且主观,也就是只要我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你未经我同意披露了,那就是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如果是安装摄像头的人‘点对点’地收看监控内容,在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但是前不久,媒体曝光了一个案例:某视频直播平台上,出现了全国多地校园视频监控的直播画面,被直播的场景包括教室、食堂、操场等,网友还能对直播留言点评。据了解,用户需要购买摄像头硬件产品,手动打开直播功能,才能把监控内容分享到该平台上。
对此,有发现进入了直播的公众大呼“不爽”,但也有上传视频的“直播客”认为,自己上传的场景为公共空间,而公共空间是没有隐私的,因此自己的直播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对此,二位怎么看?
胡钢:“如果涉及到这种直播或者视频拍摄包括传播的行为,首先我们要知道被拍摄者或者被拍摄的这些图象到底是什么,这很关键。因为如果是个人,除了隐私的概念,还有一个肖像权的问题,而且即使传播者、拍摄者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很多提供直播或者直播拍摄硬件的经营者是通过广告或者导流等方式追求盈利的。”
经济之声:对于私人安装的摄像头,应该如何进行直播管理,来避免侵犯他人隐私权?
张星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即网络平台的“避风港”原则或“通知-删除”原则。
在侵权责任划分上,直播平台与淘宝、网约车平台不一样。淘宝、网约车平台除了发布信息,还有撮合交易的行为,因此承担的责任相对要多。”
1976年,环球影业和迪士尼在美国起诉索尼公司,理由是其生产的录像机有可能被人用于翻拍电视上播放的电影,贩卖牟利。原告认为,索尼公司需要对此侵权行为负责。但法院最终没有支持环球影业和迪士尼,索尼的录像新技术得以推广。最后法官确立了一个原则,这个摄像机可以干好事,也可以干坏事,关键看用户怎么用。
经济之声:因此,我们希望互联网直播在给人们带来更多自由自主的生活的同时,也一定要做好直播隐私权的保护工作。二位还有什么要分享给大家?
胡钢:“这个索尼案件在版权领域或者知识产权领域非常有名,它直接催生了所谓的‘避风港’原则,但是它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本案。因为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有一种倾向‘避风港’原则,从普及、普法到大规模试用,再到某些情况的被滥用。无论是提供直播服务的相关的经营者,还是提供这种直播硬件加软件的经营者可能要加强他的合规合法工作。
另外,我们至少有三个部门在管直播,例如文化部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来管直播;我们的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是按照我们的视频、演出,特别是广播电视的广播条例对其进行管理;我们的网信主管部门是按照网络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因为涉及到内容的管理有一大特点,它是具有一定弹性的,所以未来我们要加强监管,特别是要强调各个有关主管部门的协同监管。未来我们或许可以把三种必威首页体育 或者类似于备案的措施逐渐整合为一种许可或者备案的监管措施,以是否促进我们社会主义文化有效的传播,能否增强我们的文化自信,能否给我们广大用户提供丰富多彩的,激励人、鼓舞人的文化娱乐产品为一个最高的指导方针,这样一来,直播这项文化事业也能够得到更加健康、有序、持续强劲的发展。”
张星艳:“每个消费者和每个公民都应该重视自己个人隐私的保护,从源头上尽量减少隐私权被侵犯的渠道。首先,快递单、取款凭条、刷卡信息等信息尽可能的不要随意丢弃。此外,我们在尊重自己的隐私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隐私,不要把他人的隐私当成一种消费品去过度消费,所以这是一个相互尊重的过程,如果每个人都有这种理念,我相信在法律制度的保护下,这种直播行为会越来越健康。”
观察一下我们周围,不难发现,摄像头几乎遍布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而且,网速的提高、摄像头以及智能终端的普及,极大地刺激了直播行业的发展。我们来看一个例子: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迅家里,有一个90岁的老母亲,一个人生活,他安装了一个直播摄像头,就对着客厅。徐老师家有兄妹三人,通过手机上的“水滴直播”APP,他们就可以实时看到母亲的生活状况。只有他们自己有视频直播观看权限,老母亲的视频虽然通过网络上传、直播,但并没有公开。
但是在我们身边,大街上、楼梯间、办公室、游泳馆、公交车乃至寝室、卧室、换衣间……除了个人家庭需求之外,我们怎么才能知道这些摄像头哪些是在网上直播的,哪些只是监控用的?
北京市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星艳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对此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直播行为可以分为哪几类?是否侵犯隐私权,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
张星艳:“简单分为三种:一种是把自己的行为直播出去;一种是对别的被监护人进行直播;还有一种涉及到第三人,包括未经知情同意的、闯入的第三人,以及同一个空间有人同意有人不同意的情况,都需要分别处理。
非常简单而且主观,也就是只要我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你未经我同意披露了,那就是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如果是安装摄像头的人‘点对点’地收看监控内容,在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但是前不久,媒体曝光了一个案例:某视频直播平台上,出现了全国多地校园视频监控的直播画面,被直播的场景包括教室、食堂、操场等,网友还能对直播留言点评。据了解,用户需要购买摄像头硬件产品,手动打开直播功能,才能把监控内容分享到该平台上。
对此,有发现进入了直播的公众大呼“不爽”,但也有上传视频的“直播客”认为,自己上传的场景为公共空间,而公共空间是没有隐私的,因此自己的直播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对此,二位怎么看?
胡钢:“如果涉及到这种直播或者视频拍摄包括传播的行为,首先我们要知道被拍摄者或者被拍摄的这些图象到底是什么,这很关键。因为如果是个人,除了隐私的概念,还有一个肖像权的问题,而且即使传播者、拍摄者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很多提供直播或者直播拍摄硬件的经营者是通过广告或者导流等方式追求盈利的。”
经济之声:对于私人安装的摄像头,应该如何进行直播管理,来避免侵犯他人隐私权?
张星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即网络平台的“避风港”原则或“通知-删除”原则。
在侵权责任划分上,直播平台与淘宝、网约车平台不一样。淘宝、网约车平台除了发布信息,还有撮合交易的行为,因此承担的责任相对要多。”
1976年,环球影业和迪士尼在美国起诉索尼公司,理由是其生产的录像机有可能被人用于翻拍电视上播放的电影,贩卖牟利。原告认为,索尼公司需要对此侵权行为负责。但法院最终没有支持环球影业和迪士尼,索尼的录像新技术得以推广。最后法官确立了一个原则,这个摄像机可以干好事,也可以干坏事,关键看用户怎么用。
经济之声:因此,我们希望互联网直播在给人们带来更多自由自主的生活的同时,也一定要做好直播隐私权的保护工作。二位还有什么要分享给大家?
胡钢:“这个索尼案件在版权领域或者知识产权领域非常有名,它直接催生了所谓的‘避风港’原则,但是它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本案。因为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有一种倾向‘避风港’原则,从普及、普法到大规模试用,再到某些情况的被滥用。无论是提供直播服务的相关的经营者,还是提供这种直播硬件加软件的经营者可能要加强他的合规合法工作。
另外,我们至少有三个部门在管直播,例如文化部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来管直播;我们的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是按照我们的视频、演出,特别是广播电视的广播条例对其进行管理;我们的网信主管部门是按照网络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因为涉及到内容的管理有一大特点,它是具有一定弹性的,所以未来我们要加强监管,特别是要强调各个有关主管部门的协同监管。未来我们或许可以把三种必威首页体育 或者类似于备案的措施逐渐整合为一种许可或者备案的监管措施,以是否促进我们社会主义文化有效的传播,能否增强我们的文化自信,能否给我们广大用户提供丰富多彩的,激励人、鼓舞人的文化娱乐产品为一个最高的指导方针,这样一来,直播这项文化事业也能够得到更加健康、有序、持续强劲的发展。”
张星艳:“每个消费者和每个公民都应该重视自己个人隐私的保护,从源头上尽量减少隐私权被侵犯的渠道。首先,快递单、取款凭条、刷卡信息等信息尽可能的不要随意丢弃。此外,我们在尊重自己的隐私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隐私,不要把他人的隐私当成一种消费品去过度消费,所以这是一个相互尊重的过程,如果每个人都有这种理念,我相信在法律制度的保护下,这种直播行为会越来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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