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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就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 亮点解读

2017年05月15日 11:51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70513/t20170513_523753392.shtml

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刚买完房,中介就打电话询问是否出租;孩子刚出生,推销幼儿产品的电话就找上门了……人们纳闷儿,自己的信息怎么就被这些商家获取到了呢?

在当今的网络时代,怎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被商家和不法分子利用?一旦个人信息遭受侵犯,又该如何定罪量刑?本周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就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严打泄露个人信息“内鬼”等几大社会关注焦点做了明确规定。

经济之声:这样一部司法解释的重要性在哪儿?

潘圆:“我觉得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非常及时。从我的观察来看,最近几年,信息泄露引发的诈骗,包括给大家带来的各种各样的损失越来越多。上周一个互联网安全公司发布了一个报告,今年一季度,在他截获的垃圾短信中,大概有7%是诈骗短信。而这7%里有77%全是针对手机用户的钱袋子。而现在财务信息越来越跟电子网络紧密结合,手机几乎成为了我们的一个财务中心,因为大量的支付还有理财在里面,只要账号信息被控制,包括相应的手机号、姓名,一旦发了几个链接,处理不当,就可能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这些危害怎么造成的?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个人信息的泄露,而信息的泄露一部分原因就是有内鬼,也有一些是黑客攻击。过去公检法部门对于这种网络诈骗事件也在加大打击力度,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迫于警力有限等,实际效果不是特别理想。而这次最高法的解释,实际是遏制住了诈骗信息的上游,而且公安部门的执法会有相应的依据。否则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经济之声:这个司法解释最大的一个亮点是什么呢?

胡钢:“这个司法解释是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一个细化,其意义非常大。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入刑,2009年就有《刑法修正案(七)》,当时对于出售、非法获取、非法提供都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但在2009年到2015年,5年左右的时间里,按照最高院公布的数字,法院审结的案件不到1000件。到了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范围又进行了扩大,加大了处罚力度,适用范围也有所扩大。在这种背景下,不到一年左右的时间,法院审结的案件达464件,也就是说,前5年不到1000件,而新的法律出台,扩大范围后,审结的案件就将近500件,这种增长速度非常明显。

但是面对这么多案件的现实,无论是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抑或是人民法院,在具体适用法律、认定事实、量刑定罪等方面都会发现一些很棘手的问题。法律是高度抽象的,这种高度抽象的法律条文怎么和鲜活的、纷繁复杂且多变的具体案件相结合,让法律落地,这是一个非常复杂、严谨,而且很有技术的一件事。在这种情况下,呼唤司法解释的出台也就成了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

而且在法律界,对于这样的法律条文本身在具体的理解范围,在学术上、在适用上都有一些分歧,比如什么叫公民个人信息。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了多次的深入论证,征求意见,最后出台这个解释。公布后,整个法律实务界、学术界的评价都非常高,解决了我们的当务之急。而且在若干方面,已经体现出中国在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领域的法律制度方面已经走到了全球的领先地位。比如我们明确规定行踪轨迹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这明显比欧洲还要超前。”

经济之声:有网友说,商家有权利要求客户提供那么精准的个人隐私信息吗?这算不算一种强制要求?消费者是不是属于被迫接受?对此怎么看?

胡钢:“首先,关于个人信息的使用原则,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其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有一个界定,要求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特别是经营者和相关机构、企业的使用要遵从六个字的原则,“合法、正当、必要”。

就必要性来讲,经营者提供的相关服务或者业务应当与用户提供的信息密切相关。比如,一个导航软件经营者,如果其提供的是实时导航服务,那么要求网络用户提供实时的位置信息是合理的,但如果要求网络用户提供通讯录,这没有任何合理性,也没有任何必要。而现在确实这种所谓的移动应用软件,广泛存在过量获取或者要求用户提供相关的权限,大量获取用户的敏感、关键的个人信息。不过相信随着法律的不断落地,这种情况会得到有效改善。”

经济之声:这次司法解释也谈到,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惩罚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司法解释明确,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毁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是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这个额度是不是明显增加了?

胡钢:“应该是,因为我们国家的罚金刑本身是法定的一种处罚形式,但是很多时候相关的条文并没有对罚金的具体数额、判定标准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这次‘两高’司法解释中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罚金刑做了一个明确的适用,在罚金刑的法治方面也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免费促销背后几多空头支票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近日曝光了一起非常典型的案例。四川的周女士在梁山某家具城举办“购家具全额返款”活动期间,订购了2.3万元的家具,商家承诺每月返款345元,直到返还全部的价款。但是几个月以后商家开始拖延返款,最后就不只所踪了,而周女士也就落入了免费陷阱,同时还有35名消费者,涉及金额达到了50万元。

经济之声:“全额返款”“免费送”,听起来就不可能,有些消费者怎么就能够相信这种促销的方式呢?

潘圆:“其实现在这种活动很多,有的是说商品免费送给你,比如你分期,我再给你退钱,如果没有欺诈,它就类似发挥金融功能,因为钱先给了商家,假使这个东西只值一万,他肯定是说要两万块钱,然后这个钱拿过来可以做别的。最后退钱给消费者,但一两年以后这个钱已经不值那么多钱。

另外一种实际是商家采取的一种促销策略,有可能是他后期遇到了经营问题,或者是在最开始就有诈骗,但对消费者的影响是一样的,即造成当时获得的承诺不能够兑现。提醒消费者,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商家给你这个‘优惠’,一定是要获取利益的,关键是你觉得这个东西靠不靠谱,值不值得去参与,如果不值得就要断然退出。”

经济之声:这种“全额返款”、“免费送”等方式有没有打擦边球或者是否涉嫌违法?

胡钢:“很可能商家涉嫌虚假宣传,或者对于消费者没有提供完整、合法、及时的信息,存在虚假告知的问题。在消费领域,更多时候我们要有一个概念,叫回归常识。什么叫常识?就是在当前,我们国家绝大多数商品或者服务都是市场化的,不会是独此一家。所以消费者应该明确,在有充分竞争的大量产品或者服务的背景下,整个商品的价格是相对稳定的,突然间打大折的可能性极小。所以这种‘全额返款’的形式是,一开始往往会卖得比较贵,然后说一段时间内返款给消费者,但他可能是两年内给返完,每个月给返一点。但消费者最大的风险是,这个商家随时能够破产。在破产的背景下,消费者的债权叫做普通债权,到最后才分。因为如果公司还剩了钱,那么先交税款,然后交员工的相关薪资、社保,再去偿还优先偿还的债务,比如已经被抵押的债权,最后才轮到消费者的普通债权,而在实务中几乎是拿不回来的,所以消费者实际是冒了很大的风险。”

经济之声:如果消费者已经上当受骗了,钱投进去了,商家也不给返款了,该怎么办?

胡钢:“如果商家是跑路,携款潜逃,这就属于合同诈骗罪,消费者可以报请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如果商家不跑路,说没钱了,很困难,没办法,这种情况的风险就极大。这种高风险的营销模式背景下,如果不是现金支付,往往消费者的钱是通过银行转账、付宝、微信等方式进入到个人账户。这时消费者相关的举证压力就会更大,而且商家不正当履行的可能性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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