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外租后“消失” 车主陷维权困局
如果您的家中有一辆闲置的汽车,您打算怎样处理它呢?除了转卖,“汽车租赁”看起来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不过,这一行业中存在的交易风险也不容各位车主小觑。
去年年末,北京的车主郭先生在赶集网和58同城网上发布了出租闲置汽车的信息。没过多久,一家名叫“北京聚车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就跟他取得了联系。
2016年12月28日,郭先生跟这家公司的老板崔先生签订了为期6个月的汽车租赁合同,本想安安心心地收取每个月5000块钱的租赁费,没想到半年不到,郭先生的车就跟着这家公司一起“消失”了。
郭先生说:“他的营业执照什么的都给我看了,法人我也见了,公司办公地点我也去了,都有。当时跟我们说的非常好,6个月以后就会把车还给我们,每个月会按时给我们打租金。但我们把车租给他以后,根本就没有给租金那一说,只给了一个月,租车那天给的。
今年去的时候办公地址已经没有了,找不到人,这跟消失是一样的。我装的定位什么的都给我拆了。跟他联系他不接电话,偶尔接一个电话,就是‘我很快还你车’,然后就挂了。跟我们说了起码有三个月给车、给钱什么的,三个月以后根本就不接我们电话了。后来我们在网上找,跟我们一样租车给他的起码有7个人。如果只是一辆车,那可能是我的问题,或者我们双方协调的问题,但现在7辆车跟我的情况是一样的。”
另一位车主柴先生也遇到了相似的问题。
柴先生称:“他当时说,‘你把车给我,会让你放心,我会装定位系统,到时我会给你发一个账号,你随时都可以看到你的车在什么状态下’。结果一个月后连人都找不着了,给他以后我就再也没有见到过我的车。”
在这些维权的车主当中,有一位王先生,他的遭遇跟其他人有所不同。实际上,纠纷发生之前,王先生就认识这家公司的老板崔先生。崔先生通过电话联系到王先生,并在之后跟他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和前几位车主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在这份合同中,甲方是北京聚车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乙方才是王先生本人。
王先生说:“管我借钱,他把车租给我了,签了一个无限期租赁合同,又给利息,就是什么时候还钱,什么时候把车给他就行,借了十几万。开了两个月后,有一天他带着一帮人(车主)直接找到我家来,说车主要车,给我换一辆车,就把车给开走了,然后就再也没有消息了。”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郭先生、柴先生是丢了车,王先生还白搭上了钱。王先生的遭遇也给其他车主提了个醒——他们的车可能也以同样的方式被抵押出去了。
郭先生:“有两个车友已经接到人家让他把车过户到自己名下的电话了。相当于他拿着车已经做了抵押,抵押那边又把车卖到了个人手里了,个人肯定要把这个车过到自己名下。”
公司消失、老板失联,自己的爱车可能被抵押转卖,车主们分头开始维权。郭先生联系过工商部门,工商认定这属于经济纠纷,应该报警;王先生向北京市司法局进行电话咨询,工作人员也回应,应当先让警方立案并开具证明。而当几位车主联合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方庄派出所报案时,警方的协助却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据郭先生介绍,他们去派出所报案,得到的答复是,“这是经济纠纷,我们不管”。找完之后,派出所说打电话让崔先生过来,也就是协调此事。但崔先生根本就没来。
王先生表示:“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说这算经济纠纷。我说明显叫诈骗,他们给打电话了,比如说,周五我们约了周一到派出所见面,周一我们去了,(崔先生)说没时间,改周三;后来又说没时间,就这样一天拖一天,不了了之。派出所说,这是民事的事,别老让公安机关办这个事。”
派出所虽然不予立案,不过还是协助车主们联系到了这家公司的老板崔先生。以下是车主们在方庄派出所报案的过程中,在警方的协助下联系到崔先生时,他分别与柴先生和王先生的对话。
柴先生:“你这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你知道吗?我希望你能来向派出所来证明一下有这个问题,对不对?
崔先生:“你开着免提,不就行了吗?”
柴先生:“你这个照片什么时候给我?”
崔先生:“周三下午四五点钟。”
柴先生:“你确定时间,几点,在哪。”
崔先生:“大悦城国美二号店。”
王先生:“这钱怎么给?”
崔先生:”“我还是说那句话,不是说把钱给你,咱按咱合同给你调。周四的下午两点钟,我给你定完这个事,直接定死了。”
王先生:“你直接给我钱,你周四下午两点给我钱行不行?”
崔先生:“不是钱就是调车。”
然而,崔先生的承诺并不可信,几位车主很快就被“放了鸽子”。
郭先生称:“我们俩在那儿等到天黑都没见到车,他还是跟方庄派出所所长承诺的。”
最后,郭先生、柴先生几位车主向律师和法院求助。
据郭先生介绍,律师告诉他,这已经属于合同诈骗,崔先生现在根本不露面,要起诉他起码要两年时间。他现在钻了法律的空子,相当于国家虽然有这个行业,但目前监管是空白的。
柴先生称:“法院说,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不一定执行下去,到时候申请强制执行也不一定能申请下来。车如果抵押出去了,法院到时判完了也拿不回来车。我在法院的时候打过一次电话,他(崔先生)就说什么时候给车,法官当时就在,但后面一直没有信。”
针对几位车主遇到的问题,《天天315》栏目的记者试图联系京聚车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但是对方的电话都已经无法接通。另外,车上装有定位系统的都已被这家公司拆除,而没有定位系统的车辆,公司也没有按照承诺安装,导致几位车主至今都无法获取车辆的位置,同时也无法找到这家公司以及老板本人。
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胡钢律师以及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芦云共同的就今天的话题做出分析解读。
经济之声:根据几位车主的经历,以及汽车租赁公司派出所等方面的回应,这个案例属于普通的经济纠纷,还是涉及到合同诈骗?它到底应该是一个民事案件还是一个刑事案件?
胡钢:“这个案件确实比较特殊,我个人认为介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间。因为合同诈骗罪的一个构成要件,比如它是要虚构的主体,冒用他人的身份或者伪造相关的文件,现在他的主体恐怕是真实注册了一家公司,而且以自己的名义在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诈骗另外一个条件就是出现比如携款潜逃或者资金链有问题的情况,但这个行为人的‘巧妙之处’在于,他也能联系上,还给了车主一个空头的许诺,这些和原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里携款潜逃等情节不完全符合,所以公安机关认为这属于经济纠纷,有其道理。”
芦云:“我认可胡律师说的意见。这个案件表面看是一个汽车的租赁纠纷,也就是公安局给出的这样一种解释。但实际的真相是什么?车主的车去了哪里,车到了租赁公司之后,租赁公司又对它进行怎样的处置,比如是不是进行抵押或转卖?而且涉及的主车不只一个,那么在表面租赁合同之下,究竟涉不涉及诈骗,这可能需要公安部门借助于相应的手段去查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我们才能作出一个更加准确的定性。”
经济之声:根据车主提供的合同内容,这家公司已经在拖欠租金,私自拆除定位系统,转让抵押车辆等事情上单方违反了合同规定,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您认为车主是否有权终止合同,要求收回车辆以及偿还租金和车内设备?
胡钢:“车主有依据相关的合同约定履行其法定义务的权利。但目前的状况好像是介乎民事和刑事之间,只有民事案件达到一定量的累计,才能产生质变转化为刑事案件。针对此案件,建议车主积极和警方保持程序性的联系,并且请有能力的律师全程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进行持续跟进,一旦条件成熟,能够转化为刑事案件的话,通过警方的强力侦查,那么,找寻相关的违法行为人的可能性就会大大的增强。”
经济之声:车主们分头开始维权。郭先生联系过工商部门,工商认定这属于经济纠纷,应该报警;王先生向北京市司法局进行电话咨询,工作人员也回应,应当先让警方立案并开具证明。而当几位车主联合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方庄派出所报案时,警方的协助却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对此,您认为当事人应该采取怎样的途径来维权?
芦云:“首先,公安方面确实是需要达到一定的立案标准才能予以立案。此案件中的当事人应向警方提供更多的证据,比如当时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事后了解到的这家公司的现在的现状等。因为此案涉及的人数比较多,并不是个案,建议把这些证据综合印证起来,提交给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去审查,若符合立案标准,还是应借助于公安力量进行侦查。其次,车主如果证据充分,可以尝试去走法院途径挽回损失。那么,在车主举证有限的情况下,前期无论是借助公安,还是自行收集证据达到法院的立案标准后对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这两种方式对日后拿回自己的车都是有好处的。”
经济之声:根据几位车主了解到的信息,这个案例如果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过程将非常漫长。在涉事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老板都失联的状态下,您认为车主是否只能被动等待?
胡钢:“首先,建议这些众多的车主团结起来,集体聘请有能力的律师来专门的负责此案,因为大家共同出资的话,人均的费用也不是很高;其次,也需要提醒相关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若总是只接电话,不露面,未来定为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是很重的。同时,要提醒下,实际占有涉案汽车的人的行为也是违法的,会付出一定的代价。所以,我认为无论是车主,还是涉案的出租公司,或是现在实际占有相关涉案汽车的人,都应有法制思维,走到法律的正道上来。”
经济之声:根据郭先生的讲述,目前有两位车主的汽车可能遭到抵押转卖。如果这家公司已经把汽车抵押转卖给其他人,那么法院在判定责任归属后,您认为这些车还能够物归原主吗?
芦云:“第一,法律中有规定叫‘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并不存在主观的串通,并且他是以合理的价格和程序去获得了这样一辆车,那么,法律上是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的。但是,这又意味着要对车主造成财产性的损害,那么,这时车主就可以依据其与租赁公司间的合同,以及它对车主所造成的财产损害进行相应的索赔。第二,需要了解车主和租赁公司间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当时有没有一些承诺和保证,以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违约责任。那么,若车主真的发现车辆今后无法办法追回,则可以依据合同去追索。但在追索的过程中,由于要通过诉讼、公示的程序,时间可能相对漫长。所以,在这个阶段中如果车主能发现这家租赁公司名下还有相应的财产,那么可以提起相应的保全措施。如若真正等到法院判决执行后,往往可能人去楼空,判决也就变成了一纸空文。基于《诉讼法》上有诉前的财产保证措施,那么,车主可以去争取更多的财产线索,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以维护自己将来诉讼判决胜诉的权益执行。”
经济之声:国内汽车租赁市场在近几年快速发展,给这些车主的感受是,汽车租赁服务在监管上并没有太多的制约。在这样的情况下,车主向这类公司出租闲置汽车时,您认为应该注意规避哪些风险?一旦权益遭受侵害,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芦云:“我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考虑:第一,车主要考察公司的资质以及它是否具备的履行能力。因为所有的汽车租赁公司,包括它的工商注册登记以及营业范围等相应的资质都应该是有公示的。第二,在签订具体的租赁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合同里关于合同的期限、车辆的用途等信息。因为你要把财产交给租赁公司,所以需要在租金给付,保险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事前协商,以免日后无形中加大车主的维权成本。第三,对于新兴发展的行业,希望监管部门能重视起来,在格式合同的制定上设置一定门槛,对其履行能力做出规范,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第四,汽车租贸行业应加强自律,加快建立行业组织来规范相关行为,让行业更好、更快、更健康的去发展,为大家提供更多的方便。
如果您的家中有一辆闲置的汽车,您打算怎样处理它呢?除了转卖,“汽车租赁”看起来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不过,这一行业中存在的交易风险也不容各位车主小觑。
去年年末,北京的车主郭先生在赶集网和58同城网上发布了出租闲置汽车的信息。没过多久,一家名叫“北京聚车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就跟他取得了联系。
2016年12月28日,郭先生跟这家公司的老板崔先生签订了为期6个月的汽车租赁合同,本想安安心心地收取每个月5000块钱的租赁费,没想到半年不到,郭先生的车就跟着这家公司一起“消失”了。
郭先生说:“他的营业执照什么的都给我看了,法人我也见了,公司办公地点我也去了,都有。当时跟我们说的非常好,6个月以后就会把车还给我们,每个月会按时给我们打租金。但我们把车租给他以后,根本就没有给租金那一说,只给了一个月,租车那天给的。
今年去的时候办公地址已经没有了,找不到人,这跟消失是一样的。我装的定位什么的都给我拆了。跟他联系他不接电话,偶尔接一个电话,就是‘我很快还你车’,然后就挂了。跟我们说了起码有三个月给车、给钱什么的,三个月以后根本就不接我们电话了。后来我们在网上找,跟我们一样租车给他的起码有7个人。如果只是一辆车,那可能是我的问题,或者我们双方协调的问题,但现在7辆车跟我的情况是一样的。”
另一位车主柴先生也遇到了相似的问题。
柴先生称:“他当时说,‘你把车给我,会让你放心,我会装定位系统,到时我会给你发一个账号,你随时都可以看到你的车在什么状态下’。结果一个月后连人都找不着了,给他以后我就再也没有见到过我的车。”
在这些维权的车主当中,有一位王先生,他的遭遇跟其他人有所不同。实际上,纠纷发生之前,王先生就认识这家公司的老板崔先生。崔先生通过电话联系到王先生,并在之后跟他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和前几位车主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在这份合同中,甲方是北京聚车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乙方才是王先生本人。
王先生说:“管我借钱,他把车租给我了,签了一个无限期租赁合同,又给利息,就是什么时候还钱,什么时候把车给他就行,借了十几万。开了两个月后,有一天他带着一帮人(车主)直接找到我家来,说车主要车,给我换一辆车,就把车给开走了,然后就再也没有消息了。”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郭先生、柴先生是丢了车,王先生还白搭上了钱。王先生的遭遇也给其他车主提了个醒——他们的车可能也以同样的方式被抵押出去了。
郭先生:“有两个车友已经接到人家让他把车过户到自己名下的电话了。相当于他拿着车已经做了抵押,抵押那边又把车卖到了个人手里了,个人肯定要把这个车过到自己名下。”
公司消失、老板失联,自己的爱车可能被抵押转卖,车主们分头开始维权。郭先生联系过工商部门,工商认定这属于经济纠纷,应该报警;王先生向北京市司法局进行电话咨询,工作人员也回应,应当先让警方立案并开具证明。而当几位车主联合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方庄派出所报案时,警方的协助却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据郭先生介绍,他们去派出所报案,得到的答复是,“这是经济纠纷,我们不管”。找完之后,派出所说打电话让崔先生过来,也就是协调此事。但崔先生根本就没来。
王先生表示:“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说这算经济纠纷。我说明显叫诈骗,他们给打电话了,比如说,周五我们约了周一到派出所见面,周一我们去了,(崔先生)说没时间,改周三;后来又说没时间,就这样一天拖一天,不了了之。派出所说,这是民事的事,别老让公安机关办这个事。”
派出所虽然不予立案,不过还是协助车主们联系到了这家公司的老板崔先生。以下是车主们在方庄派出所报案的过程中,在警方的协助下联系到崔先生时,他分别与柴先生和王先生的对话。
柴先生:“你这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你知道吗?我希望你能来向派出所来证明一下有这个问题,对不对?
崔先生:“你开着免提,不就行了吗?”
柴先生:“你这个照片什么时候给我?”
崔先生:“周三下午四五点钟。”
柴先生:“你确定时间,几点,在哪。”
崔先生:“大悦城国美二号店。”
王先生:“这钱怎么给?”
崔先生:”“我还是说那句话,不是说把钱给你,咱按咱合同给你调。周四的下午两点钟,我给你定完这个事,直接定死了。”
王先生:“你直接给我钱,你周四下午两点给我钱行不行?”
崔先生:“不是钱就是调车。”
然而,崔先生的承诺并不可信,几位车主很快就被“放了鸽子”。
郭先生称:“我们俩在那儿等到天黑都没见到车,他还是跟方庄派出所所长承诺的。”
最后,郭先生、柴先生几位车主向律师和法院求助。
据郭先生介绍,律师告诉他,这已经属于合同诈骗,崔先生现在根本不露面,要起诉他起码要两年时间。他现在钻了法律的空子,相当于国家虽然有这个行业,但目前监管是空白的。
柴先生称:“法院说,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不一定执行下去,到时候申请强制执行也不一定能申请下来。车如果抵押出去了,法院到时判完了也拿不回来车。我在法院的时候打过一次电话,他(崔先生)就说什么时候给车,法官当时就在,但后面一直没有信。”
针对几位车主遇到的问题,《天天315》栏目的记者试图联系京聚车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但是对方的电话都已经无法接通。另外,车上装有定位系统的都已被这家公司拆除,而没有定位系统的车辆,公司也没有按照承诺安装,导致几位车主至今都无法获取车辆的位置,同时也无法找到这家公司以及老板本人。
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胡钢律师以及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芦云共同的就今天的话题做出分析解读。
经济之声:根据几位车主的经历,以及汽车租赁公司派出所等方面的回应,这个案例属于普通的经济纠纷,还是涉及到合同诈骗?它到底应该是一个民事案件还是一个刑事案件?
胡钢:“这个案件确实比较特殊,我个人认为介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间。因为合同诈骗罪的一个构成要件,比如它是要虚构的主体,冒用他人的身份或者伪造相关的文件,现在他的主体恐怕是真实注册了一家公司,而且以自己的名义在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诈骗另外一个条件就是出现比如携款潜逃或者资金链有问题的情况,但这个行为人的‘巧妙之处’在于,他也能联系上,还给了车主一个空头的许诺,这些和原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里携款潜逃等情节不完全符合,所以公安机关认为这属于经济纠纷,有其道理。”
芦云:“我认可胡律师说的意见。这个案件表面看是一个汽车的租赁纠纷,也就是公安局给出的这样一种解释。但实际的真相是什么?车主的车去了哪里,车到了租赁公司之后,租赁公司又对它进行怎样的处置,比如是不是进行抵押或转卖?而且涉及的主车不只一个,那么在表面租赁合同之下,究竟涉不涉及诈骗,这可能需要公安部门借助于相应的手段去查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我们才能作出一个更加准确的定性。”
经济之声:根据车主提供的合同内容,这家公司已经在拖欠租金,私自拆除定位系统,转让抵押车辆等事情上单方违反了合同规定,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您认为车主是否有权终止合同,要求收回车辆以及偿还租金和车内设备?
胡钢:“车主有依据相关的合同约定履行其法定义务的权利。但目前的状况好像是介乎民事和刑事之间,只有民事案件达到一定量的累计,才能产生质变转化为刑事案件。针对此案件,建议车主积极和警方保持程序性的联系,并且请有能力的律师全程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进行持续跟进,一旦条件成熟,能够转化为刑事案件的话,通过警方的强力侦查,那么,找寻相关的违法行为人的可能性就会大大的增强。”
经济之声:车主们分头开始维权。郭先生联系过工商部门,工商认定这属于经济纠纷,应该报警;王先生向北京市司法局进行电话咨询,工作人员也回应,应当先让警方立案并开具证明。而当几位车主联合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方庄派出所报案时,警方的协助却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对此,您认为当事人应该采取怎样的途径来维权?
芦云:“首先,公安方面确实是需要达到一定的立案标准才能予以立案。此案件中的当事人应向警方提供更多的证据,比如当时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事后了解到的这家公司的现在的现状等。因为此案涉及的人数比较多,并不是个案,建议把这些证据综合印证起来,提交给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去审查,若符合立案标准,还是应借助于公安力量进行侦查。其次,车主如果证据充分,可以尝试去走法院途径挽回损失。那么,在车主举证有限的情况下,前期无论是借助公安,还是自行收集证据达到法院的立案标准后对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这两种方式对日后拿回自己的车都是有好处的。”
经济之声:根据几位车主了解到的信息,这个案例如果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过程将非常漫长。在涉事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老板都失联的状态下,您认为车主是否只能被动等待?
胡钢:“首先,建议这些众多的车主团结起来,集体聘请有能力的律师来专门的负责此案,因为大家共同出资的话,人均的费用也不是很高;其次,也需要提醒相关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若总是只接电话,不露面,未来定为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是很重的。同时,要提醒下,实际占有涉案汽车的人的行为也是违法的,会付出一定的代价。所以,我认为无论是车主,还是涉案的出租公司,或是现在实际占有相关涉案汽车的人,都应有法制思维,走到法律的正道上来。”
经济之声:根据郭先生的讲述,目前有两位车主的汽车可能遭到抵押转卖。如果这家公司已经把汽车抵押转卖给其他人,那么法院在判定责任归属后,您认为这些车还能够物归原主吗?
芦云:“第一,法律中有规定叫‘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并不存在主观的串通,并且他是以合理的价格和程序去获得了这样一辆车,那么,法律上是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的。但是,这又意味着要对车主造成财产性的损害,那么,这时车主就可以依据其与租赁公司间的合同,以及它对车主所造成的财产损害进行相应的索赔。第二,需要了解车主和租赁公司间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当时有没有一些承诺和保证,以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违约责任。那么,若车主真的发现车辆今后无法办法追回,则可以依据合同去追索。但在追索的过程中,由于要通过诉讼、公示的程序,时间可能相对漫长。所以,在这个阶段中如果车主能发现这家租赁公司名下还有相应的财产,那么可以提起相应的保全措施。如若真正等到法院判决执行后,往往可能人去楼空,判决也就变成了一纸空文。基于《诉讼法》上有诉前的财产保证措施,那么,车主可以去争取更多的财产线索,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以维护自己将来诉讼判决胜诉的权益执行。”
经济之声:国内汽车租赁市场在近几年快速发展,给这些车主的感受是,汽车租赁服务在监管上并没有太多的制约。在这样的情况下,车主向这类公司出租闲置汽车时,您认为应该注意规避哪些风险?一旦权益遭受侵害,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芦云:“我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考虑:第一,车主要考察公司的资质以及它是否具备的履行能力。因为所有的汽车租赁公司,包括它的工商注册登记以及营业范围等相应的资质都应该是有公示的。第二,在签订具体的租赁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合同里关于合同的期限、车辆的用途等信息。因为你要把财产交给租赁公司,所以需要在租金给付,保险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事前协商,以免日后无形中加大车主的维权成本。第三,对于新兴发展的行业,希望监管部门能重视起来,在格式合同的制定上设置一定门槛,对其履行能力做出规范,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第四,汽车租贸行业应加强自律,加快建立行业组织来规范相关行为,让行业更好、更快、更健康的去发展,为大家提供更多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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