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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时捷卡宴发动机不断熄火 消费者无故成“黑户”

2017年03月23日 10:20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70322/t20170322_523671257.shtml

买好车、贵车,大家都会觉得质量会有保证,而且还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服务。俗话说一分钱一分货。可是广东的赵先生没有想到,自己花费上百万购买的车子不到半年就出现质量问题,在与车行的交涉过程中始终不能找到车子出现问题的原因,当《天天315》与车行经理核实赵先生遇到的情况时,车行方面竟然否认赵先生的车是从他们车行购买的。

2016年下半年,赵先生从广东江门的保利车行购买了一辆德国进口的保时捷卡宴。车子行驶不到半年,开始不定期发动机自动熄火。

花费上百万购买的车子,行驶不到八千公里,遇到这样的故障,赵先生心里肯定是不痛快的。他找到车行协商,车行方面提出可以找到4S店给他检测和维修。

记者:“您这个车出了问题以后,您跟保时捷方面联系过吗?”

赵先生:“我没有跟他们联系,因为我也不认识保时捷公司的,我在哪里买的,我就找他就对了,他们说给我联系一家4S店。”

记者:“但是您所在的江门没有保时捷的4S店,所以他们给你联系了珠海的4S店去检测吗?”

赵先生:“对,我去了珠海的一家4S店。”

查了半天,4S店说没什么问题,只要进行系统升级就可以。但是升级之后,车子还是会突然发动机自动熄火。赵先生着急了,又找到保利车行。车行的廖经理说,车行方面说你自己给车子加的油品质不好,才造成这个问题,车行方面就一点责任都没有,车子还要车主自己修。现在车行愿意帮助赵先生找到问题在哪里,就很不错了。

赵先生说自己当然很希望换车或者是退车,但是现在车行的态度,以及咱们的消费大环境,他觉得非常之难。

一直和赵先生沟通的保利车行的廖经理给出了非常让赵先生吃惊的回答。

记者:“一位姓赵的先生向我们反映了情况,说在您这儿购买的保时捷汽车开了半年以后频繁出现熄火的问题。”

廖经理:“没有这样的事。”

记者:“您没有这样一个客户吗?一个姓赵的先生。”

廖经理:“没有。”

记者:“您这儿是卖保时捷的车吗?”

廖经理:“我们有卖。”

记者:“但是没有一个客户在你这里购买过车子出现过问题?”

廖经理:“没有。”

赵先生认为,保利车行的廖经理怎么可以这样一口否认自己是从他们那里购买的卡宴车,自己手里有购车的票据,足以证明车子是从保利车行购买的,他们怎么可以这样矢口否认。如果车行不承认的话,自己的车子岂不成了“黑户”?以后的事情又该找谁承担呢?

关于这一话题,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胡钢律师进行了分析与讨论。

经济之声:如果赵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购车半年行驶八千公里出现发动机自动熄火数次,是否符合汽车三包规定?

胡钢:“所谓的汽车三包规定就是指我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底颁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这个规定是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请特别注意,三包规定本身是一个部门规章。

三包规定本身只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同时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的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做出,应当依法履行。首先,我们国家的人民法院如果审理相关的纠纷案件,这样的部门规章只是作为参照的对象,法院依据的还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以所谓的汽车三包规定只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一个参照对象,不是绝对化的。第二,汽车三包规定本身只是质检总局拟定的,是一种最低的要求,它明确说明如果汽车经营者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一旦做出应当依法履行,这是什么意思?如果一个汽车经营者声称自己坚决履行国家三包规定,这就意味着这个汽车的生产者以及销售者选择了一个非常低的标准。企业实际承担的责任应该高于最低标准,与所谓的国际大牌或者价格很高的汽车产品相关的三包规定应该更有利于我们的消费者。所以消费者在选择汽车生产商和汽车销售商时,千万不要被相关经营者声称我们坚决履行、执行国家三包规定这种说法所迷惑,因为这样的说法意味着这个经营者它的服务是比较差的。

在本案中,因为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我们的产品质量法里面提到了首先是有国家的规定,那么国家规定和消费者以及经营者之间是否有明确的约定?我们更需要看双方之间是否有明确的约定。”

经济之声:赵先生的诉求是退车换车或者更换其他品牌的车辆,这样的诉求是否合适?

芦云:“按照三包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同时三包规定也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在三包有效期内进行更换或者退货。三包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我要提醒广大消费者,首先可能需要考察在三包规定里,开具发票之后多长时间之内是保修期,多长时间之内是三包有效期,这些都有明确的规定。第二还要考察车出现的问题,配合三包规定的还有一个国家的三包标准。消费者可以结合自己车辆出现的问题,比照着国家的相关标准去对号入座,如果符合这个规定,消费者可以按照我们的三包标准去向经销商主张相应的权利。

在本案中,赵先生行驶不到八千公里,行驶时间不到半年,这都满足三包的条件。第二,汽车出现了熄火的问题,其实这属于很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第三,按照三包规定,维修要有相应的维修记录,更换或者修理两次之后才可以进行更换。”

经济之声:对于车行的态度,经理矢口否认赵先生曾在他们车行购车,这是一种什么行为?

胡钢:“这可能就是工作人员过度维护自身的权益,而且这种权益是不正当的,这种态度显然不是一个诚信的商家应持的态度。”

经济之声:车行方面的矢口否认将会给他们带来怎样的问题?

芦云:“这在法律上可能是比较好证明的。首先,赵先生有相应的发票,应该也有相应的合同和当时的提货记录或者单据。从赵先生的角度来讲,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车行这种态度出现问题可能是在所难免的,这不仅不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而且有利于损害商家的诚信。大家应该本着公平、真实、客观的态度去处理问题。

此外,经销商说汽车出现问题可能和油品有关,但是这种理由实际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我们消费者买的车就是要在国内使用,你不能顾左右而言他,把汽车产品质量问题推卸到一边不是一个诚信企业应该做的。”

经济之声:赵先生目前对自己的诉求持悲观态度,认为维权将会很艰难,二位怎么看?

胡钢:“首先,这位消费者可能可以打消某些顾虑。第一,关于我们现在的消费环境,今年1月份国务院专门发了一个叫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文,首次提出了要树立消费者至上的理念,而且要把维护消费者权益放在市场监管的核心位置,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在这种大背景下,我相信我们的消费维权事业和消费环境会越来越好。

第二,这位消费者既然有能力购买这么贵的一辆车,我相信他完全有能力在当地聘请专业律师为他进行全程的代理,因为整体事件还是比较清楚的。

第三,这名消费者有对经营者似乎显得过于不信任,因为他完全不愿意去修理,其实这比较危险。另外,自动挡的车在熄火后进行软件的升级是一件比较正常的事情。所以总体来说,消费者还是应该充满信心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维权,而不是裹足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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