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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遭异地盗刷 持卡人如何避免损失?

2017年02月04日 10:48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70203/t20170203_523551039.shtml

信用卡没离身,卡内钱款被他人异地消费,卡主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应当对卡主的损失负全部责任。信用卡被盗刷,责任该由谁承担?先来关注一起春节期间被各大网络媒体转发的有关银行卡被盗刷的消费热点事件——持卡人信用卡没有离身,却被他人异地消费,未及时还款竟还被拉入黑名单,卡主怒告银行赢得胜诉。

消费者王先生2013年10月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这张卡凭签名使用,无需密码,且这张卡背面的持卡人签名处有王先生的签名。据王先生介绍,他在偿还2014年11月的信用卡消费欠款时,发现有两笔共计1200元在上海的消费不是他本人消费的。他从银行查询到的刷卡签购单小票扫描件显示,小票签名为宋某。

王先生说,这张信用卡是通过核对签名进行消费的,并且他一直随身携带该卡,从没有去上海消费过。银行多次催收,但他认为这两笔消费不应该由他偿还,所以起诉要求不偿还这笔费用以及相应的利息和滞纳金,并且起诉银行赔偿1200元误工损失、返还其支付的2015年信用卡年费1000元,同时协助撤销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相应逾期记录。被告方银行则表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这笔消费不是他本人或授权他人的所为,信用卡年费是根据领用合约所应当支付的,而逾期记录的产生是原告没有偿还信用卡欠款造成的,将客户的逾期情况数据上传到征信机构,是根据相关行业规定做出的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不偿还两笔共计1200元的消费以及相应利息和滞纳金,被告需返还原告信用卡年费916元,并协助原告撤销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逾期未还款记录。判决后,银行不服提出上诉。最终北京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二中院认为,依据约定,银行应以与王先生相同的签名为有效的交易凭证,进而要求他还款,但银行并没能提供符合要求的交易凭证,而是提供了非王先生签名的交易凭证。由此,银行要求王先生偿还涉案交易款项的主张合同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对于“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该不该担责?”这个问题,我们已经讨论过很多次,不少嘉宾都认为,银行卡遭盗刷,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用户存在过错,否则就不应该让用户承担损失。但是,从一些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银行卡遭盗刷,该谁担责,担责比例是多少,似乎成了一笔糊涂账,各个法院的判决不一样,而且差别很大。卡遭盗刷,该如何应对?到底该谁担责?担责比例是多少?关于此话题,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裘叶共同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经济之声:首先从一些法院判决结果来看,银行卡遭盗刷,该谁担责,担责比例是多少,各个法院的判决不一样,而且差别很大。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

芦云说:“主要有这几个原因。一是在审理程序上,其实有是否先刑后民的适用问题。凡是涉及金融诈骗,包括信用卡被盗刷,其中往往会穿插着民事诈骗或是刑事犯罪。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有刑事问题,法院可能需要判断到底是先刑后民还是直接继续审理民事案件,这是程序上的问题。

二是在审理过程中,有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这实际上是在银行信用卡被盗刷案件中最关键、最重要的问题。虽然在这个问题上《民事诉讼法》没有设定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但现实中银行和持卡人之间在技术上、信息掌握上的悬殊确实太大了,所以,法院一般是根据公平或是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综合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的情况下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这类案件的成败上是尤为关键和重要的。

还有一个因素就是要考察双方的过错程度,比如银行在操作流程上是否规范、在信息保护上是否有充分的安全保障,对储户个人而言,密码的保管是否妥善、签名是不是完善以及在卡的操作上是不是有一定程度的过错等都需要加以考察,进而才能判明最终结果。”

经济之声:银行卡遭遇盗刷,到底应该由谁来担责,从法律上来说有没有相关条文可以支持关于这个问题的判断呢?

裘叶说:“目前,从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对于这类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起诉银行要求偿还费用的案件,法院首先要审查持卡人是否存在相应过错。前一段时间我也代理了相关的案件,持卡人的账户在网银上被盗刷了,有一定的损失,持卡人起诉了银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审查了持卡人在卡被盗刷过程中是否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比例。这个案件由于持卡人在收到银行短信后没有及时向银行核实,后续的挂失或是其他行为也有不妥,法院最终判决持卡人承担40%的损失。每个案件中持卡人的过错程度可能都不一样,所以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比例也会不太一样,判决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的。可见,目前来说,法院的审理实践是首先审查持卡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持卡人无过错,银行可能要全额承担相应的损失。”

经济之声:微信平台上有听众留言说,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和持卡人都是受害者,所以损失应该由国家来承担。你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裘叶说:“我个人认为,银行卡被盗刷往往可能会构成刑事案件,作为第三方的犯罪嫌疑人把银行卡的钱款通过各种渠道盗刷走了,这很可能会涉及到刑事犯罪。持卡人和银行之间存在合约关系,也就是持卡人把钱存在银行,银行应当尽到安全保管义务,同时持卡人自己也有安全保管银行卡的责任。如果撇开刑事案件从民事合同关系来说,持卡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在卡被盗刷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银行就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此后银行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这是一个追偿的过程。所以,损失应该由国家来承担的观点是有问题的。”

经济之声:卡遭到盗刷后,卡主应该怎么样做才能把损失降到最低,而且是以最快的速度降到最低?

芦云说:“最便捷的办法是就近找一个可以刷卡的地方刷一笔消费,多少没有关系,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在那时那刻,卡是在本人手里,而不是在外地,这个问题是法院在审查这类案件时要调查的核心问题,消费者或是储户要证明被盗刷的那笔消费不是本人所为。比如我在北京生活居住,但卡在上海被盗刷了,但马上就近刷卡能证明此时此刻卡在本人身上,而且卡主在北京,这就能够证明在上海的刷卡行为是盗刷,这是非常关键的证据。

另外,通常的规则是大家对自己银行卡的密码、签名有谨慎或者防范被盗用的义务,而且,现在的生活中无论是微信支付还是银联支付都是非常普遍的,有些人可能不太注意,签名的时候、输密码的时候没有防范。在ATM机上取款的时候,其实ATM机上有一个类似于汽车倒车镜的反光镜,取款人要随时查看周围的情况。再者,银行等金融机构现在也有一些提示,像一些ATM机,一旦有人进入它的范围,它马上会响起一些提示防范的语言。储户、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要处处注意、处处小心,一旦发现了盗刷行为,最简单便捷的方法就是在身边刷一笔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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