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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用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那些事儿

2017年01月16日 11:04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70113/t20170113_523478517.shtml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通报了2016年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结果。据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于法昌介绍,专项执法期间,全国工商机关以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等行业为重点,查处了公用企业滥收费用、强制交易、强制服务、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设置行业壁垒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共立案1267件,结案585件,罚没金额1.67亿元,退赔多收费用及减少消费者、经营者损失4.7亿元,并且建议地方和有关部门取消公交、供电、供水、供气等行业多个涉嫌妨害公平竞争的政策和规定。

于法昌说:“公共企业的经营服务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比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大家每天的生活都会接触都离不开。但是一些部分的公共企业利用市场的优势地位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收费的项目,擅自提高收费的标准,以及假借名义滥收费用,严重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同时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依法查处这些违法行为的同时,指导、督促公用企业取消了一些费用包括管网的维护费,更换剂量表具费、管损费、保险费、押金等等一些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督导这些企业退还多收的费用。”

于法昌介绍,通过此次专项执法发现,当前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问题突出,违法行为类型化明显,特别是滥收费用问题,存在着巧立名目,换汤不换药,履查屡犯的问题。关注几个具有行业特征的典型案件。

江西省丰城市工商局查处的供电企业滥收费用案:江西省丰城市供电责任有限公司利用它在丰城市境内收购小型水电站上网电能的独占地位,利用这个优势要求各水电站负担水电站至公司变电站的线路损耗。当事人辩称其收取的费用是针对其上游供应商,而非消费者用户。江西省丰城市工商局经调查认为,丰城市供电公司作为当地唯一的输变电服务提供者,其交易对象既有下游用电的用户,也有上游提供电能的用户。收取线损费用的行为是违背用户的意愿而收取不应当收取的费用,应属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该案最终处没收违法所得103.5万元,罚款103.5万元的处罚。

湖南省永州市工商局查处城市公交一卡通公司滥收费用案:湖南省永州市一卡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永州市中心城区唯一从事城市一卡通公交IC卡业务的单位,其在办理IC一卡通时收取20元信用金且不予退还。当事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收费用的行为。该案最终由湖南省永州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退还多收费用并张榜公示,并处罚款14万元。

工商总局指出,用户初次申领公交IC卡时,公交公司收取或变相收取明显高于成本价的工本费或押金;在办理公交IC卡时,强制或变相强制乘客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延伸服务或滥收费用,都属于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四川省雅安市工商局查处天然气公司滥收费用案:四川省雅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利用其天然气专营的独占地位,强制收取用户换表费。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上述设施包括燃气计量器具。当事人无法证明燃气表是由用户损坏而需要更换,强制用户将普通气表更换成IC卡智能表并收取费用,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案最终由四川省雅安市工商局处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3万余元,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每年供暖开始前,都是消费者集中投诉供热问题的高峰期。江苏省南通市工商局查处供热公司强制交易、滥收费用案就是一起供热行业滥收费用的典型案件。江苏省南通市观音山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在提供热(汽)服务时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制收取用汽保证金,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蒸汽流量表,强制收取不应当收取的蒸汽管损费。当事人在工商机关调查期间,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并积极退还多收的费用,并修改了《蒸汽供应合同》相关条款,有效降低了下游企业用户的经营成本。考虑到当事人自觉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工商机关从轻减轻处罚,罚没28万元。该案的查处,既维护了公共利益,也体现了责罚相当的原则。

购置过房产的消费者都了解,房产交易时,经常会遇见不少滥收费用问题,以下典型案例就和房产交易有关。

河北省石家庄石房房产测绘所在为开发商办理房产预售许可证和为消费者办理房产证时,收取的测绘费用超过收费标准的50%。当事人作为石家庄市区(不含开发区)和赞皇县唯一的房产测绘企业,在履行中介服务的过程中,擅自对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作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并执行,构成滥收费用。石家庄市工商局经调查,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1万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该案的查处,为下一步整治"红顶中介",规范行业行为积累了经验。

于法昌还介绍,通过本次整治中的数据分析,工商总局发现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存在三大特点:一是供水、供气、公共交通行业案件数量多,供气、机动车检测企业罚没金额排位居前,供电行业透明度不高。此外,具有公共服务或独占优势的医院、殡葬等行业,商业贿赂及利用优势地位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严重。第二大特点就是刚才提到的,公用企业滥收费问题突出,案件占比近五成。第三大特点是区县级公用企业为案件重灾区,专项整治发现,超过五成的公用企业案件发生在区县级区域,其次是地市级,占比为41.96%。

在通报会上,于法昌还提到,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工商总局梳理出了一些行业性、系统性限制竞争和垄断问题。记者注意到,工商总局此次梳理出来的这些“系统性问题”,总计达17项之多。公用企业典型限制竞争的行为都有哪些?先来重点关注水电气等拥有自有管网的公用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限制竞争的行为。

于法昌指出:“水电气等拥有自由管网的供应企业,第一种一般是限定用户购买指定的施工单位提供的产权分界处以内的设施安装服务。第二种限制竞争行为一般是强制用户购买公用企业提供的安装材料或者计量器具。第三是限定施工单位只能向公用企业指定(备案)的设备供应企业购买供水材料、设备,否则对施工工程不予验收和供水。第四是强制用户接受不必要的计量设施、报警装置等。第五是强制收取用户缴纳本应由公用企业负担的主管道材料费、换表费、检定费、线损费、测试费及农村电网改造施工工程人工费及其他国家命令取消的用电保证金、接电费等涉农收费。第六是强制收取用户保证金、预付费、最低用水费、制定超高的违约金、滞纳金标准;强制收取设备恢复拆装费、拆复费、培训费、IC卡费等;第七,调查中发现有的公用企业产权意识模糊,在提供公用产品时,要求用户将产权分界的以内自己出资建设相关设施无偿转让。”

备受公众关注的公共交通行业以及殡葬行业都存在哪些问题?

于法昌介绍说:“公共交通行业限制竞争的形式有,第一,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或者公交IC卡发行企业没有经过审批,收取公交IC卡的押金;第二,强制收取公交IC卡租金、工本费;第三,发放公交IC卡过程中强制搭售公交IC卡卡套;第四,公共客运企业违背乘客的意愿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搭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五,铁路公司以专用线委托管理费、货物装卸管理费等名义,强制收取费用。

在殡葬行业,第一,限定墓穴购买者必须购买其提供的墓碑;第二,公墓或者殡仪馆强制购买者必须到其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丧葬产品,如骨灰盒、祭奠用品等;第三,殡仪馆违反相关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逝者家属接受其提供的其他收费祭奠服务或商品,比如休息室、卫生棺、保洁垫、耐火垫;第四,殡仪馆超出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如火化炉费、火化尸体加班费、遗容瞻仰费、遗物及丧葬用品焚烧费等。

在通报会快要结束时,于法昌提到,公用企业整治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违法行为多样化、易反复。2017年,国家工商总局将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为目标,查处利用、攀附公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消费者接受不必要的服务或指定经营者服务的“红顶中介”现象;将加大对跨地区具有行业性特点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进一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促进降低企业政策性成本和基础服务成本,营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裘叶共同就相关话题做出分析解读。

经济之声:目前具有公共服务或独占优势的医院、殡葬等行业,商业贿赂及利用优势地位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严重,在上述报道中我们也做了重点介绍。工商总局提到,有些企业屡查屡犯、边查边犯。这些侵权行为当中,有哪些是经常出现的?

芦云:首先,为工商总局这次的公用企业整治行为点个“赞”,因为公用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这种行为涉及面比较广、数量比较大,而且影响会很大。基于一些考虑,之前可能在这方面始终没有像这次这样一个有力度的行动。

这次国家工商总局在这方面的行动,除了上述提到的供水、供气、供电、供热,包括公共交通方面的有一些行动之外,像大家反映比较集中的有限电视的机顶盒,在机顶盒播出之前有一个视频的缓冲,在这种缓冲期间播放广告的行为引起了消费者的不满;再比如,早些年大家在安装电话时,都会被强制要求购买它的电话机,价格也是人家商定的,消费者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再如大家接触比较多的,在家电卖场买了电热水器或者燃气灶,需要进屋进行安装的,厂家或者安装工一般会要求消费者继续购买他们的管线、阀门、管道,甚至说如果不用它的管线,售后也不给予保障。这些问题实际都属于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而且甚至涉及到一些垄断行为。

裘叶:消费者经常能够接触到的比如像换水表、电表这种计量器具,其实这些应该由公用企业自行来承担,而实质很多情况下都是由消费者自己来承担的。包括天然气表的报警装置、IC卡的押金等。所以目前工商总局要求这种公用企业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收费或者提供服务,而不能让消费者不明不白地承担很多费用。

经济之声:这些行为对于消费者的民生利益会构成怎样的损害?

芦云:从消法上来讲,一是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比如家里用一个管线,作为安装企业,你可以提供一个相对价格比较合理的管线,消费者可以选择你也可以选择其他性价比更高的一些企业。如果这些企业强制要求统一用他提供的一些器材,包括计量器具或者一些服务,甚至报警装置,这样首先就是限定了消费者自主的选择权。另外,由于这些公用企业他们都有相对的垄断地位,可以支配市场的竞争。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在价格上、品牌上,在质量上就没有了公平交易的权利。这种垄断地位使消费者没有了话语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而且从大的方面来讲,这样的行为也损害了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因为它采取的是垄断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身也违反了国家反不当竞争法的相应规定。

经济之声:消费者遇到这些侵权行为之后,怎么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裘叶:从消费者权益方面来考虑,如果遇到这些行为,消费者首先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工商局肯定有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第二,因为这些行为可能涉及到消费者自身的权益,在很多情况下,消费者可能遇到的是先缴费,比如供水、供电等情况,但要把涉及到的这些证据保留下来,事后再做一些相应的投诉或者举报工作,然后由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去查处这些侵权行为。在最后一个环节上,如果对相应的侵权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后,可能要返还相应多收的费用,消费者可以凭着相应的证据来取得这些费用等。

经济之声:记者的报道当中也提到,区县级公用企业是案件重灾区。超过五成公用企业案件发生在区县级区域,为什么区县级区域会成为案件多发地区?

芦云:我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区县以下的这些地区确实处于国家政策管理的末端,政策法律等在从上往下实施的时候可能确实会存在一些递减或者削弱的趋势。所以在越往下的这些基层乡镇,在国家政策的执行力度上就相对薄弱一些。第二,可能这些地区的执法人员或者是相关的工作人员法律意识还有待于提高。第三,在这些地方可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相对欠缺一些,在发生这样的问题之后,一是大家意识不到,二是即使意识到可能也没有力量和能力进行维权,所以就只能逆来顺受,把很多本不应该的事情随着时间的慢慢变成了习惯。在这种情况下,工商总局的这个整治行为是非常重的一拳,对提高大众的普法意识,对国家的管理层面都非常有利。

经济之声:如何来杜绝被查处企业屡查屡犯、边查边犯的现象?

裘叶:他为什么会屡查屡犯,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它有一个独占的地位,有一个垄断的公用企业、有一个相对垄断的资源,别的企业不能参与这个行业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第一在国家层面或者从宏观层面来说,这种整治行为应该是更多更好,对其进行相应的情况通报,如果触犯了法律法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可能是一个普法行为,即这种行为是一个违法行为,可以不接受。第二,要打破这种行业的垄断局面,多个企业参与竞争,同时要加大国家的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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