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无理由退货”新规出台 旨在更好保障消费者权益
国家工商总局11日出台《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我们知道,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就是消费者在通过电话、电视或者网络购物的时候,收到商品后七天之内可以退货,不需要任何理由,这是2014年新《消法》修订时新增的内容。这次《办法》细化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几个标准:①七日自签收的次日开始算;②退货应将赠品一并退回;③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④定做商品等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关于这个话题,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和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做出了分析点评:
经济之声:如何看待这个新出台的规定?
芦云:我觉得这个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特别的及时,因为在实践中,这个无理由退货被很多人诟病为无法落地实施,它里面方方面面好多细节在这个规定里得到落实了,我相信通过这个规定的实施,这个七天无理由退货能够确实得到执行。
经济之声:这次出台的规定为什么要做这样的细化?出于什么考虑?
邱宝昌:新《消法》从2014年3月15日实施,到现在快三年了,在“无理由退货”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争议。“七天”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是从订货日期,还是从交货日期,有时差一天就不给退了。根据民法通则,对日期的计算都是从次日。所以这一次工商局规定,从货物签收之日起的次日,也就是第二天开始计算,这样就很明确了,既避免了纠纷,又明确了具体的时间点。第二,在做一些促销活动的时候可能有赠品,而赠品实际上是免费的,但是它因为你购买了这种商品,是一种有条件的赠与,所以你要退货的话,还要把这个赠品退回去。还有就是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当然这里面也有争议,特别像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实际上在《消法》中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由经营者来承担,但是这里面有时很难去约定明白,这次规定由消费者来承担了。因为你主动要求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运费的发生应当承担。
经济之声:有一种情况,比如某个产品宣传得特别好,但是货发到消费者手里一看却特别糟糕,跟他的宣传不符,这时候消费者再要求退货,好像有种被欺骗的感觉,如果还要由消费者来承担运费,心里肯定会不舒服,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邱宝昌:我们讲的是无理由退货,首先前提是商家没有过错,产品没有问题,完全基于消费者的选择去退货的。但是如果是色差、质量或者宣传的问题,那不是无理由,那是有理由。有理由退货的运费就不能让消费者来承担,那就应当由过错方来承担。如果属于欺诈,不仅运费要承担,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商家承担3倍的赔偿。
经济之声:可能有些朋友怕麻烦,碰到这种情况,一般就说差不多就得了,也没有太坚持使用这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对此,怎么看?
芦云:像这种情况,需要根据这个商品价值大小和自己的需求度来判断。但是首先《消法》赋予了我们的这样的权利,然后如果是你自己觉得麻烦或者本身不是特别的在意,可能就会去放弃了这样的权利。但是我觉得这个无理由退货还是需要跟产品质量的三包条文要区分开的。原来我在其他的媒体上也看到过,大家可能会把产品质量问题跟无理由退货,包括运费承担、举证责任承担、消费者权利等方面混同了。这个无理由退货的基础是基于非现场购物,赋予大家一个信息不对称的权利的维护,它跟产品质量所引发的纠纷是完全不同的,所以也提醒大家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经济之声:如果经营者违反了办法,对于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邱宝昌:《消法》里第56条专门有规定,就是拒绝退货、拒绝履行责任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等。对于这个“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来说,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如果确实满足了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又没有涉及其他的问题,那么首先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去投诉、向平台去投诉,如果他们解决不了,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要求解除合同,因为这里面符合了法律的规定,它没有理由也没有依据去阻挠。
国家工商总局11日出台《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我们知道,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就是消费者在通过电话、电视或者网络购物的时候,收到商品后七天之内可以退货,不需要任何理由,这是2014年新《消法》修订时新增的内容。这次《办法》细化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几个标准:①七日自签收的次日开始算;②退货应将赠品一并退回;③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④定做商品等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关于这个话题,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和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做出了分析点评:
经济之声:如何看待这个新出台的规定?
芦云:我觉得这个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特别的及时,因为在实践中,这个无理由退货被很多人诟病为无法落地实施,它里面方方面面好多细节在这个规定里得到落实了,我相信通过这个规定的实施,这个七天无理由退货能够确实得到执行。
经济之声:这次出台的规定为什么要做这样的细化?出于什么考虑?
邱宝昌:新《消法》从2014年3月15日实施,到现在快三年了,在“无理由退货”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争议。“七天”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是从订货日期,还是从交货日期,有时差一天就不给退了。根据民法通则,对日期的计算都是从次日。所以这一次工商局规定,从货物签收之日起的次日,也就是第二天开始计算,这样就很明确了,既避免了纠纷,又明确了具体的时间点。第二,在做一些促销活动的时候可能有赠品,而赠品实际上是免费的,但是它因为你购买了这种商品,是一种有条件的赠与,所以你要退货的话,还要把这个赠品退回去。还有就是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当然这里面也有争议,特别像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实际上在《消法》中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由经营者来承担,但是这里面有时很难去约定明白,这次规定由消费者来承担了。因为你主动要求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运费的发生应当承担。
经济之声:有一种情况,比如某个产品宣传得特别好,但是货发到消费者手里一看却特别糟糕,跟他的宣传不符,这时候消费者再要求退货,好像有种被欺骗的感觉,如果还要由消费者来承担运费,心里肯定会不舒服,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邱宝昌:我们讲的是无理由退货,首先前提是商家没有过错,产品没有问题,完全基于消费者的选择去退货的。但是如果是色差、质量或者宣传的问题,那不是无理由,那是有理由。有理由退货的运费就不能让消费者来承担,那就应当由过错方来承担。如果属于欺诈,不仅运费要承担,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商家承担3倍的赔偿。
经济之声:可能有些朋友怕麻烦,碰到这种情况,一般就说差不多就得了,也没有太坚持使用这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对此,怎么看?
芦云:像这种情况,需要根据这个商品价值大小和自己的需求度来判断。但是首先《消法》赋予了我们的这样的权利,然后如果是你自己觉得麻烦或者本身不是特别的在意,可能就会去放弃了这样的权利。但是我觉得这个无理由退货还是需要跟产品质量的三包条文要区分开的。原来我在其他的媒体上也看到过,大家可能会把产品质量问题跟无理由退货,包括运费承担、举证责任承担、消费者权利等方面混同了。这个无理由退货的基础是基于非现场购物,赋予大家一个信息不对称的权利的维护,它跟产品质量所引发的纠纷是完全不同的,所以也提醒大家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经济之声:如果经营者违反了办法,对于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邱宝昌:《消法》里第56条专门有规定,就是拒绝退货、拒绝履行责任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等。对于这个“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来说,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如果确实满足了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又没有涉及其他的问题,那么首先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去投诉、向平台去投诉,如果他们解决不了,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要求解除合同,因为这里面符合了法律的规定,它没有理由也没有依据去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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